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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执行难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20 15:24
浅析法院执行难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摘  要
 
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为后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落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执行申请不及时,丧失最佳执行时机;消极联动,协助执行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难以查找、变现。这些问题成为顺利执行路上的绊脚石。基于这种现状,深入剖析其原因,对此,我们应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来化解执行难。
关键词:执行难  现状  原因  对策
 
引  言
 
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国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文书有效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的强制力作后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申请执行不及时,失去最佳执行机会。负联动,执行协助不足,威慑力不足;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难以找到和实现。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顺利实施的绊脚石。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其原因。为此,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合作联动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有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协助制度,解决执法难题。
 
一  法院执行难现状
 
1.1申请不及时,丧失最佳执行时机
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是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执行保全措施。二是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后,未及时申请执行。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连续性、程序性和及时性。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保全或者及时执行的,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方便执行法官尽快掌握可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尽快采取执行措施,更有利于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由于申请不及时,丧失了最佳执行机会,被执行人趁机转移财产,给执行增加了障碍,增加了执行难度,使案件难以顺利办结。
1.2消极联动,震慑力不足
人民法院没有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职能。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与司法机关所在地不一致,单靠人民法院难以完成有关案件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或者其他法院协助实施有效的法律文书。事实上,有义务协助的执法机构出于各种原因不积极合作,妨碍了法院的执行。援助已从协助履行人权专员的法律义务转向人民法院提出困难的请求。一些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理由是它们不遵守明确的内部条例。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设置了人民法院执行法律的障碍,个别单位甚至通知被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大多数不履行义务的问题都是通过罚款和拘留来解决的,这没有足够的威慑作用。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收集证据,以满足“可执行但拒不执行”的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实践中,法院、公安侦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本罪的认定和证据收集上存在很大差异。在运作中,执行犯罪的法院是否构成犯罪,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或可能犯罪的法院是否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最高法院和公安部尚未就此类案件的调查和移交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法院有证据证明被处决者犯罪,并将证据转交公安机关。这实际上会导致一些公安机关认定你所在的医院有罪,而我们的公安机关就不会有必要的调查失误,从而形成一个怪圈。因此,一些法院的执行法官愿意拘留他们,却不愿意将他们交给公安机关调查,造成对他们的打击和制止力度不足。
1.3可供执行财产难以查找、变现
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需要很长时间。此外,一些人在纠纷或诉讼阶段故意转移财产,是因为在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不申请执行保全。随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很难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一些被执行人本身就很穷,生活困难。但由于做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法院对法律文书作出生效判决,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案件也很难执行。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遗嘱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难以与夫妻、家庭的共同财产相分离和确定。由于缺乏必要的、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执法性质难以确定和认识。此外,土地、房地产、机械设备等财产需要长期变现,加上被执行人的被动对抗,使得可执行财产的变现难度加大。
 
二  执行难原因
 
2.1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申请执行人维权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知识。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不采取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法院出具有效法律文书后,申请人未及时申请执行,丧失了最佳执行机会。
被执行人视法律为玩物,不知道拒绝遵守现行法律文件的后果。即使他限制自己的高消费,被列为失信被处死的人,他一点也不在乎,也不考虑孩子的未来。就连被执行人也认为给申请执行的人钱是一种耻辱。他不能“输”。欠钱不丢人,但他“能干”。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故意逃避执行,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法人员采取执法措施时,许多当事人甚至采取暴力反抗、殴打执法人员、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手段。
2.2协助执行力度不够
执法只能依靠人民的力量,不能依靠法院本身,需要各部门和个人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请求有关单位、个人和其他法院协助执行有效的法律文书。事实上,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积极配合,以各种理由阻碍法院的执行。协助执行人向人民民主法院提出困难请求的法律义务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是其他地方实施的最大障碍。“两个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政策的顺利实施。该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及时联系也不尽人意。有人认为法院的协助通知书是一纸空文,不愿承担协助义务。有些人甚至可以获得部门或单位的好处,给那些正在转移财产的人开绿灯。相反,他们阻止了法院的调查和起诉。一些人拒绝按照行业规定与法院合作,或通知正在进行中的人,或协助转移财产。一些金融机构无视最高法院和中国人民民主银行,仍然要求法院冻结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反询问只提供有关网站的信息;法院对“调查和控制总数”的反馈是不准确的,并提供了错误的平衡或没有反馈。这种坏方法无济于事,但正是傲慢鼓励被执行者逃避执行。协助执行的缺点为执行中的困难提供了机会。
2.3规避执行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法官的强制执行必须适用于强制执行或转移执行申请,但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但是,在具体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民主法院应当在一段时间内,因人民民主法院送达执行通知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为。然而,一些被强迫人员通过充分利用法院的通知,"进行、隐藏和转移其财产,以避免强制执行。或者避免以非本地方式执法,如果他们远离地面很长时间。企业甚至可以通过不记录所有资产来避免执行,或者以他人的名义登记财产权以避免执行,或者使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避免债务的执行,或者通过虚假诉讼对财产的执法征税,或者不顾财产的信誉和孩子的未来而完全打破罐子。如果隐藏的财产被转移,所有的资产都不入账,产权将以他人的名义登记,必然会成为一种人无法履行的假象。长期逃离世界,甚至打碎罐子,意味着被处决者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决心根深蒂固。
 
