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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论文:农地托管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小农户的发展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3-30 11:29

摘要:农地托管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内找到了一条小农户与现代化农业发展有效衔接的可行路径,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经营方式的一大创造。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对农地托管进行分析并得出了相关结论,这不仅有利于从理论上阐释其运行机理,更有利于增强马克思主义在这一新兴领域的话语权。

  关键词:农地托管; 政治经济学; 适度规模经营;

  农地托管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受托为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的包括耕、种、管、储、收、售等的服务",[1]本质上就是一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宏观视角对其内在衍生和发展动机进行剖析,有利于从理论层面上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阐述这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利于从实践层面上推动农地托管的更好发展,拓宽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及相关文献梳理

  近年来,农地托管这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我国实现了迅速发展。2018年仅供销合作社一个系统农地托管面积就达1.4亿亩,同时全国先后涌现出了美来生威科技有限公司、聚土网、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供销合作社和吉林省田丰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杰出范例。可以说农地托管模式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也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当前学界关于农地托管模式研究成果较多。孙晓燕、苏昕(2012)认为,农地托管服务可以帮助兼业农户种粮,在提高兼业农户净收益的同时,更为农户腾出时间务工增加收入,使"种粮+务工"的总收益增加。李登旺、王颖(2013)认为,坚持农民作为耕地经营的主体地位,不改变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作为土地投入和收益的主体地位,具有农地流转的各种优势,包括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以及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等。刘同山、孔祥智(2016)认为,农地托管实现了土地商品属性和生活保障属性的平衡。陈义媛(2017)认为,农地托管为广大小农户参与现代农业提供了条件,在中国人多地少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同时也为思考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问题提供了经验支撑。韩庆玲(2019)认为,农地托管充分实现农业服务供给侧农资产品和农机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农业服务需求侧土地的集中和农民的有效组织。

  通过梳理当前学界对农地托管模式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农地托管模式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满足了供给端(农地托管组织)和需求端(小农户)各自利益诉求,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提升。本文试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宏观视角来透视这一农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创造,增强农地托管理论依据以推动农地托管更好发展。

  二、农地托管内嵌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之内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地托管模式得以产生和运行的基础。农地托管内嵌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之内,通过外生机制将原本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带入到农业社会化生产之中,实现了农业生产资源的集中进而取得农业规模化收益,不仅解决了农业细碎化经营带来的问题,也最大程度上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一)农地托管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矛盾所产生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基本矛盾。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充分和实现农业现代化仍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农业生产领域内的主要矛盾,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在我国国情之上,设计一种新型农业生产关系来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开辟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成为了当前所需。农地托管适应了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关系矛盾的运动规律,迎合了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所以农地托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必然性。

  1. 农业生产力发展促成了农地托管的产生

  "人类支配的生产力是无法估量的。资本、劳动和科学的应用,可以使土地生产能力的无限提高".[2]伴随着新一代科技革命浪潮席卷而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和能源技术的开始广泛应用,这些都为我国农业生产方式朝着更高层次转变提供了契机。农地托管的产生得益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以农业机械为代表的现代农业生产工具的迅速发展,这成为了农地托管主体开展规模化作业的基础条件。近年来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在农业生产上的运用,也为农地托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如汶上县搭建的"O2O+土地托管"平台,对于整合农机服务、农资农技、土地流转、劳务需求等信息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2. 农业生产关系调整促成了农地托管的产生和发展

  农地经营政策作为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对农地托管的产生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回顾我国农地经营相关政策的发展历程,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承包权,到推行"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种植户"放开对农业经营规模的限制,再到农地"三权分置"实现了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地经营政策的变革破除了阻碍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藩篱,为农地托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从这个角度上讲农地托管就是农地经营制度不断改革的结果。

  (二)充分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建国以后,我国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三次探索才找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证明了只有保证农民的利益才能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农地托管正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充分保证了农民利益的新型农业生产模式。

  1. 农地托管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51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农民具有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两个积极性,这是对农民生产积极性最为准确的概括。农地托管有效兼顾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个积极性,实现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最大化。

  农地托管保证了农民的个体经济生产积极性。回顾我国农村生产经营历史,"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过分突出集体经济属性,削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农业产量骤减,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极为惨痛的教训。农地托管模式是在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三个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农民意愿开展相应托管服务,不仅维护了农民作为土地承包者的主体地位而且也构成了托管经营主体和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同时,农地托管经营主体在"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下与农民签订农地托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处于相对弱势的个体农民权益。

  农地托管保证了农民的互助合作生产积极性。"小农生产方式排斥生产资料的集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3]小农经济作为一种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注定是要被淘汰的,必须要以合作化对其加以引导。农地托管在遵循市场规律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合作化,充分保证了农民个体的经济利益,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生产实践,为中国农民增收致富找到一条好路子。

