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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人权和主权关系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24 17:18
【摘要】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上,世界上仍有很大的争论。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国家主权已成为世界人权实现的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和废除主权。为此,有人主张搁置各国政府,“世界议会”应通过立法,“世界政府”应保护人权。这是一种反对人权和主权的观点。基于这种观点,一些国家的决策者往往以“保护人权”为名,任意干涉他们认为侵犯人权的国家,甚至采取制裁或武装入侵,而不管对方国家是否主权独立。因此,人权没有得到促进,但正常的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遭到破坏,人权受到更严重的践踏。要厘清一些西方势力造成的混乱,就必须厘清人权与主权的真正关系,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
【关键词】人权  主权  人权与主权关系  协调和睦  
主权国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交流主体,人权已经成为一种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两者都经历了从概念到系统的历史发展过程,各有其独特的历史价值。然而,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争论并不是纯粹的理论分歧,而是由不断变化的政治因素所主导。事实上,人权和主权有着共同的哲学基础和原始同质性,这两者都服务于人类的最终目标,即追求自由和幸福。人权和主权应该和谐共处,没有总体冲突。如果它们发生冲突,保护人权应该首当其冲。但是,应该在不侵犯国家主权的基本前提下,消除和反对打着人权旗号的霸权主义干涉。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澄清理论上的误解,而且有助于在实践中形成健康和谐的国内秩序,促进世界和平的实现。
一、人权与主权的历史发展
人权与主权的概念源于西方社会,历经几世纪的演变发展,有着各自的历史渊源和逻辑论证。
(一)、人权观念的历史发展及概念
就人权而言,人权最初是在中世纪人类挑战神权政体和君主制权力的特权地位时出现的。随后,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中,人权意识与新兴的资产阶级追求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的思想共同出现。在理论上,荷兰学者格劳修斯首次使用“人权”一词,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自然人权”,英国哲学家洛克对人权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人的固有权利都是自由。以及平等。这一时期,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为目的的社会契约建国思想。经过几次革命,这种人权思想在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中得到了完善。后来生效的《独立宣言》和《人权法案》以及法国大革命中提出的《人权宣言》确认了人权原则,并通过法律予以保障。这一历史演变将自然人权的概念转化为制度性的真正人权。
在人权概念被国家普遍接受和接受之后,由于国际法的确立,其内涵和深度在国际社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宪章》明确规定,人权不仅包括个人人权,即个人公民权利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即国家自决、发展、环境权利和平等权利以及继承人类共同遗产的权利。
(二)、主权观念的历史发展及概念
就主权而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是16世纪城市工商业发展的时代要求。资本主义生产需要突破和跨越教皇教会干涉、封建领主割裂的市场,建立和完善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行使最高权力的自治的国内市场。法国思想家傅丹在《共和国六书》中首次在主权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主权的概念,将君主权力与主权相结合,反对封建领主和教皇神权政治。理论家格劳修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主权,但不受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制。法国思想家卢梭进一步发展了主权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他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属于其公民。作为一种公共意志,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分割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于是,现代国家主权理论应运而生。在1648年10月的威斯特伐利亚和平会议上,欧洲国家以条约的形式被承认和定义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由此,主权经验概念向实践的演进正式确立。
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指一个国家在自己的范围内独立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有内外属性的双重性质。国内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境内所有事务拥有最高主权,即所有国家都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军事等手段行使国内政治统治,不受外部势力的限制或干涉。外国主权是指主权国家能够独立、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自主决定自己的外交政策,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的独立活动。
二、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概念得到了改进和扩大。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被扭曲和误解。但二者关系的厘清,首先应立足于两个客观存在:一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主体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只有以主权为前提,才能开展各国间的对话和交流。任何无视、否定或跨越主权的企图都将不可避免地遭到国际社会的拒绝和谴责。第二,虽然在地理、政治权力和文明上存在着国家间的划分,但人权人才关系到人的全面自由和平等。这已成为人类普遍认识和遵循的共同概念。这也是人类所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在上述两个客观存在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人权与主权和谐共存,一般不冲突。但是,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必须以主权完整和不受侵犯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佯装人权的霸权主义不在这一范围之内,因为其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人权”——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幸福,实际上是对主权及其附属利益的变相要求。
(一)、人权与主权和谐并存
1、人权与主权存在着共同的哲学基础
比较和观察不同国家的历史发展、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权与主权有着共同的哲学基础,即人文主义。从人本主义哲学的观点来看,人是核心,人的存在和自由全面发展是其追求的目标。除了人没有价值,也没有超越人的价值。主权源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建立以主权为基础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对于服务人类具有根本意义,其最终目的应该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人类社会价值体系中,应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来衡量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应以人权的表现形式来考虑主权国家的对话与沟通和自觉行为。即使在权利的下级单位,人权所赋予的利益也可能属于不同的个人和集体,或者属于他们所属的国家和地区。然而,在其起源,这些都是平等的客观物质的存在。无论其物质载体如何,其权利最终都属于人类自身,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服务。因此,基于人本主义哲学的思考,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并不重要,权利大小的衡量不是一个终点,而是历史的产物,是一个客观的物质存在,它承载着人类的目标,服务于人的生存和发展。
2、人权与主权有着本原上的同质性
从本质上说,人是人,因为人权实际上潜在地承认人具有基本的道德人格能力,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罗尔斯把这种道德人格表现为“一种通常可以在一定阶段实现的潜能”。它以个人的内在自由为核心,是保证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和人格能力,才能享有一切正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根据这一最初的理解,人权的概念可以是
以道德人格理解为基础的人权是先于合法人权的原始人权形式。然而,只有在理想的情况下,才能给予人权。真正实现平等和自由不能仅仅依靠人权的确立。因此,要把概念人权充分有效地转化为制度人权,建立并实施制度,只有建立国家,以主权为中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权。由此可见,确立国家主权的根本目的,源于人权的先天性。人权需要通过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和合法性加以澄清和保护。国家主权的存在,实际上是将这种理想的道德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
