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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特征及心理特征分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1-05 11:32
摘è|
 随着恐怖主义的日益猖獗和对其研究的日益深入,新的疑问也随之而来。首先,恐怖组织无论是人数还是武器装备都无法与军队或者警察力量1胁,而且大众对于恐怖分子威胁和恐惧是异常巨大的?其次,恐怖主义犯罪都比历史上任何形式的战争造成了更大面积的群体影响。[1]基于这样的疑惑,各国心理学领域的研究者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研究恐怖主义。
  
  虽然关于恐怖主义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但学者们对其概念的界定仍尚未达成一致。据统计,1936~1983年,各国政府及研究人员就提出了100多种定义。[2]以往的定义多是介绍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和行为特征,而忽略了对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认定,这正是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的关键争议点。面对着恐怖主义定义的争议,很多学者开始另辟蹊径地使用要素分析法来界定。荷兰学者斯密德(AlexP.Schmid)和琼曼(AlbertJ.Jongman)在考察了1981年以前的109种有关恐怖主义的不同定义后,得出22种要素。[3]我国学者张将星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定义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心理要素,即“负性情绪的诱发与纠结;不确定性认知形成的情绪泛化;恐怖主义行为、受众情绪体验及感觉阈限之间的心理关系”.[4]笔者认为,该研究仅仅是从恐怖主义犯罪造成受众心理影响的角度论述的,而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对于一种犯罪类型的研究,更应关注的是犯罪主体即犯罪人或犯罪组织的心理特征、犯罪手法、犯罪动机等方面的分析。因此,笔者对恐怖主义犯罪心理学分析的落脚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犯罪的行为特征分析;二是犯罪个体即恐怖分子的心理特征,包括认知特征、情绪情感特征、意志特征和人格特征;三是犯罪主体的群体心理特征分析。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属于一种有组织犯罪,而与其他类型的有组织犯罪相比,其行为动机、被害人的选择、犯罪手段以及影响都有所不同,结合张保平、徐永新对恐怖犯罪的行为特征的研究[5]114,笔者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总结为:
  
  (一)行为目的的政治性和行动目标的针对性
  
  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从已发生的恐怖主义事件(案件)来看,不是出于宗教目的,就是出于意识形态目的或其他政治目的。因此,这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也被称为政治暴力。恐怖活动的目标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迄今为止,国际范围内的大多数恐怖活动都是针对特定的国家或民族,而主要又是针对美国等西方大国。
  
  (二)行为方式的暴力性和残忍性
  
  因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目的性,为了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其犯罪方式和手段基本都极具暴力性和残忍性,常见的方式有枪击、刀具砍杀(伤)、引爆炸弹、绑架或杀害人质等;其残忍性还表现在针对无辜群体实施的,如劫持飞机、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如地铁站、火车站、闹市区)制造惨案,伤亡往往动辄数以十计。特别是杀害人质手段十分血腥和残忍,具有很强的轰动性,影响也最为恶劣。
  
  (三)行为过程的有组织性
  
  恐怖主义犯罪一般都是经过严密的组织策划,即便是少数人参与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也多由某个恐怖组织精密策划。恐怖分子与相关的组织关系一般是恐怖分子隶属于某个恐怖组织,这个恐怖组织又隶属于更大的恐怖组织,或者接受某个国家的某个机构、某个团体或者某个企业的支持和资助。恐怖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性极为严密,他们会对其成员进行军事素质和恐怖活动特定素质的训练。此外,恐怖组织还格外重视对其成员进行极端宗教思想和狭隘民族意识的灌输。
  
  (四)行为影响的深刻持久性
  
  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就是造成的影响更为深刻、持久,使人们长期陷入深深的恐惧之中。人们的这种恐惧和其造成的视觉等冲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9·11”事件后,美国心理学家披露,幸存者和营救人员一直被很多心理问题困扰,如焦虑、恐惧以及一些由心理疾病引发的生理疾病。