  2. 保障农民利益的规模化经营

  在私有制体制下,西方国家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必然导致产权的变更,在这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农民的失业和破产,无奈沦为被资本主义剥削的无产者。而农地托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的基础上,通过与农户签订农地托管合同实现了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规模经营,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的权益,这与西方国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农地托管不仅成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路,而且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农地托管有效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相应问题

  1. 解决了因农地细碎化、分散化造成的农业生产效益低的问题

  农地托管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提升规模效益。包产到户后,形成了我国"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基本国情,土地细碎化造成的农业生产效益低下,成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最大障碍。规模经营对农业生产效益的提升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只有在这种大规模之下,才能联合一切现代工具、机器等,从而使小农明显地看到通过联合进行大规模经营的优越性".[4]邓小平曾预见性地指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两个飞跃,"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5]因此开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农地托管开展统一托管式服务实现了规模经营,得益于规模经营,农业产量不仅得到了明显提升,而且也减少了农业生产经营成本,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农地托管通过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以后我国产生了大量的小农经营主体,各家为了便于区别所属农地,往往以田垄或田埂分割成小块田地,所以"这样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6],导致了农户既缺乏农业技术改造的能力也缺乏技术改造的动力。农户将土地托管以后,农地托管经营主体依托自身先进农业生产工具和科学种植经营方式实现了对小块农地的规模化改造提升了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又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效益提升推动了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升级,进而实现了一种良性循环。

  2. 回答了务农人口持续减少情况下"未来谁来当农民"的问题

  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16年55岁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占全部务农人口比重达19.2%.另外据中国农业农村部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就有1.74亿人农村人口外出务工。随着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就业非农化的趋势和农民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未来谁来当农民?我国的粮食安全如何保证?这成为了我国农业生产亟需回答的问题。以农地托管组织为代表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成为了新一代的"职业农民",凭借科学的种植方式和专业化的生产流程,将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回答了在农村劳动力逐渐减少的情况下"未来谁来当农民"的问题,保障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3. 解决了如何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强化"统"的作用问题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条件做出的顶层制度设计,统分结合,"统"和"分"构成了一对辩证关系,因此只有相互协调才会实现制度最优。但是随着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实施"分"的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但"统"的作用却趋于弱化,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和涉农政策宏观调控的弱化。一方面,农业基础设施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当前集体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个别农民往往会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目的破坏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而且分散的个体农户也无力承担起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的修建。另一方面,包产到户后农民对于农业经营有了完全自主权,受市场经济影响农民往往在逐利性驱使下种植相对利润较高的作物,容易造成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和经济作物无序竞争的局面,不仅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也给农户带来了经营风险。

  在农地托管过程中,农地托管经营主体会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尝试借助行政手段统筹推进整村、整乡甚至整县土地托管,由政府牵头与农民签订长期托管合同。农地托管经营主体在实现了农地资源的整合之后,通过修建农业基础设施,不断改良农地托管生产经营条件以实现规模经营效益最大化,客观上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增强了"统"的功能。此外,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将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地作为农地托管的重点支持对象。这指明了农地托管的生产经营方向,有利于国家相关涉农政策的宏观调控。

  三、农地托管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小农户的发展要求

  社会化生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集中的大规模生产和生产分工细化。农业作为人类的基础性产业是最早体现社会化生产特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7]在社会化大背景下,经济利益将人们紧紧联系在社会分工体系之内,尤其是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仍是人们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将农地托管置身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大背景下不难发现,农业托管作为社会化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托管主体通过提供农业生产托管相关服务获得经济利益,规模化经营成为了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主要方式。因此,农地托管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主观上推动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在客观上实现了产业协调发展,满足了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我国小农户的发展要求。

  (一)农地托管有利于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小农生产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小农生产方式因其落后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水平等局限性,而"被剥夺了实现生产率的各种社会的和物质的客观条件".[8]所以小农生产出路还是在于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农业机械实现集约化经营。在《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提出了加强小农户科技装备应用,推广应用面向小农户的实用轻简型装备和技术的要求。农业托管正是通过机械化作业和科学的种植方式实现了规模效益的提升,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户落后农业生产力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

  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以来我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提高,通过精耕细作可以实现较高单产以满足一户所需,但是随着世界经济融合加深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小农弱质性开始凸显,集中表现为产前无计划的耕种,产中生产基本条件不能满足,产后农产品销不出去等问题。这导致小农户在大市场面前毫无招架之力,但是"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须是包容农民的农业现代化,服务农民的农业现代化,为了农民的农业现代化".[9]为此在《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小农户带入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依托农地托管主体等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强大的聚合效应,引导小农户的有序性生产进而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因此农地托管无疑是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一个好方法,解决了社会化大生产同小农户盲目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农地托管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利益激励人们从事各种牟利活动".[10]在农业托管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农民为了节约成本,托管经营主体为了增收,双方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推动了土地、农资、农业生产工具等多种农业生产要素的密切配合,进而产生联动效应使农业生产要素得到了优化配置。

