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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关于青少年犯罪社会调查研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26 16:20
摘要:于一个国家来说,青少年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未来。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仍然十分严重,甚至走向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暴力的发展方向,犯罪特点复杂多样,这是家庭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年来,世界各国积极致力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和对策,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方法,这些措施值得我们借鉴。本文主要阐述青少年犯罪相关概念,针对榆中县青少年犯罪的调查进行分析,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漏洞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价值观扭曲;家庭教育
 
前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物质极其丰富,文化也日益繁荣。一些非主流文化、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和港台文化继续涌入中国内地。主流文化对引导青少年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西方、香港和台湾文化中的色情、暴力、享乐主义、私营化、极端个人主义和文化商业化都是积极的文化渣滓。它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了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此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有些父母过于关心独生子女。青少年容易养成不良的休闲习惯,厌恶工作和奢侈。为了扩大学校招生,许多中小学把招生作为教学目标,重视文化教育而不是道德教育和心理咨询,放弃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是非。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的自我价值发生了以下变化,大量青少年的自我期望下降,思想呈现颓废的消极倾向,许多青少年误用利益来评价个人的得失,抛弃了经济利益的基本道德底线,甚至实施了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个性化越来越突出,一切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一旦过度就会走向极端。
一、青少年犯罪相关概念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在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青少年一直被视为一个特殊群体。本文所论述的青少年犯罪,是指所有14岁以上的青少年犯罪、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应根据刑法和公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简言之,它是“在从青少年向成人过渡的特定年龄,出于主观和客观原因所犯罪行的概括”。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社会异化论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Morton)认为,大多数人最初都有相同的价值观、目标和行为控制。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能力因人而异,取决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在中上阶层,他们很容易获得成功的标志,如教育、体面和高薪的职业和物质财富。因此,这两个阶层之间没有任何紧张或压力。然而,在下层阶级,几乎所有通往成功的道路都受到社会地位的阻碍。因此,下层阶级的成员感到沮丧、紧张和紧张。因此,有些人转向非法手段,例如越轨甚至犯罪。这一切都是由不正常的社会结构造成的。
2.亚文化论
艾伯特•柯恩是这一理论的代表,他提到心理挫折和青少年犯罪人由于无法适应一般生活水平、地位、社会话语和行为而经常遭到拒绝、谴责、贬低的社会。使用困难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从而形成了自己的阶级、群体和独特性。一种可接受的特殊价值体系,即青少年的亚文化,以满足他们自己的愿望和需要。他们拒绝接受主流社会接受的价值观,拒绝遵守法律规范,从事蓄意挑战社会的非法和犯罪行为,以显示他们蔑视这一群体被拒绝的目标。青少年犯罪的非功利主义、破坏性、任意性、享乐主义和群体自律等特征,都解释了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3.标签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不良行为不是由人类社会行为的失败引起的,而是由个人、团体和机构造成的,他们将某些个人或行为定为社会上的非法或犯罪行为。这些人一旦被贴上标签,就会受到各种社会观点和负面谴责。如果他们得不到善意、容忍和充分的公众信心,他们很容易就会继续推行这些标签,开始仇恨社会,放纵自己,恶性循环,真正摧毁自己。
二、兰州榆中县青少年犯罪的调查分析
本文所采用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整个社会调查研究中的相关数据的统计,笔者是通过2018年10月-12月期间在榆中县检察院进行调研中获得的,文章中统计的数据来自2008-2017年这几年间针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犯罪问题现状、特点及原因的分析和整理,共计案件130起,犯罪人数187人。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表1  榆中县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
年份 案件数量 犯罪人数
2008年 18件 25人
2009年 19件 27人
2010年 20件 28人
2011年 20件 28人
2012年 22件 30人
2013年 23年 37人
2014年 23年 40人
2015年 32件 45人
2016年 19件 30人
2017年 33件 35人
注:数据由作者自己整理
从总体上看,榆中县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与国内外的总体趋势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很容易发现,就目前的趋势而言,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程度和严重性足以引起国家、社会和学术界的关注。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学术界也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但从信息反馈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司法实践也是有很多漏洞和缺点。鉴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补和改善这一漏洞。
