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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政府涉农项目投资及集体财务的审计措施-985毕业论文网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31 10:10
 近两年来,随着区域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涉农征地拆迁已逐渐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由于大量涉农资金迅速涌向农村,也诱发了该领域贪腐行为的发生,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
  
  一、案件主要特点
  
  近两年来,某基层院先后查办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案件,共计 17 件 20 人,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主要有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类是乡镇一级干部和村两委人员,共 5人。其中,区政府下属办事处主任 1人、乡副处级调研员1 人,村两委人员 3 人。在上述 5 人中,具有乡人大代表身份的 2 人。
  
  第二类是被授权有土地一级开发权的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共 4人。其中,企业高管(副总经理)1人、拆迁部门管理人员 2 人,部门员工 1 人。
  
  第三类是拆迁、评估等公司内部人员,共 7 人。其中,拆迁公司 4人、评估 1 人、与案件项目无关联的某投资公司员工 2人。在上述人员中,涉及案件拆迁工程的项目经理共 2 人。
  
  第四类是村民,共 4 人,均为涉案项目的拆迁户及亲属。
  
  (二)从触犯罪名看,贪污贿赂与渎职行为交织混杂
  
  一是有触犯贪污贿赂类、渎职类数个罪名的,共 4人,均为国有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政府部门领导。如杜某案件中,自 2007 年起,其利用担任地区办事处主任、副乡长、建委副主任等职务便利,贪污公款 2095 万元,受贿 336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达 820 万元,滥用职权违规发放非宅基 地 补 偿 款210 万元。
  
  二是有实施行贿、受贿双重行为的,共 3 人,均为拆迁公司内部职员。由于拆迁公司员工直接与拆迁户联系,依据拆迁政策,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受理、审查房屋拆迁许可申请要件等。因此,个别拆迁员利用上述工作职务之便,一方面非法收受被拆迁户给予的好处费,使存在虚假成分的拆迁材料得以通过审核,然后再向本公司拆迁项目经理、开发公司拆迁部人员行贿,疏通上层环节,使拆迁户得到非法补偿。
  
  (三) 从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环节看,反映出涉农拆迁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点和重点岗位
  
  一是项目招投标环节。拆迁工程要涉及多项发包工程,对项目中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开发商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这一岗位具有较高的廉政风险。如张某系列案件中,负责该拆迁项目测绘的是一家挂靠在某私营企业的无资质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姚某证实因其与时任该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是多年的朋友,是张某推荐姚某的公司参与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最后姚某中标该项目南区集体企业面积测绘的合同,事后张某收受姚某给予的好处费 5 万元。
  
  二是拆迁议价政策适用环节。村属土地的出租是由村里负责,涉农土地的开发需要村一级组织的协调配合,包括协助开发商与拆迁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谈判协调、发放补偿款等工作,个别村干部便利用此项权力收受或公然索取贿赂。如在陈某案件中,开发商为了有利于推进拆迁进度,对某村拆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企业拆迁都委托给该村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由村里负责与拆迁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拆迁议价、协商,时任该村党总支委员、村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的陈某,便利用负责与企业协商拆迁议价的职务之便,公然向被拆迁企业索取钱款上百万元。
  
  三是补偿款核定及发放环节。涉农土地经过评估确定补偿基准价后,被拆迁户最终能够得到的补偿款,是以补偿基准价单价乘以总面积为主,再加上一些较为灵活的拆迁优惠政策汇总形成。因此,实际操作中,对补偿款具有最终核定权力的拆迁工作人员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成为被拉拢贿赂的目标,导致出现:如权钱交易,虚增拆迁补偿;违反政策,篡改项目;虚构项目,骗取拆迁补偿等。在张某系列案件中,被拆迁户行贿拆迁员、拆迁员行贿开发公司员工及项目经理直至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致使在该拆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三个村的拆迁户档案中,出现大量伪造的出生证、残疾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经法院审理认定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 77 万元。
  
  四是房屋拆除环节。基于房屋拆除的技术含量低、行业利润高、从事拆除的公司多等诸多原因,拆除市场的竞争也非常激烈。为承揽到拆除业务,他们大多紧盯拆迁项目,将具有房屋拆除项目发包权或能够产生足够影响力的项目工作人员作为积极公关的目标,导致“潜规则”盛行、贿赂犯罪多发。如张某利用分管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某拆除有限公司对被拆迁地块房屋进行拆除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 1万元。
  
  (四)从涉案金额看,突出关键岗位贪腐数额巨大
  
  在上述 17 件 20 人中,涉案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共 7 人;10万至 50 万元的,共 8 人;50 万元以上的,共 5人,其中杜某、陈某2人涉案数额达到上千万余元。在陈某案件中,经侦查机关认定,自2007 年至 2010 年间,陈某在担任某村党总支委员、该村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该村经济工作,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在该村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某公司副总经理孙某、向租用该村土地经营的某公司刘某等人,索要巨额好处费。
  