3、人权与主权在相互促进中实现
人权与主权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和演变,每一个都有其独特的理论渊源。然而,它们在起源上有着相同的哲学基础和同质性,因此它们各自的目标是在相互促进中实现的。如果把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比作水与船的关系,即在一个尊重人权的主权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得到人民的极大体现和支持,国家的主权是稳定的,国家是繁荣的。如果国家肆意践踏和扭曲人权,自由和平等毫无用处,国家主权被推翻只是时间问题,这必将证明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的道理。因此,维护国家主权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保护人权的努力。国家只有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行使主权,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进而处理国际事务,实现国家主权。英国著名学者文森特也认为,人权实际上巩固了主权,而不是超越主权。人权理论的兴起并不是对国家主权话语权制度的挑战,相反,它是在增强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为国家主权话语权制度提供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
(二)、人权与主权的对立——人权高于主权
在国际问题的辩论中,人权和主权问题最为激烈。两者引发的军事战争更为普遍。因此,有必要区分现实中的各种差异,考虑不同的利益。政治色彩和国家利益的牵扯太多,使得对二者关系的讨论忽略了本质。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并不冲突,但一旦对立起来,人权作为人权就高于人类社会所衍生的主权权利。
首先,人权不仅仅包括主权。人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人类历史的发展说明了这一点。从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划分范围可以看出,人权是每个人都拥有和属于所有人的权利。它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开始,是先辈与自然抗争的收入,是一代又一代为后代抗争的果实,是人类历史车轮追求和到达的目的地。主权清单属于它们所属的国家。人类文明产生后很长一段时间,随着经济和政治的需要而产生,主权只属于一个国家。因此,人权存在于一个国家的边界之外。与一个国家的主权相比,所有人的人权都高于主权。国家主权作为人类规定的一项权利,是国家保护和服务人权的义务。人权不仅高于主权价值,而且在主权国家之间的实际交换中,不可避免地要牺牲一定的主权来发展人权。
其次,人权与主权的地位转变。历史上,从国家关系的角度看,战争比和平发展更为猖獗。从世界和地区来看,生活条件艰苦,生命危在旦夕。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主权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并被置于人权的优先地位。但是,二战结束以来,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国家稳定了人民的福祉。因此,人权的重要性被反复提及,深入人心,甚至被过分扭曲,导致战争。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看待事物,说明一切事物都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无论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征如何引发极端思潮,都不能否认,人权始终是人类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最高目标,不会因外部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在政治经济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必须强调对人权的主权,从而把重点放在国家建设上,忽视甚至牺牲一些个人的人权。在历史上,在国家主权的完整和国家利益的实现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阐明人权的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才是国家主权存在的重要意义。这也是国家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主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主权对人权的重要性与嘴唇的死亡程度和牙齿的冰冷程度相似。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建立及其行使主权的能力,对生活在其领土上的人民的人权保护程度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人权的范围涵盖每一个人,实现人权不是实现一个单一的目标,而是建立在实现每个人的人权即集体人权的基础上。因此,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属国家的繁荣。此外,该国对人权的保护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本身。一个国家内的人权不能完全由该国自己实现。它要求多个国家在国际一级开展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国际社会在不侵犯他国主权的基础上,坚持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开展最广泛、最深入的交流。二战结束以来,在国际社会的不懈努力下,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权保护机制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各国先后在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保护难民权利、禁止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保护儿童权利、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各专门领域建立了各种人权保护制度。
三、推动人权与主权协调和睦
从上述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不难看出,两者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矛盾的。为调和二者矛盾,促进人权与主权的和谐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国内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国际法规定,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另一方面要求在行使主权时,各国应当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别国的国家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国。任何国家以保护国际人权为借口,公然侵略别国,粗暴干涉别国内政。其行为本身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这也是因为虽然人权受到国家主权的制约,但人权可以对国家主权作出反应。如果人权的实现和保护做得好,国家主权就能巩固。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看到国家制度的好处,他将支持政府,打击一切损害国家主权的行为,从而巩固国家的独立和自治。但是,在一个国家内部进行民主法制建设,是保护一个国家内部人权的有效途径。因此,不断加强国内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主权,促进人权的实现。第二,在有关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的基础上,通过多边对话处理有争议的国际人权问题。人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国际条约或区域间条约确认了对人权的国际保护,联合国对人权问题严重的国家进行了合理有效的干预。在处理有争议的人权问题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由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标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干预的限度和方法等具体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当事方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激烈争端尤为突出。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很难通过单方面的理解来解决,在实践中,长期的建设性积极对话促进了各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因此,多边对话是解决国际人权争端的合理而有效的方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权和主权是人类文明和道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两个概念。它们互不冲突,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服务。他们只是在当前国际关系的现实中,他们的关系已经被纳入复杂的政治参数。如果两者发生冲突,不侵犯主权是基本前提,坚持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此外,从辩证的角度看待人权与主权的矛盾现象。矛盾和冲突是暂时的和相对的。由于人权和主权的概念深入人心,只要各国加强人权对话,避免人权对抗,争取主权合作,打破主权壁垒,人权与主权的和谐发展关系就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是必然的趋势。人类为了自身的自由和平等而共同努力,可以形成人权与主权的良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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