(二)青少年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16-18岁之间
表2  青少年犯罪年龄区
2013-2017年年龄区间 案件数量 犯罪人数
14-15岁 23件 34人
16-18岁 107件 153人
注:数据由作者自己整理
从年龄分布来看,国内外老年人较多,但在榆中县,青少年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16~18岁年龄组,与其他地区不同。可以从图表中清楚地看到这个特性,原因分析,大部分初中教育水平。毕业后,他们早退,无所事事,成为坏朋友,他们的父母在外面或在农村工作,他们的监护人没有及时教育、监督和引导他们。他们是叛逆的,相信自己什么都知道,有很强的自尊心,而且他们的家庭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至于走违法犯罪之路。
(三)从犯罪类型来看,绝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犯罪
 
图1  青少年犯罪类型统计图
从犯罪类型分析来看,榆中县的这一特点与国内外发展的大趋势是一致的。这也反映在图表中。在调查期间,对这些青少年犯罪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家庭的经济基础很差。有些父母在外面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照顾。他们和祖父母在家里,他们微薄的收入很难满足他们的需要。然而,他们这个年龄的人或多或少是有些虚荣心的。当他们的家人满足不了他们时,他们就会伸手到外面。
(四)从犯罪方式来看,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案件
表3  青少年犯罪方式
犯罪方式 案件数量 案件人数
共同犯罪 80件 137人
非共同犯罪 50件 50人
注:数据由作者自己整理
从犯罪模式的角度来看,榆中县的共同犯罪案件多数也与国内外的总体趋势相同。分析原因,青少年在身体和智力上尚未完全发育,极易受到外界恶劣的不良作风的影响,无法区分正确和错误的行为,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在他人的"鼓励"下,容易采取错误的路径,使其沉浸在自己和群体的无限荣耀之中,甚至炫耀。
(五)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按照缓刑标准处理多、再犯罪率低
 
图2  青少年犯罪案件处理结果
榆中县实行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一般原则和教育、说服、救济相结合的目的,主要采用缓刑标准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近五年来,在130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只有两起累犯案件,表明榆中县青少年再犯罪率很低。
三、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一)消费文化的差异导致价值观的扭曲
消费文化是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消费方式和行为的总和,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表现出不同的消费模式和消费行为。榆中县经济较为发达,消费水平高,来到榆中县工作和生活的青少年从未经历过这种生活方式。由于他们还不够成熟,无法妥善处理地区社会差异,一些青少年会走错方向。面对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青少年无法正确处理消费与收入的矛盾,最终迷失在物质世界,从而犯罪。
(二)对青少年的约束机制弱化,人文关怀不够
少年犯大多居住在城中村或人口复杂、质量参差不齐的工业区,娱乐设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正常的需要。由于工作时间长,个人收入低,他们的业余时间不多。根据调查,互联网和电视是两种主要的娱乐方式。有些电影和纪录片对犯罪的过程和动机做了太多详细的描述,不亚于教他们如何善于模仿青少年犯罪。下班后,他们经常单独工作或分组工作。根据影视作品中的情节,有些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和犯罪。有些人被抢劫后,也有报复的想法,于是模仿犯罪情节,精神生活的缺乏反映了社会服务的严重短缺。
(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和误区,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父母教育态度和方法严重影响着教育的质量,父母教育孩子的不当方式会导致青少年犯罪,而这一点不容忽视。已经证明了对青少年的犯罪,父母的权益失职比任何其他伤害更为严重和深刻。教育的成败与家庭教育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家庭教育必须跟随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特征和生长规律。调查发现有几种不适当的教育方法:首先,简单和粗鲁。有些家庭为他们的孩子采取了简单的和粗鲁的教育方法。他们通过殴打和训斥他们的孩子,无视他们的正常自尊和独立。这些行动触发和加强了青少年的反叛心理,创造了一个残酷以及暴力的概念,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更糟糕的是,它很容易导致孩子与其父母之间的情感崩溃,以及孩子们对父母的不信任和情感上的反对。其次,青少年自力更生,但不能脱离父母的交流,青少年的独立性仍然处于临时冲突和对抗阶段,他们与父母交流的愿望仍然非常强烈。有两种类型的自由放任:一个是当父母忙于工作并想要教育但没有时间时,另一个是孩子的教育没有效果或甚至负面的影响时完全失望。这反映了父母不了解子女的事实,没有有效的教育方法。无论哪种自由放任,他们都不能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缺乏自我意识和区分外部世界的权利与错误的能力,以及缺乏家长指导和教育,使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容易受到不利影响,并受到各种因素的激发,以在道路上实施犯罪。第三,严格的类型。由于父母在社会阶梯的底部,不能改变现状,他们希望通过孩子未来的成功来改变家庭状况。父母他们也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够以良好的成绩来回报他们的爱,但这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忽视了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于是青少年变得越来越难以交流和理解。在沉重的压力下,青少年不能忍受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会造成一些过度的行为。
