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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的现状分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0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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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不协调

  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已成为全世界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这不仅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这又是一个令人忧虑的社会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某初中学生。

  1999年2月11日,放学后王某回教室取东西,看见女学生郭某独自一个人在教室内,便花言巧语将郭某骗到防空洞内欲强奸郭某,郭某骂王某下流无耻,还要将此事告诉老师。王某大怒用砖头砸昏郭某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在郭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多刀,并割掉郭某的舌头,剜出郭某的双眼,郭某当场死亡。王某被缉拿归案后傲气十足地对办案人员说:“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杀人不负法律责任,你们能拿我怎样?”

  这起案件反响极大,备受关注,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愤慨,广大群众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为死者申冤,告慰死者。但王某因为没有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劳动教养。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十四周岁。

  本案中王某虽然没有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但其所作所为令人发指,杀人手段极其恶劣,不杀之被害人无法安息。王某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值得人们深思。他说,“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无论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只要行为人没有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就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导致有些未成年人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法律对他们却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导致犯罪低龄化愈演愈烈。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约有1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0%.未成年犯罪人占全国青少年犯罪人总数的比例,从全国公安机关的统计看:1982年为29.8%,1983年为26%,但绝对数上升12.6%,1984年为32.3%,1985年为43.4%,1986年为30.8%;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这种总的上升趋势固然与我国近年来人口结构中未成年人的比率增加关,但也足以说明低龄化犯罪具有相当的比重和严重性。在发展趋势上,青少年犯罪还呈现“恶性化”的发展势头。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一案,四名案犯全部为未成年人, 在手段上,采用夜间作案、汽油焚烧、堵门等手段,造成当场死亡25人的极其严重的后果。

  三、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缺陷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一些较为严重犯罪行为,处于该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对其它未明列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所以不负刑事责任。这就导致立法与司法实践严重的脱节,出现“有罪不能罚”、“违法不能究”的不协调现象。矛盾的是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实施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要负刑事责任,例如,抢劫罪的行为人实施抢劫时虽采用威胁手段,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且抢劫的数额很小,却被定罪处罚。而实施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而不用负责任。例如,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之范围未包括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定绑架罪。这就让有些人钻了法律的空白。行为人明明想杀害他人,用绑架后再杀害进行掩饰最终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行为人的恶劣行径及社会危害性一与故意杀人行为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行为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这说明我国当前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立法存在严重的缺陷。

  四、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完善

  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沿用了1979年刑法。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日趋严重化,应当适当降低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事责任龄。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也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10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 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视而不见。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给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但法律又未列出罪名的未成年人定罪处罚,同时也不能容忍他们对被害人造成痛苦和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性。因此,完善立法则成为必要。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十分必要的。要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必须从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年限和最低年限、规范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等方面做起。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作出的慎重选择。如果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高,则会让坏人逍遥法外。反之,如果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低,则会造成打击面过大,针对未成年人起不到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12.

  [3]陈忠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4]蔡彰;《中国刑法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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