  农地托管实现了对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是我们基本的国情,农业经营分散、土地细碎化等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农地托管经营组织对入社成员耕地开展统一经营打破了原有田垄的界限,不仅提升了规模经营效益还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另一方面,农地托管主体采用科学种植,精准施药、精准施肥避免了农地污染,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农地托管实现了对农用机械的优化配置。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与我国近三亿的务农人口和复杂的作业环境相比,农用机械尤其是大型专业农机仍然是稀缺资源。托管主体通过自购、雇佣或者借调等方式实现了农机资源在部分区域内的有效整合,有效避免了农机的相对闲置,提升了农机规模化的作业效益。农地托管解决了农机需求同农机相对闲置的矛盾,实现了对农用机械的优化配置。

  农地托管实现了对农村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农地托管后为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免去了后顾之忧,满足了农民"进城不丢地、不种有收益的"愿望,保证了农业经营和务工的双重收益,也满足了相关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地托管需要对农作物进行从种到收的全部环节或者部分环节作业,这对"种田能手"和农机操作员存在较大需求,实现了才尽其用,避免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农地托管推动了产业协调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做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并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了,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的具体要求。农地托管作为一种农业生产性服务,凭借托管主体自身独特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方式,形成了以托管主体为核心的相关产业链,培育了新业态实现了产业协调发展。

  如吉林省田丰合作社,建立了一个包含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和农村托老养老服务为主的服务体系,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服务业的延伸,不仅服务了社员而且扩大了盈利空间。同时合作社积极与相关经济组织进行对接,形成了以田丰农机合作社为中心的上下游产业链,实现了产种销环节联动,有效降低了相关经营风险和成本,推动了产业协调发展。

  四、农地托管拓宽了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制度边界

  自1993年提出"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农地流转为主要方式的探索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时期,但是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农地流转的局限性开始凸显,农地托管则有效的克服了这些局限性。

  (一)农地托管较农地流转更好保证了农地农用

  农地流转是指农户保留土地留承包权的前提下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形式,因为农作物生长特性和农业生产前期投资较大等特点,所以农地流转签订合同时间一般较长。按照契约精神,农地流转后农户往往难以对已发包农地进行干预。从农地流转的方向看,大部分受让方为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业开发公司、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是因为第二、三产业附加值相对较高,出现了受让方以农业经营为名在农地上从事非农产业的现象。此外,由于粮食作物收益较低,在市场规律作用下受让方一般会选择种植经济收益较高的农作物,这对我国粮食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

  农地托管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农地托管前,托管双方通过签订托管合同约定了农作物生产经营品种及其产量。在农地托管中,如果发现托管过程中有与托管合同相违背的地方,农民作为农地的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有权利干预托管方的生产经营。在农地托管后,农户以最终农作物产量和托管方服务作为托管费用的核算标准。这样从全过程上保证了农业生产经营,避免了农地非农用现象的出现,有利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二)农地托管较农地流转规范性高,易推广

  当前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例如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某些乡、村组织替代农户签订农地流转合同的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农地流转没有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流程。农地托管相对于农地流转有着更强的规范性,2018年出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托管服务规范》,这作为国家级的农地托管行业规范,对土地流转的各个环节、托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运行流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极大增强了农地托管作业的标准化和流程的规范化,农地托管也因此有了较强的可复性,加速了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三)实现了双方共担风险,增强了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方面,因农地流转时限较长受让人往往需要一次性支付一年或多年地租,并且流转之后由受让人自负盈亏,这不仅给受让人带来了较大的经营成本而且也增加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农地流转后收益权也相应流转,失地农民作为剩余劳动力被迫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同时增加了再就业等不确定风险。

  农地托管是在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开展的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农地托管经营主体根据不同的托管服务收取不同环节的费用,并由托管双方共同承担如天灾等不可抗风险带来的损失。农户将土地托管后仍然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权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从事非农行业。这样既保证了托管主体的经济效益也减轻了农户的经济压力,实现了双方共担风险事实上构成了利益共同体。此外,农地托管保证了农户的土地支配权,满足了农户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依赖。

  结语

  当前小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这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正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描绘了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这也要求我们必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如果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得不到保障,则难以实现"两个一百年"伟大复兴中国梦,如果现代化的道路上少了农民,那我国的现代化事业也是不成功的。以农地托管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开辟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这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发展理论的当代实践,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强大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36209-2018.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跨区作业服务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2] 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7-7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6.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1.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5.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5.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9.
  [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63.
  [9]贺雪峰。保护小农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探索--兼论射阳的实践[J].思想战线,2017,43(02):101-111.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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