二、恐怖分子的个体心理特征分析
  
  (一)恐怖分子的认知特征
  
  李玫瑾认为,“认知是人与外界(包括自然与人)接触、获取信息并作出反应的心理现象。认知始于感知觉,然后发生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通过心象和语言系统进行思维”.[6]36认知是心理发生、形成的基础,同时又是行为定向的工具。个体如果认知方面产生了问题,很容易造成其行为的极端。恐怖分子的认知特点主要表现在偏执、意识痴迷和归因偏差,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其生存环境的因素,又受到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
  
  1.信息失衡导致的认知偏执
  
  正如前文提及的那样,人的认知来源于现实生活中各类信息的刺激,这种信息刺激如果呈现出单一的特征,那么长时间接受这类信息的人,势必会在认知上产生偏狭。恐怖分子大都由有一定地缘关系的民族组建而成,由于长期受该区域单一的社会历史背景、文化、意识形态等内容的影响,尤其是受这些区域闭塞的亚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单方面的信息传播使他们很容易产生偏狭和扭曲的认知,具体表现在对不同民族或者宗教信仰人群的仇视和敌视,缺乏基本的包容性;坚信自己的观点或信仰是正确的,不能被质疑和否定,排斥不同观点及持有不同观点的人群;行为具有极端性,对立和抗拒心理严重。李玫瑾通过案例剖析和数据统计的方法,将因认知偏狭而走向犯罪道路的行为人归纳为知结类犯罪人,即“在有意识的范围内因为认知扭曲和偏执导致自我认识和调整功能失调”.她认为,知结类的犯罪特征包括:一是犯罪动机指向性明显或具体;二是具有正常心智下的认知偏狭;三是犯罪多带有报复性;四是人格多带有偏执型;五是心结多与日常挫折有关。[6]154~157有的恐怖分子就存在“知结”类犯罪人的特点,他们实施恐怖袭击的对象相对具体,如不会对本民族或本宗教组织内的人实施,且带有明显的报复性;他们的心智正常,有的甚至超过常人(下文有专门论述)。
  
  2.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宗教思想引起的意识痴迷
  
  意识是内心对外部世界和自身的觉知状态。雷柏将其解释为“包括人在瞬间觉知到的所有东西的心理方面”.[7]李玫瑾也曾将因意识痴迷而犯罪的行为人归为“痴结”,她认为,“由于痴迷的对象往往与信念或信仰有关,所以,痴迷者的表现更多倾向于幻想,由于痴迷和幻想致使其思维变得狭窄,人容易出现偏执或疯狂的状态”.[6]132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大都有自己的宗教“教义”或类似的民族精神“信仰”,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信仰易于出现极端化倾向而表现出狂热或“痴迷”的特征。赵桂芬认为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信仰本身具有的非理性特征,即不论信仰的内容如何,其外在表现形式都呈现出一种极度信服和尊重的心理态度,并且其获得的方式可以是非理性的方式;二是宗教自身的无法验证性,使其自然具有了神秘感和非理性特征。”[8]笔者认为,意识的痴迷以及所带来的狂热,除了宗教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之外,还会受到诸如国际局势、局部地区或民族战争冲突等外界诱因的影响。而意识痴迷对于个体行为带来的影响便是对法律、死亡的无所畏惧,甚至在极端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死后便是升入天堂、享受极乐,从而产生对死的渴望大于对生的渴望这种极其疯狂的错误认知。如,有的恐怖分子不惜拿自己的生命来劫持飞机,以致和机上人员同归于尽;有的不惜拿自己的身体制作人体炸弹;有的甚至在判处无期徒刑后继续上诉,请求改判死刑。恐怖分子的这种疯狂的状态正是受长期极端的民族主义、宗教思想的渗透所致。他们长期接受这种异端邪说,使自己的“信仰”和“信念”达到了痴迷的程度。
  