(四)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培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教育的价值取向有时出现偏差,教育内容有时被抛弃,教育方式有时显得模糊。这些教育制度的缺点将与受过教育的罪犯联系在一起。高质量的学校教育可以纠正和补偿家庭教育中的消极因素,抵制和消除影响青少年的消极社会因素。有些学校在条件、工作人员和教学质量方面很难达到公共机构的水平。因此,很难为这些学校的学生提供良好的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缺乏稳定、优质的学校教育和生活指导,无疑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至少可以通过父母的言行得到补偿,但法律教育显然不适合青少年的父母,必须由学校承担。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存在的漏洞
(一)尚未建立起完备的防治青少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
虽然现行的预防青少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对解决青少年人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青少年犯罪并非孤立的社会现象,它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家庭、学校和社会密切相关。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应该是多方面的。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如何使青少年人的权利合法化和有效保护,如何维护家庭稳定,如何加强家庭教育,以及如何实现对青少年人犯罪的特殊法律保护。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青少年人的刑法,仅在部门法中设立了专门的规定,导致一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受到法定情节的严惩,法定条件比情况轻。
(二)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在“青少年人保护法”、“预防少年犯罪法”和其他有关青少年人的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中,有许多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无法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例如,“预防少年犯罪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构应保障青少年人行使其程序性权利,并在少年犯罪案件中获得法律援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青少年人拒绝被人民法院指定为辩护人,而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予以允许,但这违反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关于“在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对青少年人提供基本程序保障的保障”的司法。例如,“预防少年犯罪法”规定,少年犯罪案件应由熟悉少年身心特点的少年法庭或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少年法庭审理。没有法律规定的调查或起诉少年犯罪的特别程序。
(三)家庭和学校在预防少年犯罪方面的责任没有标准化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青少年人的成长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是青少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基础,也是预防青少年人犯罪的坚实障碍。根据司法部青少年犯罪和改革研究小组对中国16个省、18个自治区、直辖市的少年拘留所共459名少年犯进行的调查,26.6%的少年犯来自有问题的家庭。
五、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对策
(一)尽快完善关于青少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应注重从系统和科学的角度直接预防和审查我国的立法,以进一步完善法律,更有效地解决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和保护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统一的法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可靠保障。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以"青少年保护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法"为出发点,制定相关法律,在青少年犯罪制度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确立专门的青少年人犯罪缓刑制度
当前的世界趋势是关注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缓刑的条件应当适当放宽,应当规定,服刑期满的未成年犯可以缓刑,应当增加考虑犯罪情节、悔罪和家庭教育的内容。全面建设环境约束,建立专业化的缓刑监督机构。负责青少年犯罪的缓刑,确保缓刑制度的成功。通过实践的不断探索,丰富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犯罪缓刑制度。
(三)提高青少年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青少年犯罪的出现往往直接与家庭有关。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的权利,承担青少年犯罪的责任。《防止少年犯罪法》关于青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法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足,例如,第49条规定:如果父母或其他青少年的监护人未能履行其监护职责,则公安机关应当向父母或青少年的其他监护人警告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第50条公安机关应当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岁的青少年独立生活的情况下给予警告,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被责令立即改正。这种法律责任显然是模糊的和单一的,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很难明显地纠正法定监护人的青少年行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执法人员不得对其进行监督,因此,在立法制度建设中,应当明确界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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