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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26 16:33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信用缺失会导致资源浪费,削弱商品流通,阻碍资金的正常运行,进而制约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社会的建设是一件大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缺乏经验,法律层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因此,法律保护是应对诚信缺失的众多措施中最重要的。要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应加强诚信立法,完善诚信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执法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社会诚信体系、诚信缺失、法律制度、法律完善
 
前言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道德基础。诚信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诚信不仅体现在与人交往的道德原则上,还体现在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上。我们不仅要注重人的内在道德修养和自律,还要更加注重遵守和履行承诺、协议和合同,强调法制的要求。然而,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诚信已经成为稀缺的社会资源,诚信的缺失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因此,应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他律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诚信缺失,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确保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我国诚信缺失状况
诚实是人生的基础,是管理家庭的方式,是政治的法则,是商业的灵魂,是国家复兴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永恒要素。然而,随着当今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些人在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总是肆无忌惮、不诚实、欺骗和欺骗,这使得诚信缺失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经济发展,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主要表现如下:
(一)、在经济领域
经营行为只为盈利,社会责任和诚信缺失。受利益驱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经济生活中猖獗,这种现象已被多次禁止。食品药品安全存在严重问题,如假药、假酒、假烟、毒米、毒奶、黑心棉、注水肉、苏丹红、地沟油、死猪等。;财务失真、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利润、偷税漏税的;利用“假破产”逃避和放弃银行债务;利用虚假广告误导和伤害消费者;违反合同;三角债务的犹豫不决;拖欠银行贷款和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电子商务诚信严重缺失:网络欺诈、产品质量缺陷、售后服务质量差、网上商品购买者个人信息泄露等。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地方保护、部门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不诚实行为频繁发生。从经济领域来看,诚信缺失最为严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逃废债务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0亿元;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5亿元;产品质量差和制造销售假货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2000亿元人民币;三角债务和现金交易增加的财务成本约为2000亿元;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5亿元;合理的额外税费和不必要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00亿元。
(二)、在政治领域
政府信用降低,司法公信力降低,社会矛盾复杂突出。由于订单变化,政策不稳定、不连续;此外,政府行为不规范、玩忽职守、指挥无序、虚报夸大、虚假假意、相互推卸责任等不诚实行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一些官员的不作为、无序行为、不公平的社会分配等。导致针对基层政权的群体性恶性事件频发;取得巨大成就的工程、图像工程、统计欺诈、公款挥霍、公款出国旅游、私用公共汽车等。;一些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从事权力和金钱交易,拉关系,走后门,跑,买,卖;肆意腐败、腐败和铺张浪费;一些公职人员与黑社会组织勾结,欺侮人民,伤害一方。在司法领域,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加剧,极大地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政治领域诚信缺失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诚信形象,损害了人民的利益,降低了政府管理行为的公信力和公信力,影响了社会诚信的形成和诚信道德的建设。
(三)、在文化领域
文化市场混乱,缺乏诚信。教育、学术、文学艺术、体育和中介机构的氛围受到污染,不诚实行为污染了社会环境。许多员工的职业操守下降,潜规则取代了规章制度,拜金主义猖獗;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设立了自己的名称,违反法律法规收取费用;他们考试作弊,抄袭论文、假文凭和学位,还有所谓的“真假文凭”和“假真文凭”;难怪学术腐败、项目审批、评奖、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运动员击败了假球,赌博已经成为公开事实;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虚假信息、虚假新闻、垃圾邮件、谣言在互联网上猖獗,欺诈性广告充斥着视频;明星演员一夜暴富,文化产品质量低下。文化领域缺乏诚信严重污染了社会环境,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四)、在社会生活领域
人际庸俗功利主义,缺乏坦诚,戒防有余,见死不救,获利司空见惯;“过度医疗”和非法收费等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诚信危机重重。在保险和救援行业,虚假保险和欺诈性保险屡见不鲜;短信诈骗等使人们深受其害,等等。各种不安全感、不信任、不确定性等等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因此,现在有人说,“诚实是傻瓜,守信是疯子”,一切都是假的,“只有骗子才是真的”我国社会诚信缺失严重损害了经济和社会的健康运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形象,影响了和谐小康社会的建设,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法律制度对建立诚信社会的作用
(一)弥补道德教化之不足
道德教育的局限性需要弥补,即需要用规范的、强制性的、具有实质性惩罚内容的东西来弥补道德教育的不足。而具有这些特征的“某物”应该是第一定律。要用惩戒机制来规范“诚信”行为,就需要将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恰好是“最低的道德”。可以看出,法律正处于调整“诚实”行为以补充道德缺失的阶段。然而,它在舞台上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后来的戏剧注定要由法律来执行。
(二)法治对建设诚信社会的价值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显著成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是从自然人、合伙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还是从市场经济的生产、加工、建设、交易、服务、投资、收入等过程的角度来看,法律规范和调整无处不在。同时,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动的前提,人们经常以“信任”为基础进行民商事活动。这种信任,一方面是基于交易对手的信任。另一方面,这种信任是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的第一选择往往是“盲目的”,无法评估所选对象的质量。然而,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会认为既然它出现在市场上,就应该是安全的。人们被他们信任的产品伤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市场的信任。相信市场意味着相信国家的法治。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由法治决定的行为规则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是法律能够为社会提供的最大诚信。