  3.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归因偏差
  
  20世纪60年代,心理学家用因果关系推论的方法,从人们行为的结果寻求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称之为归因(attribution)。[9]归因是指人们推论他人的行为或态度之原因的过程。海德(Heider)指出,人们都是以“日常心理学”的方式来解释日常生活事件的。他认为,人们通常试图将个体行为归结为内部原因或外部原因。[10]62归因中存在自利偏差(self-servingbias)[11],这是一种动机性偏差。把成就归因于内部因素,而把失败(如生活贫困)归因于外部因素,特别是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人们习惯于将其归因于外部原因,如社会环境、政府的不作为。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地遗留问题的误导,使得恐怖组织在面对别的群体或组织,面对政府的各项政策,即使这些都是帮助他们生活改善,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他们也都持怀疑的态度,其解释都会归因于别的群体或组织、政府别有用心的圈套。因此,当他们与其他组织、群体发生矛盾、冲突时,都斥责强者,美化自己。当恐怖犯罪行为实施后,面对许多消逝的无辜生命,他们推诿责任,甚至怪罪被害人。虽然恐怖主义犯罪组织这种群体认同和偏见不直接引发暴力,但当群体的基本需要和社会认同受到压抑时,就会产生暴力行为。
  
  自己所面临的困境产生不合理的归因,认为这是拜世界个别大国所赐,因而其内心这种仇恨思想造成了极为偏狭的归因方式。
  
  (二)恐怖分子的情绪、情感特征
  
  1.相对剥夺感导致的仇恨心理
  
  20世纪30年代,有关社会心理学家就通过对水兵的研究,提出了“相对剥夺”的概念。意思是说,当人们感知到他们当前享受到的生活水准低于他们期望自己应该享受的生活水准时,就开始变得不满和具有反抗精神。[10]60一旦群体产生剥夺感,就会出现仇恨和敌对心理,并且“相对剥夺”是一种挫折的形式。社会心理学家通过研究,提出了“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个体受到挫折是引起侵犯行为的原因之一。恐怖分子大都生活在战乱纷飞的国家或地区,长期的战乱使得当地居民大都为温饱而挣扎,极度缺乏安全感。在这样严重相对剥夺的状态下,就造就了情感淡漠、麻木、冷酷的恐怖分子。
  
  2.情绪的传染引发的易激惹性
  
  心理学上认为情绪具有传染性,尤其是负面情绪。恐怖事件发生时,恐怖分子都群情激奋,这种激情状态已呈愈演愈烈之势,而一旦有导火索出现,哪怕是一件很微小的事情,也会将这一个巨大的火药库点燃。所以,恐怖组织在策划活动时,不难煽动其成员的情绪,让他们肯于放弃一切(包括生命),甚至他们会以平民百姓、妇女儿童作为牺牲品。而且对这样一些恐怖行为,他们不但没有罪恶感,相反还会有一些成就感、胜利感。
  
  3.需要失衡导致的情感缺失
  
  李玫瑾认为,“情绪情感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现象,其复杂的原因在于情感是伴随个人的需要……等衍生的一种心理现象”.[6]130由此,她提出了情结类犯罪人的概念。她认为,“当个人的某种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起需要者从生理到心理的痛苦感受,如饥饿、寒冷、孤独,渴望而不可得等都属于需要不能满足的情况,这种因不满足可让个体倍感痛苦的现象就是一种心理创伤,这类痛苦感受随着刺激源的强度和持续程度可致使一些人出现疯狂或执着的行为……人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往往表现异常,不顾一切,甚至自我毁灭”.[6]173恐怖分子的生存环境较为恶劣,由于受长期饥寒交迫、天灾人祸的影响,使得他们情感极度的匮乏和缺失。
  因此,恐怖犯罪分子大多持有一种极端麻木冷酷的情绪状态,根本谈不上同情怜悯之心,再严重的后果在他们看来也是必要的。

二、恐怖分子的个体心理特征分析
  
  (一)恐怖分子的认知特征
  
  李玫瑾认为,“认知是人与外界(包括自然与人)接触、获取信息并作出反应的心理现象。认知始于感知觉,然后发生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通过心象和语言系统进行思维”.[6]36认知是心理发生、形成的基础,同时又是行为定向的工具。个体如果认知方面产生了问题,很容易造成其行为的极端。恐怖分子的认知特点主要表现在偏执、意识痴迷和归因偏差,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其生存环境的因素,又受到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
  
