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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强制医疗程序探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7-21 11:07
摘  要
 
刑事强制医疗是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如果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强制医疗程序提供了一个框架。增加这一特别程序将在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与秩序以及及时和适当治疗精神病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精神病人的残忍袭击和伤害事件频繁发生。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诞生标志着对精神病“罪犯”的治疗已经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结束了行政内部审查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统一规范了危险精神疾病患者的行政内部检查程序。这两项强制性医疗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和人权至上的概念,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由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过于简单粗糙,需要研究和完善。因此,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立法保障;司法完善
 
目  录
一、绪论 1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背景 1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意义 1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相关概述 1
(一)强制医疗的内涵 1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特点 2
1.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 2
2.刑事强制医疗手段具有强制性 2
3.刑事强制医疗手段具有专业性 2
(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性质 2
(四)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程序内容 3
(五)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问题 3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 4
1.司法式诉讼构造 4
2.较好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 4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问题 4
1.对象规定不科学、适用条件不明确 4
2.鉴定程序不甚规范、启动程序比较随意、解除机制不太合理 5
3.强制医疗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强制医疗机构的专业性不强 6
4.刑事强制医疗期限不明 6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建议. 7
(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实体规范 7
(二)扩大适用对象、明确适用条件 7
(三)改革刑事强制医疗的司法鉴定程序、改进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合理设置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 8
(四)加强强制医疗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加大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力度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论强制医疗程序
一、绪论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背景
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频见报端,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因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甚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制度只有短短六条的规定,其结构还不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依然面临不少疑难问题,使贯彻落实遭遇困境。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我国强制医疗程序,总结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分析当前实施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一线办案实践进行科学分析和总结,并提出解决和完善的途径;希望可以有效地管控严重精神病患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意义
强制医疗作为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和为社会共同利益而对合法特定人群进行医疗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预防社会危险,维护社会和谐,突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特殊防卫功能,是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障措施的首要价值。
保护弱势群体,实现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人道主义保护,是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核心价值。刑事强制的确立旨在实现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我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从物质层面延伸到精神层面,体现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终极人道主义关怀。
为了实现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将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进行司法改革。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交由法院,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决定是否强制医疗,结束了公安行政机关是强制医疗唯一裁决人的局面。实现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公平正义,充分保障了精神障碍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行为权利。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相关概述
(一)强制医疗的内涵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指通过法院判决,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以消除其社会危害的可能性,最终维护社会保障,保护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法律治疗。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特点
准确界定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还需了解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特点。
1.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