(三)法律制度在建设诚信社会中的作用
如果我们说“诚信与法治的结合是社会和谐的基石”,那么我们就应该“让诚信在法治的阳光下成长”。诚信社会的建设也需要依法进行。依法建设诚信社会的前提要求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证依法建设诚信社会。
法律是强制性规范,诚信是人们心目中的“道德规范”,它会认为自己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如果是这样,那么,在法律信用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下,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约束力将会越来越强,社会的外部自律将逐渐成为内部道德自律,使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的心中和市场经济之中。这也是法制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诚信意识的提高离不开法
国家通过法律促进道德。在现代社会,许多法律规定是最低道德要求。法律体现了道德原则,并承认遵守某些道德规范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因此,公民的道德行为可以直接受到监督。例如,中国民法吸收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婚姻法确认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使法律和道德的内容相互渗透。法律具有道德的力量,道德具有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全面实现必然会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法律鼓励公民一切以诚实为标准,并将社会上的许多不诚实行为规定为非法犯罪。它通过惩罚这些行为在社会上起到教育和警告的作用。目前,中国正在大力整顿一些不诚实的市场经济秩序。最有效的方法是使用法律。
 
三、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一)诚信制度法律法规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实现和保护人们在社会中的信赖利益,增强他们的自我安全感。诚信法律法规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同时,它们也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供了“游戏规则”。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有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规定,但诚实信用的内容过于分散,对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水平的不诚实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无法震慑不诚实行为,也没有关于信用信息内容审查、数据收集过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基础。因此,不可能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诚实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与此同时,对诚实可信的行为没有激励机制。就信贷机构而言,还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性质和地位。
2013年《信用管理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弥补了各部门法律在诚信原则上的不足,但其效力范围仅涉及以信用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一些行为。由于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内容广泛,需要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信用体系的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征信机构的法律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已初具规模。评级机构数量增加,评级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同时,虚假评价责任也成为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存在评级机构的违法行为。其次,在主观上,制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对投资者的业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第四,虚假评级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了主观恶意止损外,评级结果受到单一评级的限制,对未来的可预测性有限。这些都是会引起投资者“不满”的因素。我国信用机构民事责任的不完善也体现在投资者举证责任的困难上。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评级机构的局限性也制约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第一,信息的封闭性。许多机构都在追求发展自己的基于互联网的内部信息业务,这客观上分隔了市场信息链。二是滥用信息。有些机构未经登记就使用数据非常有限和不确定的信息。三是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多数民营信用机构依靠部分企业生存,没有独立的管理机制,容易产生利益冲突。
(三)信息共享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本来应该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利条件,但一些企业垄断信息,不愿共享。信息的流通对信息的真实性有很大的影响。信息流通越强,信息量越大,同一类型的共性就越强,从而排除了一些占很小比例且与同类信息相反的错误信息。即使一种相似的信息产生两条竞争线的比率,那么该信息也非常值得相关部门重新调查。企业通过交易收集的信息应被视为具有公益性的公共资源,并受到政府机构或第三方自律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的保护。公共信息不应该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工具,而应该成为构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数据。公共信用体系是政府信用体系,政府应该是公共信用体系的守护者。公共信用体系的功能是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天天变化等不诚信行为,实现人民的可测性,有效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四)诚信执法与监管的法律问题
诚信执法监督不力影响诚信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由于廉政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缺乏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和长效监督机制,缺乏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廉政监督队伍,执法人员无法依法严格执法、廉政执法,以及重审判轻执行的“白法”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诚信建设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道德、法律、制度、管理、服务和信息等多个方面。这是国家、政府和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治理诚信缺失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实践证明,社会诚信建设离不开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诚信道德教育等必要措施。但在许多应对诚信缺失的措施中,法律保护是最重要的。古人说,乱世重刑。法律保护是诚信建设的基础。只有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和强制性,运用法律制度的重拳,治理才能忘却以利为义,诚信缺失才能有效。因此,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完善诚信法律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执法和监督,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法律手段,只有把诚信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严厉惩治和制裁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才能有效遏制失信行为不诚信,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从而维护和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诚信法律体系