  1.信息失衡导致的认知偏执
  
  正如前文提及的那样,人的认知来源于现实生活中各类信息的刺激,这种信息刺激如果呈现出单一的特征,那么长时间接受这类信息的人,势必会在认知上产生偏狭。恐怖分子大都由有一定地缘关系的民族组建而成,由于长期受该区域单一的社会历史背景、文化、意识形态等内容的影响,尤其是受这些区域闭塞的亚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单方面的信息传播使他们很容易产生偏狭和扭曲的认知,具体表现在对不同民族或者宗教信仰人群的仇视和敌视,缺乏基本的包容性;坚信自己的观点或信仰是正确的,不能被质疑和否定,排斥不同观点及持有不同观点的人群;行为具有极端性,对立和抗拒心理严重。李玫瑾通过案例剖析和数据统计的方法,将因认知偏狭而走向犯罪道路的行为人归纳为知结类犯罪人,即“在有意识的范围内因为认知扭曲和偏执导致自我认识和调整功能失调”.她认为,知结类的犯罪特征包括:一是犯罪动机指向性明显或具体;二是具有正常心智下的认知偏狭;三是犯罪多带有报复性;四是人格多带有偏执型;五是心结多与日常挫折有关。[6]154~157有的恐怖分子就存在“知结”类犯罪人的特点,他们实施恐怖袭击的对象相对具体,如不会对本民族或本宗教组织内的人实施,且带有明显的报复性;他们的心智正常,有的甚至超过常人(下文有专门论述)。
  
  2.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宗教思想引起的意识痴迷
  
  意识是内心对外部世界和自身的觉知状态。雷柏将其解释为“包括人在瞬间觉知到的所有东西的心理方面”.[7]李玫瑾也曾将因意识痴迷而犯罪的行为人归为“痴结”,她认为,“由于痴迷的对象往往与信念或信仰有关,所以,痴迷者的表现更多倾向于幻想,由于痴迷和幻想致使其思维变得狭窄,人容易出现偏执或疯狂的状态”.[6]132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大都有自己的宗教“教义”或类似的民族精神“信仰”,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信仰易于出现极端化倾向而表现出狂热或“痴迷”的特征。赵桂芬认为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信仰本身具有的非理性特征,即不论信仰的内容如何,其外在表现形式都呈现出一种极度信服和尊重的心理态度,并且其获得的方式可以是非理性的方式;二是宗教自身的无法验证性,使其自然具有了神秘感和非理性特征。”[8]笔者认为,意识的痴迷以及所带来的狂热,除了宗教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之外,还会受到诸如国际局势、局部地区或民族战争冲突等外界诱因的影响。而意识痴迷对于个体行为带来的影响便是对法律、死亡的无所畏惧,甚至在极端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死后便是升入天堂、享受极乐,从而产生对死的渴望大于对生的渴望这种极其疯狂的错误认知。如,有的恐怖分子不惜拿自己的生命来劫持飞机,以致和机上人员同归于尽;有的不惜拿自己的身体制作人体炸弹;有的甚至在判处无期徒刑后继续上诉,请求改判死刑。恐怖分子的这种疯狂的状态正是受长期极端的民族主义、宗教思想的渗透所致。他们长期接受这种异端邪说,使自己的“信仰”和“信念”达到了痴迷的程度。
  
  3.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归因偏差
  
  20世纪60年代,心理学家用因果关系推论的方法,从人们行为的结果寻求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称之为归因(attribution)。[9]归因是指人们推论他人的行为或态度之原因的过程。海德(Heider)指出,人们都是以“日常心理学”的方式来解释日常生活事件的。他认为,人们通常试图将个体行为归结为内部原因或外部原因。[10]62归因中存在自利偏差(self-servingbias)[11],这是一种动机性偏差。把成就归因于内部因素,而把失败(如生活贫困)归因于外部因素,特别是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人们习惯于将其归因于外部原因,如社会环境、政府的不作为。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地遗留问题的误导,使得恐怖组织在面对别的群体或组织,面对政府的各项政策,即使这些都是帮助他们生活改善,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他们也都持怀疑的态度,其解释都会归因于别的群体或组织、政府别有用心的圈套。因此,当他们与其他组织、群体发生矛盾、冲突时,都斥责强者,美化自己。当恐怖犯罪行为实施后,面对许多消逝的无辜生命,他们推诿责任,甚至怪罪被害人。虽然恐怖主义犯罪组织这种群体认同和偏见不直接引发暴力,但当群体的基本需要和社会认同受到压抑时,就会产生暴力行为。
  
