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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乐死合法化演进历程与经验借鉴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26 16:19
摘 要:自安乐死进入社会视线以来便争议不断, 肯定和否定者皆宣称其理由充分。目前只有荷兰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地位。现行的中国刑事法律体系并不承认安乐死, 私自实施安乐死反而容易构成故意杀人罪。纵使安乐死在一定程度能更好保障患者尊严, 但若是轻易地将安乐死合法化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现阶段, 中国尚不能直接确立安乐死的合法性地位。
  
  关键词:安乐死; 故意杀人罪; 免责事由; 缓刑;
  


 

  一、 引言
  
  2016年, 英国BBC电视台播出纪录片《How to die:Simon's Choice》, 片中的主人公, 57岁的英国富豪西蒙宾纳在2015年1月被诊断出患有运动神经元疾病, 因安乐死在英国并不合法, 其选择去瑞士实施并最终结束生命。实际上, 在世界范围内至今只有荷兰和比利时等少数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承认安乐死。是否允许安乐死是非常值得思考的社会热点议题, 纵使存在呼吁合法化安乐死的声音, 但反对之声亦不绝于耳。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拒绝认可安乐死, 本文研究域外安乐死合法化路径和实施效果, 以期对社会理解和认知安乐死有所裨益, 对中国是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提出参考建议。
  
  二、乐死制度的法定监管模式区分
  
  安乐死是指医护人员或其他人出于对病人的同情和怜悯之心, 为了消除其痛苦, 在征得病人或者其亲属的同意下, 用科学人道的方式结束病人生命的方式。对于安乐死, 国际上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否定安乐死的观点认为, 安乐死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不符, 与普世性人道主义原则相悖, 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杀人, 安乐死不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规范。若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部分无力或者拒绝赡养老人和患者的亲属, 便可选择安乐死强迫被赡养者死亡从而摆脱负担, 此种行为会助长形成极其恶劣的社会风气。立基于人权角度, 安乐死侵犯了患者所享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纵使实施安乐死需获取“被害人”同意, 但安乐死执行人在明知此行为会造成患者死亡的前提下, 仍向其注射足以致死的药物, 在违法性上, 同意杀人与一般杀人并没有区别, 被害人的意志并不是决定有无刑事责任及负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 因此安乐死执行人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肯定安乐死的观点认为, 安乐死的对象是身患绝症无法治愈的病人, 他们在生命的末期遭受着病痛的折磨, 痛苦万分。执行安乐死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解脱, 为他们保住了最后的尊严。生命权虽是最基本的权力, 但公民也有权放弃生命权而去维护人格尊严权等其他权利, 法律应尊重公民的此类选择。对于无生还可能的临终病人, 即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也无力挽救其生命, 此时继续治疗便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医疗资源原本就非常紧张, 应将其投入到其他更有治愈希望的病人身上, 如此方能更好发挥和实现价值。
  
  三、 域外安乐死合法化演进路径及实施效果
  
  在西方, 安乐死具备悠久的历史话题, 其合法化演进路径亦一波三折。1936年英国率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英国又重新提出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立法运动也重新兴起。1976年,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与安乐死有关的法案--《自然死亡法》。1996年5月25日,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的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 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 但实施一年后即被推翻。1993年2月9日, 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 此后又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 1999年8月10日通过修正案, 根据其规定, 凡是16岁以上的公民, 若身患绝症到了生命的末期, 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 而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 若有安乐死的要求则必须经过其父母同意。迟至2001年, 荷兰正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此后, 比利时也于2001年5月16日通过法案, 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全部为发达国家, 其能够凝聚共识完成法律修订与各自国情密切相关。以荷兰为例, 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医保覆盖率达95%以上, 甚少有人因无力支付医药费而选择安乐死。荷兰还实行家庭医生制, 民众往往长期到同一名医生处看病, 医生与病人都彼此信赖, 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有较深的了解, 对患者是否能进行安乐死能有较为准确的判断。另外, 荷兰的法律对实施安乐死有严格的适用要求, 规定医生必须要明确病人的智力状况和所受痛苦的程度, 并在病人完全明白执行安乐死的后果和重复要求后方能在严格遵循法规的基础上执行安乐死。安乐死在荷兰合法化后, 实施安乐死的人数每年呈现成倍增长, 执行安乐死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2007到2014年间, 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据荷兰官方统计, 2015年荷兰共有包括数名儿童在内的5516人接受安乐死, 占全国死亡总人数的3.9%, 其中绝大部分是癌症患者, 但也有97例是痴呆症患者。
  
  四、 域外安乐死制度合法化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 安乐死在中国并不合法, 因私自为亲属或者患者实施安乐死而构成犯罪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例如, 2014年9月, 刘某某不慎摔伤, 瘫痪在床疼痛难忍, 再加上家庭的贫困, 从而使她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多次向照料她的女婿冯某索要安眠药自杀。冯某多次拒绝后终不忍让刘某某继续忍受痛苦, 遂在明知刘某某服用过量安眠药会死亡的情况下, 仍向其提供药物。刘某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法院判定虽然冯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受害人从痛苦中解脱, 但我国尚不认可安乐死的合法性, 故冯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较轻, 法院也对他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在本案中, 刘某某无法承受痛苦和不愿继续拖累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是其选择安乐死的双重缘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 区域发展呈不平衡特征, 许多家庭难以负担得起大病的医药费。而由于我国传统的生死观好生恶死, 所以不是到了走投无路没有人会选择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与安乐死的本意却不符, 安乐死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 而不是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另外, 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其实施业已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即便是在荷兰, 被认为是安乐死立法最完善的国家, 安乐死也出现“滑坡效应”.纵使法律规定安乐死需要取得病人同意, 但是病人亲属或者医生往往会对患者施加影响, 从而变相迫使其接受安乐死。在7000起安乐死案件中, 非情愿安乐死的比例高达41%, 一些老人为了躲避被安乐死甚至逃到国外。因此有观点认为是安乐死合法化导致其实施失控并引发社会恐惧效应。在现阶段, 整个社会群体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尚未到达能够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程度, 若是过早地将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不安, 病人的求生意志会减弱, 医生的职业操守也会降低, 更会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在我国13亿人口中, 身患绝症处于死亡边缘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小, 而在这之中还有许多患者有着强烈的求生欲望, 所以安乐死立法并不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而无论是从个人对生死的态度还是学界对安乐死的研究上看, 整个社会对安乐死的了解还不够深入, 真正接受安乐死尚有有困难, 如果贸然立法可能会引起社会恐慌, 因此我国在现阶段不应赋予安乐死合法地位。
  
  五、 结语
  
  安乐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高水平产物, 有安乐死需求的人的想法应是纯粹为了维护自己生命最后的尊严, 而不是迫于其他外在的因素而选择执行安乐死, 然而当今中国的人民无论是道德素质还是法律意识都远远达不到能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要求。虽然安乐死在中国尚不合法, 但对于大部分安乐死案件, 安乐死执行人都被从轻处罚, 判了缓刑, 这说明现阶段并不急于确立安乐死的合法性。而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人民的道德教育, 提高人民的素养, 也可在社区开展死亡教育, 使人民对生死能有一个更加理性的认识。同时也要大力发展临终关怀, 为以后安乐死的合法化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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