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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论文:法家学说兴盛的因素分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07 15:25
  一、法家学说及其历史背景
  
  法家学说最早在百家争鸣时期就崭露头角,其代表人物早期的有李悝(春秋战国时期着名的改革家)、申不害、商鞅等等,后期着名的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法家以“依法治国”为主体思想,强调法律(这里是指形式的法律,内容仍然以礼法为主体)的重要作用,认为一切人的行为和国家机关的行为都要用法的形式来进行规范,主张有法必依、赏罚分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观点上法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来达到国家的强大,主张奖励耕战;虽然法家主张严格执法,但是这种“严格”也并非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特权之外的人人平等,在法家思想里君权机关放在首位,君权是统治、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为专制的权力,最高的国家权力由皇帝行使,皇帝是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法律也不能调整的最高权威。法学学说的基础性观点就是“趋利避害”的功利主义人性论以及优胜劣汰的历史进化论,认为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往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向发展的,谁要是不能够适应时代谁就应该被历史淘汰,为了确保国家、个人不会被历史的车轮碾压,就必须进行改革,必须不断地发展和提高自己,因此改革和发展成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主要目的。
  
  二、法家兴盛的因素
  
  1.社会思想基础。在春秋之前,当时所谓国家社会,范围很小,组织也相对简单,实行的是贵族政治之下以礼作为工具的社会自治。所谓的贵族政治是指由少数的贵族掌握着统治权,通过宗法血亲的等级制度和世袭继承制度一代一代地统治着整个社会。在社会方面,国家也没有采用严刑峻法,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自上而下道德规范来规范整个国家的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统治者有统治者的规范体系,有统治者的道德规范,包括天子在内的统治者如果不能够做到应有的道德要求,就不“配”上天赋予的使命,就要受到处罚甚至剥夺权力和自由乃至生命;对于社会的黎民百姓亦是如此,只是对于百姓的道德规范更加苛刻,整个统治沿袭着“礼前刑后,出礼入刑”的规范体系。在这种体系之下,社会生活的自由度较大,在“礼”制统治之下,掌管着社会行为规范的决定权的不是政府也不是官吏,而是社会权威,即长老统治,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所述“: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君有君之威仪,其臣畏而爱之,则而象之。故能有其国家。令闻长进。臣有臣之威仪,其下畏而爱之,故能守其官职,保族宜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解体,贵族政治逐渐被破坏,诸侯权威日渐重要,人民也逐渐独立自由,国家社会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组织也越来越复杂,人际关系越来越疏远。在这种格局下,礼仪的权威逐渐失去,长老统治失去原来的效果,无法将日益零散的社会凝结起来,以前的“以人治人,以礼治国”的方式行使困难,各国诸侯开始逐渐颁布法律。这个时候国家和社会都在讨论法律的作用。从功能上来说,法律的出现是礼在社会行为调节过程中的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兴盛的,它受到重视的原因就是法可以不依赖于民间权威,可以不需要人们之间的亲密与尊重等等礼所以生存的土壤,它只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既简单又有效,能够及时传达与体现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在这个讨论过程当中,法家逐渐脱颖而出,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2.政治因素。法家产生于春秋末期,兴盛于战国和秦代,从春秋末期到秦代建立的这一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春秋战国之前,社会以奴隶宗法等级制度为统治制度,这种制度之下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阶级是统治的贵族,掌握着一切社会资源,包括土地、生产工具、文化资源甚至是劳动力。而到了春秋末期,建立在奴隶制下的封建领主制度(这里的“封建”与“封建社会”中的“封建”不同,是指奴隶社会时代以土地分封为形式的奴隶制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变化,各个领主在自己土地上的独立权逐渐增大,经济开始慢慢独立,军事力量也发生分化,这样周天子的威信和控制力都再也无法和西周时期相比,国家逐渐走向瓦解,瓦解的各方开始了一场争霸竞争。
  
  法家就是在诸侯争霸的过程中走向兴盛的。法家的主要思想是主张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员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妄为,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活动,这个限度就表现为法律。虽然法家思想当中的“依法治国”与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有所不同,但是从内容上来说它已经属于现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先导了。现代“依法治国”理念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指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任何行政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第二个层面是指,在一个国家当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不存在一个比法律更高的权威。法家的思想包括了现代“依法治国”理念当中的第一层含义,即是指通过法律来规范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人的行为,但是并没有指出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这是因为当时的学说要想能够寻找到“市场”就必须能够受到诸侯国的青睐,而吸引诸侯国眼球的理论必然是能够满足他们利益的理论,因此法法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得到了发展,为秦国等国家所采用,最终成为统一六国的重要思想。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够在当时得到发展,与特定的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都息息相关,可以说既是法家适应了历史也是历史造就了法家。
  
  法家学派的理论在本质上虽然是希望能够通过其学说增强士阶层在内所有社会群体的参与社会管理,扩大活动空间,增强权利保障能力,但是客观上必须是要通过满足统治阶级的利益来实现的。所以说,可以认为法家思想就是法家学派希望通过给统治者带来利益的同时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家兴盛的阶级基础就是新的利益阶级的形成。正如前文所述,到了春秋时期,社会开始分化,新的阶层开始出现,国家解体,社会繁荣,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受到了以封建地位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的撼动。地主阶级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封建领主发展而来的,当封建领主摆脱了周天子的束缚以后,他们就拥有了对土地权益的绝对控制,土地成为比奴隶更有价值的资源,他们不再希望通过对奴隶的人身控制来实现利益,而是希望解放奴隶的人身依附性,激活奴隶的积极性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当地主阶级代替了原来的封建领主,国家的政治力量就发生了变化,政治诉求也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希望一成不变,而是希望通过改革制度,来实现土地上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法家思想就成为他们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地主阶级选择了法家思想。因此,到了春秋战国末期,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壮大,法家思想逐渐兴盛起来。
  
  3.经济因素。法家能够在春秋战国末期兴盛起来,其根本基础是当时的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必须由新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一定的生产力必须有一定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当生产力出现了新发展的时候,旧的生产关系就无法再适应新的生产力,这个时候就必须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才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从生产力角度来看,到了春秋时期,国家的生产力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经过西周几百年的发展,铁器逐渐代替了铜器成为主要的劳动工具,同时牛耕也大量应用于农业生产,大大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使得家庭生产成为可能。因此,当诸侯逐渐独立以后,在相互的竞争中他们都想方设法使自己变得更加强大,他们将发展的思路就集中在了提高农业生产率上,在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形势下,他们一方面大面积地推广农耕,另外一方面还在努力探求一种更好的生产关系来刺激经济的发展,这个时候法家的“依法治国”就成为新的生产关系建立的最好选择。
  
  法家思想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学术思想,在李悝、商鞅、韩非、李斯等人的推动和发扬下,成为一种显性的生产关系。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够在春秋战国末期得到发展兴盛,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社会因素方面,春秋末期周天子失去权威,诸侯国独立发展,周天子门客散落民间,造成了一个新兴社会阶层---士阶层;政治因素方面,春秋末期封建领主发展成封建地主,封建地主阶级的出现使他们的政治诉求更加强烈,进一步刺激了社会变革,为法家思想的扎根创造了土壤;最后在经济因素方面,春秋末期社会生产力有了提升,诸侯国希望能够在诸侯竞争中争得霸主地位,就必须不断强大自己,就必须改变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法家思想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成为了统治阶级、社会阶层和社会发展的共同追求,那么它的兴盛也就成为顺其自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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