  自己所面临的困境产生不合理的归因,认为这是拜世界个别大国所赐,因而其内心这种仇恨思想造成了极为偏狭的归因方式。
  
  (二)恐怖分子的情绪、情感特征
  
  1.相对剥夺感导致的仇恨心理
  
  20世纪30年代,有关社会心理学家就通过对水兵的研究,提出了“相对剥夺”的概念。意思是说,当人们感知到他们当前享受到的生活水准低于他们期望自己应该享受的生活水准时,就开始变得不满和具有反抗精神。[10]60一旦群体产生剥夺感,就会出现仇恨和敌对心理,并且“相对剥夺”是一种挫折的形式。社会心理学家通过研究,提出了“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个体受到挫折是引起侵犯行为的原因之一。恐怖分子大都生活在战乱纷飞的国家或地区,长期的战乱使得当地居民大都为温饱而挣扎,极度缺乏安全感。在这样严重相对剥夺的状态下,就造就了情感淡漠、麻木、冷酷的恐怖分子。
  
  2.情绪的传染引发的易激惹性
  
  心理学上认为情绪具有传染性,尤其是负面情绪。恐怖事件发生时,恐怖分子都群情激奋,这种激情状态已呈愈演愈烈之势,而一旦有导火索出现,哪怕是一件很微小的事情,也会将这一个巨大的火药库点燃。所以,恐怖组织在策划活动时,不难煽动其成员的情绪,让他们肯于放弃一切(包括生命),甚至他们会以平民百姓、妇女儿童作为牺牲品。而且对这样一些恐怖行为,他们不但没有罪恶感,相反还会有一些成就感、胜利感。
  
  3.需要失衡导致的情感缺失
  
  李玫瑾认为,“情绪情感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现象,其复杂的原因在于情感是伴随个人的需要……等衍生的一种心理现象”.[6]130由此,她提出了情结类犯罪人的概念。她认为,“当个人的某种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起需要者从生理到心理的痛苦感受,如饥饿、寒冷、孤独,渴望而不可得等都属于需要不能满足的情况,这种因不满足可让个体倍感痛苦的现象就是一种心理创伤,这类痛苦感受随着刺激源的强度和持续程度可致使一些人出现疯狂或执着的行为……人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往往表现异常,不顾一切,甚至自我毁灭”.[6]173恐怖分子的生存环境较为恶劣,由于受长期饥寒交迫、天灾人祸的影响,使得他们情感极度的匮乏和缺失。
  因此,恐怖犯罪分子大多持有一种极端麻木冷酷的情绪状态,根本谈不上同情怜悯之心,再严重的后果在他们看来也是必要的。

(三)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识别和防控
  
  所谓的重点人群是指有恐怖主义犯罪倾向,即可能参加或被物色为恐怖组织成员的人。[17]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重点应该是控制犯罪的人数,而这种防控思路首先在于如何发现和识别重点人群。根据前文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分析,如下几个方面的人群要重点关注:一是持有极端宗教思想的狂热分子。对于这类人的识别一定要与一般信教人员相区分,不可扩大监管面和打击面。二是失学、失业的青少年人群。这类人往往正处在思想形成阶段,极易接受极端思想的侵蚀。三是刑满释放人员和在押人员的亲属。这类人因自己或亲属受到刑事处罚而产生报复心理。有关部门一到要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对其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出现“打击一个,得罪一片”的情况。
  
  综上所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学研究,应重点关注该犯罪的主体即恐怖分子,也正是由于恐怖分子在个体的认知、情绪情感、意志等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以及在群体上存在的聚众效应,才使得恐怖主义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呈现出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型的顽固性和残忍性。较好地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学特征,加强舆论宣传的引导,制定合理的民族宗教政策,做好国际人道主义关怀,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识别和管控,有助于有效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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