  二、原因分析
  
  (一)拆迁管理制度不落实,拆迁程序有漏洞
  
  拆迁相关程序中,往往在明确最高补偿标准之下规定一个相对浮动的标准,而对于被拆迁户是否符合浮动补偿标准,有关拆迁工作人员具有决定权。在动迁人员将拆迁补偿标准确定下来并依照该标准制作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单位内部的验收审查部门对浮动补偿标准的合规性、协议记录的补偿项目的真实性审查,往往流于形式或有可能受他人之托给予“通融”,造成“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严、违反制度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如张某所在的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拆迁组、综合组对《拆迁补偿协议》及入档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复核,但这些部门往往存在“走过场”等执行不严问题,流于形式,为拆迁经办人实施犯罪、弄虚作假留下了漏洞可钻。
  
  (二) 拆迁档案收集流程设置不科学

在拆迁流程设计中,并未考虑户籍、民政、房管、工商等相关职能的制度化嵌入。客观上形成拆迁部门单兵作战,更为不法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大量造假行为的发生。如张某案件中大量存在的假营业执照、假残疾证等,正如该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本人供述:“拆迁工作中涉及被拆迁户材料真伪的审核,我们在拆迁工作开展之前就意识到可能存在村民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我们公司没有为此做过专门的工作规范。”在整个拆迁档案建立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流程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为造假横行、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三) 对拆迁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与制约
  
  一是上级监督不力。受委托从事拆迁管理的单位在办理拆迁过程中,人员少事务多、权力过度集中,加之时间紧任务重、过度注重拆迁进度等,忽视了对拆迁单位办理具体拆迁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二是缺乏相互监督。拆迁经办人员之间往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拆迁领域贪污共同犯罪比例高,往往是拆迁经办部门领导带头贪污受贿,其他拆迁经办人共同预谋,分工实施,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三是缺失社会监督。就目前的拆迁制度而言,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拆迁户对拆迁单位的监督,而正是由于拆迁户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监督的意识不强,导致社会监督制约力量缺失。
  
  (四) 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心理失衡
  
  有的村官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认为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不是犯罪;有的农村干部在协助开发商办理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他们面对拆迁企业获得巨额补偿款时,与自己的收入相比,心理产生巨大落差,甚至认为拆迁企业能够得到补偿是自己的“功劳”.正如陈某在案发后所说的“开发商在我们村做开发项目,我帮助做拆迁,协调各个部门关系,做村里的工作,我觉得应该给我点钱。”
  
  (五) 拆迁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纪观念淡薄
  
  在张某系列案件中,涉及开发、拆迁部门人员共计8 人。由于拆迁任务重,企业很少组织拆迁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政策、法律知识,导致上述人员职业自律意识弱,面对拆迁户得到的“巨额补偿”心理失衡等,便产生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牟利的补偿心理。如某征地拆迁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潘某,在参与村拆迁项目过程中,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拆迁户存在虚假成分的拆迁材料予以顺利通过审核,并累计收受好处费 93 万元。
  
  (六)个别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出于利益和其他方面考虑,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近年来,拆迁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但部分拆迁户因为法制意识淡薄,总认为拆迁政策不合理,从张某系列案件中反映出,涉案拆迁户只注重自己的个人利益,对拆迁经办人员提出的在满足其补偿要求的同时,通过其房屋套取拆迁补偿金的行为“坦然”接受,培育了贪污犯罪发生的“温床”.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涉农领域土地拆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开展征用拆迁工作中,要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拆迁实施单位,同时建立拆迁项目廉政保证金和拆迁实施单位“黑名单”制度,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违规企业依法清退出拆迁市场。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即公开拆迁许可文件、拆迁程序、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上岗人员等信息,并在拆迁工程启动后估价初评结果、政策补助、补贴情况等。对于拆迁资金的使用,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建立并完善拆迁档案制度。
  
  (二)建立完善对拆迁、评估公司规范运作的配套制度
  
  加强与户籍、民政、工商及房管等部门资源整合和工作衔接。建立沟通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达到对被拆迁户数据的层层把关,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完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操作规程;加大复查复核力度,强化监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防止“放水”等渎职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政府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在拆迁工作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城管、安全监督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多种方式的监督;在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户中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提升拆迁工作人员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水平,提高拆迁户的法制意识。
  
  (四)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增加村级事务管理透明度
  
  要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容,积极引导广大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群众监督;要建立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发挥“村纪委”的职能作用,推进本村内控机制建设;要加强乡镇一级政府、基层站所对村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来自上级领导机关及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为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完成对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以村、队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制度。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六) 强化对政府涉农项目投资及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乡镇农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涉农项目投资的财务账目、财务公开内容的审计监督。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村级债务、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在审计中查处被侵占的国有、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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