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要件、社会危险要件和行为要件。刑事强制医疗暴力的对象因素指的是使用的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精神疾病,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它是在损失时实施行为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在常规时间内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负刑事责任,醉酒,还要负刑事责任。社会危险因素并不意味着如果暴力行为是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它将被强制治疗。只有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才能认定犯罪人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才能由审判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是很细很严的,要严格把握和运用。
2.刑事强制医疗手段具有强制性
在中国,刑事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是由公安机关直接管辖的安康医院(后改名为强制医疗诊所)。它不同于一般的监狱和精神病院,它是对那些决心接受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监督和治疗的特殊机构。为了保证患者的治疗,避免其对社会安全的危害,网站的主要特点是与外界隔绝,具有很强的封闭性。这样,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就不能随意进出。检察机关将不定期检查安康医院的运行情况。必要时,设立检查处,对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进行综合监督,确保刑事强制医疗的实施。因此,刑事强制医疗是一种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非自愿治疗,具有强制效果。
3.刑事强制医疗手段具有专业性
刑事强制医疗不仅包括医学和心理学,还包括法律、教育和社会学。他们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医务人员综合素质。
(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性质
任何制度的建设都要立足于制度的本质。
首先,刑事强制医疗是一种刑事性质的治疗制度。关于强制医疗的性质,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与我国《精神卫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同,非自愿强制医疗主要针对暴力、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人员,是一种刑事治疗制度。
第二,刑事强制医疗是一种治安处罚制度。安全措施,与刑事处罚措施不一样,最重要的一点是它不包括刑事犯罪嫌疑人处罚的目的,它是对罪犯进行更高层次的改造。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的安全措施系统在我国,但是高铭暄教授、马克昌教授在《中国刑法解释》、陈卫东教授在《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中提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属于安全措施的性质,学者们的主流观点是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保障措施或类似的保障措施。责任犯罪适用刑罚,社会危险行为适用保障措施
(四)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程序内容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是否违背其意志进行治疗的问题,而不是解决定罪量刑。即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司法机关决定对精神病人实行强制治疗,以符合法律、法规对各项诉讼的一般期限的规定。刑事强制医疗必须严格按照本程序进行。
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实体系统的有效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乐观化,程序保障逐步加强。其中,程序设置包括启动程序、评估程序、决策程序、解除程序和救济保障程序。
(五)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机关是安康医院,又称强制医疗机构。他们应该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定期检查,以便康复期可以从强制医疗中解脱出来。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强制医疗的检察办法(试行)》,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实行派驻、巡视监督。执法不规范或者强制医疗执行存在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严格处理公安机关、法院和义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义务医疗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检察官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过程中,应当对违纪行为负责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如下:
1.司法式诉讼构造
在侦查阶段,无论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一旦经过专业鉴定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将移交检察机关审查。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由公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精神病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有有关证据材料等案件,应当先进行正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合议庭审理案件,被告、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参加。被申请人、被告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刑事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属于法院,这是一种行政强制的转变。控辩审判三方诉讼结构能更好地体现程序公正,保证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和权威。
2.较好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
一是参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权利。合议庭审理刑事强制医疗案件,经身体许可,应当通知精神病人到庭。在审判过程中,精神病人也可以提出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支持自己主张的意见。第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精神病人未指定诉讼代理人的,由法院发起法律援助,由援助机构指定律师,协助其更好地处理法律、医疗和其他专业问题。第三,救济权。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复议权。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二是抗辩权的适用。抗诉申请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行使救济权利的主体包括:被强制医疗的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最后,取消申请的权利。被提出的权利主体是: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强制医疗机构。前者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问题
1.对象规定不科学、适用条件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只适用于无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适用于尚未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得到适当审判的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未达到严重程度的精神病人。该应用程序太单一,无法涵盖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况。
就申请条件而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所列的条件并未表明是强制医疗开始时的条件还是决定申请时的条件。摘要启动证明标准与判决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在适用本文时,检察机关证明标准与法院证明标准的混淆。然而,在判断其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判断。