三  解决执行难对策
 
3.1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为逃避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与网络的合作,一旦发现失踪案件,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人民法院的顺利实施。第一,提高警官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紧迫性和意识;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及时进行知情的批评,不能松懈。最后,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恶意勾结被执行人转让财产,利用其权力干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与当地当事人和政府机关合作,严厉查处。严厉制裁。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财产或者以法律手段转让财产的,应当在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3.2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考核与落实的衔接,引导全院干部和民警通过随机、专项教育开展试点工作和对弈落实。为了营造良好的氛围,大家支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工作的实施。通过做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建立信息、审判、执行对接机制,将执行信息与立案、审判信息对接,形成解决执行难、执行难的内部合力。牢牢把握主动权,确保判决顺利执行。在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职责,明确操作流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在公安、工商、税务、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和人工投入的帮助下,对公司登记、房地产交易、工程承包、车辆交易登记、出入境等方面有必要的限制。通过各种限制自愿履行监督义务。最后,建立了威慑机制。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整合社会力量,建立诚信企业和个人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跟踪企业不良记录和个人不诚信行为,妥善安置特殊困难群体,有效制约法律,信访等逃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加强与地方党政机关的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通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使他们了解和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我们要让他们发挥主导作用,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坚决杜绝以言代法的恶习,用权力压制法律、超越法律。
3.3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本身就很贫穷,自身生活很艰难。但是由于做了一些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法院作出生效判法律文书后,其无能力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简化审批流程,切实做好执行案件中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
3.4提升公民法律意识
通过全抖音、快手等媒体网络直播,发布典型案例,播放影视作品,加强执法教育,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守法”的社会氛围,信守诺言,可耻的,非法的,信守诺言”。逐步把遵纪守信转变为信念和习惯。培养市场主体意识,帮助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和注意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商业陷阱。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诉讼风险和履约损失风险,指导当事人申请担保措施。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相适应,针对不同执行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案例研究,促进法制建设。开展农村执法开放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法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确保法律在全社会有序实施。”我们应该考虑被处决的人。当事人故意抗拒执行、聚众闹事或者向法院上诉的,必须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工作,明确自己的利益,避免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真正认识到执行的重要性,防止冲突发生。正在增强。”-“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在全社会达成共识,落实有效的法律文件,提高全社会的觉悟和守法意识,消除公民对工作落实的误解,为工作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结  论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建立法律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多管齐下,治本。要重视教育,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典型案例和法律宣传,自觉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从源头上解决实施难点。我们将充分发挥法院的作用与动员社会力量相结合,针对综合管理和实施中的困难,推动一种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工作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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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佰君.《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破解对策》,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一页。
[3]  付晓玉.《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第16页。
[4]  张卫平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53页。
[5] 许辉.第三方评估法院执行值得推广可助法院解决执行难[N].法制日报,2016年1月12日。
[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26日。
[7]国家法官法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执行案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2月版,第164页。
[8]《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刚要》:法发[2016]10号,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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