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985论文网
主要服务:硕士论文、论文发表、论文修改服务

职务犯罪管辖相关理论及司法现状及改革举措-985毕业论文网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31 10:03
 一、职务犯罪管辖相关理论及司法现状
  
  职务犯罪泛指一切具有职务、职权的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本文所做论述,仅以后者为例,即以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根据分工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前者所要解决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等对于何种案件可以立案受理的问题,被称为立案管辖;而后者则是解决人民法院内部之间对案件在第一审程序上的权限划分,又称为审判管辖。
  
  2001年“慕马案”开启了高官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的先例,该案件通过对跨区域侦查、起诉的方式,有效遏制了地方势力的干预,确保了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之后,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中纪委、省纪委移交到检察机关的案件,多采取异地侦查起诉的方式。
  
  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应当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职务犯罪的立案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即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刑检规则》第13条还具体规定了职务犯罪的级别管辖,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内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上这些就是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的立法规定。职务犯罪在审判管辖方面,遵循《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即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主体的确定
  
  (一)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的法律依据
  
  跨区域管辖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检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地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检规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地方政府对案件的不当干预,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但是,这一管辖方式的适用并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何适用通常以指定机关的意志为准。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十八大以后,我国也对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结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探索建立由谁为管辖主体、管辖何种案件的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成为我们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总体思路
  
  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不同于一般检察机关,它应当是以现有检察机关为基础,在管辖范围上进行突破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地域管辖方面,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将突破既有的行政区划,对驻地以外省、市、区内的案件进行管辖;在受案范围上,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应当是在原检察机关业务的基础上,将某一类或某几类具有跨区域性质的案件交由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进行集中管辖。因而,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需要重点从主体及受案范围两方面进行调整。
  
  (三)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的主体
  
  确定跨行政区划管辖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在级别设置上,我国现阶段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区(县)级人民检察院,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其他各级检察院的设置均以行政区划为依据,每一省份均设有一个省级人民检察院、若干个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除了一般检察机关,我国还设置了若干专门检察机关,如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林区检察机关、矿区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等。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通过对现有资源的调配实现司法制度的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对于由何机关来具体承担跨行政区划管辖司法案件的重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这项改革,考虑对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机关加以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即可实施。”这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提供了政策指导。
  
  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为依托,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需求。我国现阶段在全国设置了17个铁检分院,59个铁检基层院,这76个铁检机关实现了对全国涉铁案件的管辖。相较于其他专门检察机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覆盖范围更为广泛,除海南省和西藏省之外的其他省份均设有铁检分院或基层院。同时,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设有铁检分院与铁检基层院,在级别设置上与现有的司法体制更为一致,因而,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变革为新的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更为适宜。

三、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的改革举措
  
  (一)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主体的改革
  
  基于铁检机关对全国范围的全覆盖,为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形成办案合力,笔者建议对现有铁检机关进行整合。总体思路是对现有铁检基层院进行合并调整,确保各省只有省会城市一个铁检基层院。之所以这样整合是基于以下考虑:
  
  1.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当前铁检基层院的人员配置普遍不足,特别是非省会城市的基层院,人员配备更是不足,往往是一个业务科室只有一两名办案人员,无法形成办案合力。改革后的铁检机关要承担跨行政区划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如果人员配备不足,很难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职能。
  
  2.案件分配更为合理,司法资源利用率更高。现阶段,一些省份设立了多个铁检基层院,合理划分这些基层院的管辖范围才能保证改革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成立后能否简单的以地域、经济、人口等因素划分管辖范围呢?笔者认为,显然是不能的。以改革试点的上海铁检分院为例,上海铁检分院管辖范围覆盖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四个省份,如果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范围内出现了跨行政区划案件,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均可实现对省内案件的管辖,但江苏省内设有南京院和徐州院两个铁检基层院,如果出现跨行政区划案件,将案件交由哪以基层院管辖就会出现不确定状态,极易出现办案数量不均衡的状况。
  
  3.便于接收案件线索及开展各项诉讼活动。随着我国铁路运输网络的完善,朝发夕至已成为可能。但是,非省会城市的交通设施还远不如省会城市便利。将省内多个基层院整合为省会单一基层院,可以方便群众提供案件线索,不至于出现一案多投的现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城市新区异军突起,有些铁检基层院逐渐偏离了政府城市规划的方向,由以往的市中心成为郊区地带,甚至一些基层铁检院设置在乡镇上,这已无法适应便民司法的要求。
  
  (二)铁检机关案件管辖种类的扩展
  
  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为主体,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必须对铁检机关的案件管辖种类进行扩展。2012年,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全部完成移交省级检察机关管理的工作,正式纳入到国家的司法体制之中,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从企业职工变身为国家公务员。至此,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完成了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第一次历史变革,变革后的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面临着涉铁案件逐年减少,铁检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困境。
  
  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28日,上海铁检分院在原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通过重新规划案件管辖权来承担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试点工作,新成立的三分院主要对以下案件行使管辖权:上海市三中院审理的行政案件、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上海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海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区域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的重大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民航、水运、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如今,中央政法委改革方案中确定的八类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特殊案件管辖,已全部涉及。事实证明,探索拓展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种类是可行的。
  
  结合上海三分院、北京四分院改革探索经验,笔者认为应将以下职务犯罪案件纳入到铁检机关管辖:刑事方面,将海关、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民航、水运、公路)、环保、食品药品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到铁检机关管辖,同时将这些部门查处的刑事案件交由铁检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及诉讼;民事监督方面,将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纳入监督,同时将涉及海关、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民航、水运、公路)、环保、食品药品部门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纳入监督范围。
  
  之所以将海关、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民航、水运、公路)、环保、食品药品部门的案件纳入管辖,主要是由于这些案件涉及的人员、事项、地域等多超出一个省、市范围,具有跨行政区划的性质,将这些可能出现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铁检机关管辖,既拓展了铁检机关的案件来源,也避免了管辖之争。
  
  (三)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下的诉讼对接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而刑事审判是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对职务犯罪实行跨区域侦查,能有效排除地方力量对司法行为的干预,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第6条确立了刑事案件定罪的依据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的刑事判决,是根据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提交的事实与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均为客观存在,任何法院均可依据已有证据进行判决,这一阶段权力干预的作用相对较小,故而笔者认为对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侦结的职务犯罪案件,除非出现影响法院审判的事实,均应交由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对应的法院进行审判。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中办国办印发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部署?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15-04-10-(1)。
重要提示:转载本站信息须注明来源:985论文网,具体权责及声明请参阅网站声明。
阅读提示:请自行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及观点的正误,本站概不负责。
jQuery右侧可隐藏在线QQ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