2.鉴定程序不甚规范、启动程序比较随意、解除机制不太合理
目前,精神病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在识别过程中医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偏差,缺乏诉讼权利保护机制、强制医疗制度带有行政化特征以及鉴定体制改革引发的问题。为了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和“精神疾病”现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发布《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从《规定》的内容上来看,这篇文章没有提到授权的机构和人员,以及评估业务具体如何统一的标准,合理的司法鉴定细节尚未建立。这将导致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构、人员、业务范围的规定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落实,规范鉴定程序,保障人权。
启动过程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启动过程相对随意。目前,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申请的启动程序和法院根据权力的启动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开展刑事强制医疗的认定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个人意见,对是否开展刑事强制医疗没有明确的责任要求。这样做的最大缺点是会导致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同时,随意开始强制医疗可以成为拖延案件的“合理手段”,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是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一大缺陷。
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的启动程序。对于强制医疗后多久可以出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定期诊断评估的频率。有些患者因为没有监护人,而医院担心解除后的患者会危害社会。这可能是因为害怕责任而不申请终止,无法启动终止程序。有时,即使近亲申请解除,法院也不受理,使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难以启动。
二是解除过程中的鉴定程序。刑事力量医疗解除的鉴定程序和判定鉴定程序同样要鉴定病人的身体状况,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但是,解除的条件不仅限于没有社会危险,而且还包括终止的后续处理。患者家属的经济能力和监护能力的调查也会影响患者能否回归社会。三是解除方式的不规范。在实践中,有些可以通过听证程序直接撤销。大多数法官通常为了方便而选择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不像审判程序那样具有规范性。它通常是一个由法官、强制医疗机构和法医专家组成,讨论病人是否允许返回社区。此时,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法律没有规定其在强制医疗中的法律地位,撤销程序,能否还像决定程序一样与法官对立。
3.强制医疗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强制医疗机构的专业性不强
2013年,公安部下发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将安康医院更名为“强制医疗机构”,作为实施刑事强制医疗的附属机构。然而,由于当地条件的限制,一些地方不得不由政府临时指定开展一般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部门可以临时设立治疗机构作为执行机构。我国有关刑法没有规定临时措施的责任。但是,监管机构不明确,导致强制医疗的实施不规范。在一些地区,安康医院不仅由公安部门管理,还由民政部门管理。关于强制医疗的执行主体是谁?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应当是最终的责任主体;有人说卫生部门是精神病院的行政部门;有人说,精神病院是侵权行为最直接的执行机关和实施主体,应当成为责任主体。事实上,每个组织在每个环节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没有人可以逃避自己的责任。但是,法律对责任主体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各部门之间推诿责任,法律监督部门也无法启动,案件拖延,当事人没有追索权,司法效率低下。
目前,公安机关管辖的安康医院等机构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然而,医疗水平也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医疗设备和医疗人员也有很大的差异。安康医院强制医疗执行机制不同于一般医院,这熊被强制医疗对象的确认,检查治疗,合理的治疗和诊断评估,检查他们的疾病,康复治疗和诊断评估和决定终止强制实施的医疗建议都很专业。如果强制医疗制度不专业,法官很难根据各种评价和意见做出合理的决定。因此,在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过程中,加强强制医疗的专业性显得尤为重要。
4.刑事强制医疗期限不明
刑事强制医疗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治疗精神病人,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治疗效果并不好,甚至给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带来严重障碍。从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期限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期限的不规范原则是由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状况所决定的。它可以短至五、六年,也可以长至几十年。在治疗方法上,一般将其安置在公安机关管辖的安康医院或普通精神病院,与社会隔离,实行强制医疗。此外,由于长期的治疗,精神病人严重脱离社会生活。如果正常的人长时间保持这种状态,他们也会患上精神疾病,更不用说恢复正常生活了。如果这些长期被禁锢的精神障碍患者重新回到社会,他们不仅会再次复发,还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不确定的危害。因此,刑事强制医疗期限的不确定,使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社会防卫目标难以实现。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实体规范
由于本文建议扩大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范围,扩大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目前,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过于狭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精神病人没有造成意外事故,只是轻伤他人或破坏物品而情绪激动有进一步伤害的可能性时,其近亲、受害人、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社会团体均可向法院申请权利开始。如公开、检查、法律未按照精神病人造成事故时的规定启动本程序,建议此时加入精神病人的被害人和亲属为申请启动的主体。逐步构建精神病人的辩护制度,以平衡威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权力的弱化,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扩大适用对象、明确适用条件
刑事强制医疗作为一种保障措施,其性质兼顾了社会预防和公益的特殊功能。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帮助病人回归社会。这不是一项惩罚性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复杂的现象将会出现,精神疾病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扩大强制医疗对象的范围。