诚信建设必须以立法为先导。加强诚信立法是解决诚信缺失的理性途径。只有立法完善,才能有法律在实践中。早在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了诚信条款,确立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法律基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07年,瑞士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必须真诚地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明显滥用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本文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将诚实信用原则扩展到所有民法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诚信法制建设必须注重顶层设计。当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立法,在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原有立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诚信法律体系。例如,制定了《政府诚信条例》、《企业诚信条例》、《个人诚信条例》、《司法诚信条例》、《残疾人救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管理条例》、《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和《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普及诚信原则,逐步将诚信内化于法律体系,提高实践可操作性,从而为诚信提供法律保障,为惩治失信提供法律依据。
(二)完善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完善法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缺失治理的根本保证。目前,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如合同法、商法、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的惩罚力度。不良信用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将会破坏不良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声誉,最终使失信者难以继续前行。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国家对违法者处以重罚,例如法国对伪造者处以100万法郎罚款和两年监禁;在这方面,美国对违反者罚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者同时进行;违反者最高罚款500万美元,监禁20年,并有若干禁令和犯罪记录。因此,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完善受害者赔偿救济等法律法规,追究不诚实者的刑事责任,才能严惩不诚实者,保证诚信建设。
(三)健全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良好的制度是实现信用社会的基本条件。这个系统提供了人类互动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可以建立合作和竞争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社会,特别是一个经济秩序。邓小平曾经说过:“一个好的系统会让坏人无所作为,而一个坏的系统会让好人无所作为。”当前,有必要加快信用体系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联合信用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当务之急。必须建立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形成信息充足、法制健全、道德约束强、政府监管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政策。为了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律法规、特许经营、商业经营和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管和违约处罚制度。逐步开放信贷服务市场。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安排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注重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安排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要求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使各种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使失信行为无处藏身。因此,只有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科学、统一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联合信用体系,依法规范,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激励、惩罚制度和运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保持信用的效益和失信的危害。
(四)加强诚信执法与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诚信缺失的治理和社会诚信环境的形成与严格的执法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密切相关。首先,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执法,诚信执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减少重审判轻执行的“白法”现象,维护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严格要求政府不干涉司法独立,特别是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判决和有效判决的严格执行。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廉政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廉政监督机构,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廉政监督队伍,专门对立法、执法、政府、企业、其他行业和个人的廉政进行监督。加大资金投入,为廉政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充分发挥商检、质监、中介、劳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依靠专业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队伍,通过建立强制认证和监督制度,采取公示检测结果、处罚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手段,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的诚信秩序。总体而言,各行各业的诚信建设需要发挥人民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结束语
总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目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制在治理诚信缺失中的作用。加强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和信用危机中的权威,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信用,用法律制度保护诚信者的利益,用法律制度惩罚失信者。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社会信用监管,有效治理失信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践行诚信。深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继续提高司法公信力。各行各业都应该加强自律。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的舆论监督作用,治理诚信缺失,加强诚信道德教育,为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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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打印日期20 19 年10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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