从法律方面精神疾病应在广义上理解为一种精神障碍。通过这种方式,它可以合理的将药物引起的精神疾病和病理性醉酒的监管范围的刑事强制医疗,并依法实施强制医疗,以保护没有辨认能力识别和控制人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要注意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对象问题。这是因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涉及到人身自由、隐私权、名誉权等重要权利。强制医疗虽然具有社会防卫的本质属性,但应根据制度性质科学界定刑事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切忌过于盲目。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必要性要件。
一方面,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有待提高。将刑事责任能力转化为刑事能力,对于完善刑事强制医疗保障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鉴于刑事强制医疗的本质属于社会保障的功能,罪犯已经失去了能力受审后犯犯罪行为和那些已经失去了控制自己,确定自己的能力而服刑应给予足够的强制医疗,即使他们有刑事处罚。这样,接受刑事强制医疗的病人就可以分为有罪的病人和无罪的病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继续犯罪的能力,这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监狱和社会的秩序。另一方面,社会危险的结论应综合考虑。被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取决于犯罪人实施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而且还取决于犯罪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手段。虽然暴力未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仍应予以强制医疗。
(三)改革刑事强制医疗的司法鉴定程序、改进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合理设置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
司法改革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专业技术,针对司法精神病学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从司法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在西方国家,司法心理学和发展社会,法律和社会精神病学,律师协会和其他相关的专业组织。医疗和心理专家、各界人士的生活和选择多个对象进行综合识别的社会危害性的人员,独立承担责任的司法鉴定,最后做出一个客观的鉴定结论适合病人,护送司法精神病学。第二,还应考虑确定司法专门知识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保持中立和专业精神,以确保法医精神病学专业知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是认定程序的前提。只有启动刑事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可以标识为法医精神病患者,刑事强制医疗的主体扩大,和多种学科开始机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当事人形成,有效地减轻刑事强制医疗的困境开始。扩大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主体范围,普及权利,不仅是对当事人人权的尊重,也是逐步解放公权力垄断下的启动程序的便捷途径。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采取党性与威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从而降低了刑事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可控性。法官可以更多地听取政党的意见,做出对社会和政党更有利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将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只授予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不授予社区、村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实践过程中,强制医疗对象很难行使申请终止的权利。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是否有行为能力或者已经被自己治愈,在被羁押期间很难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于强制医疗机构的资格和级别不同,由于资金的限制,诊断水平不高,责任能力有限,一般不主动行使终止权。一些接受强制医疗的近亲被强制医疗的人伤害,一些甚至被强制医疗的人杀死。一方面,他们需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他们也受到了伤害。所以很多人既不能也不愿意申请救济。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不增加申请终止强制医疗的人数,就无法充分保护强制医疗对象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的监督,本身执行的职责执行过程监督和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在医务人员被迫密切接触,可以强制医疗机构咨询相关的评估报告,它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提出删除应用程序也符合所使用的过程,赋予检察机关强制医疗申请终止权的建议
(四)加强强制医疗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加大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力度
在刑事强制医疗的整个过程中,安康医院是与患者接触最多、最容易侵犯患者权利的医院。强制医疗的实施负有保护当事人健康的责任,需要强有力的专业医疗。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安康医院隶属于公安机关下属单位,隶属于公安机关。除部分医务人员外,大部分为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安康医院已明显成为行政部下属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强制医疗的标准因地而异。因此,加强安康医院的职业化建设,明确其工作的针对性,成为完善义务医疗制度的重点。为了尽快建立刑事强制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的标准,要严格检查医生的专业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特别是政府指定的临时精神病院,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三甲医院。
检察监督应当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建议除了所谓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法中,监督对象还应该包括监督参与诉讼的诉讼行为,尤其是监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违反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由检察部门对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要明确更正意见的有效性。鉴于以上环节存在违法、程序性行为,应追究责任。错误判断的程序步骤应当重新启动,法院应当根据结果决定是否重新回到程序。
 
结语
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精神疾病患者总人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肇事事件在各地精神病人中频繁发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从维护社会安全、帮助精神病人康复的角度出发,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必要的强制医疗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是,精神病人作为社会群体的特殊成员,仍然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目前,对肇事和肇事的精神病人的矫正仍是各国司法领域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这篇文章的自我认识能力还很浅,文中提到的很多观点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我想提出一些建议,以便在这一进程中为法治作出微薄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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