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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论文:我国税收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4-02 18:16

摘要

  税收宏观调控是政府为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调整税法规则、变动税法要素或设立新税种的方式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预期,引导调控受体做出与调控目标相一致的行为选择,实现预期目标的宏观调控手段。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宏观调控具有相机行、间接性、法定性以及临时性的特征。按照税收宏观调控措施对税法体系影响的大小,可将其分为税种调控、税法要素调控和补充性政策调控三种类型。

  通过对以房地产市场为代表的税收宏观调控措施的梳理和评析可以发现,调控主体混乱、越权调控频发、抑制性调控目标难以实现、税法的稳定性和调控受体的信赖利益受损是我国税收宏观调控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造成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制定规制税收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调控措施频繁变动引发的动态不一致、对市场效率的过分追求以及税收法定主义实施不力。

  针对我国税收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发现,对税收宏观调控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根据税收宏观调控自身的特点和实践的需要,可将税法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边缘性规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进行修订,以实现税法稳定性和税收宏观调控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在税收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调控主体应在坚持税收法定、适度调控和权责统一三个原则的前提下,确保税收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和调控效率。最后,如果调控主体制定的税收调控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调控受体造成损害的,利益受损的调控受体还可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调控主体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从而形成对税收宏观调控措施制定者的制度约束。

  关键词:税收宏观调控; 房地产; 法律规制

第 1 章 引言

  税收宏观调控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其实施效果不仅决定着调控目标能否实现,更会对税法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对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虽然税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必然涉及到税法的变动,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对其规制处于一种缺失状态,既缺乏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律追责程序。房地产市场作为我国近些年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其成为了我国税收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而我国税收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的普遍问题也在对其调控过程中得到充分暴露。通过对房地产领域的税收宏观调控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税收宏观调控不仅难以实现抑制性调控目标,甚至还损害到税法的稳定性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由于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能够较为集中地反映税收宏观调控领域的主要问题,因此论文通过对我国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政策的分析,可以提炼出我国税收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找出其产生的原因,并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基础上提出规范税收宏观调控行为的具体法律建议。

  1.2 选题意义。

  从实践来看,对以房地产为代表的税收宏观调控进行评析,找出其出现问题的缘由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有助于税收宏观调控效率的提高和目标的实现。

  从理论上看,论文一方面能通过构建税收宏观调控的制度逻辑来为我国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另一方面还能丰富和完善税收法定主义等基本税法理论。多数学者在研究税收宏观调控实施效果问题时,侧重于从调控主体的角度分析税收政策的有效性,而忽略了对调控受体的行为心理和行动选择的考察。根据动态不一致理论,调控受体对调控效果同样也具有决定性作用,为确保调控受体遵守税收调控政策,有必要运用激励理论分析税收宏观调控对调控受体的激励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践需要制定出恰当的规制模式。为了实现调控绩效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有必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如何处理好灵活的宏观调控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之间的关系,则毫无疑问成为论文无法回避的重要理论难题,因此本文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税收对市场经济具有调控作用,所以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学者们就开始了对税收宏观调控的研究。近些年来,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但结果却收效甚微,在某些地区房价甚至出现了逆势上涨的现象。税收手段作为房地产宏观调控中重要一环,其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和效果如何,又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1.3.1 国内研究动态。

  到目前为止,国内对税收宏观调控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收宏观调控的基础理论研究。这一阶段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是税收宏观调控的定义、性质、作用以及调控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等,并论证了我国对市场经济进行税收宏观的必要性。这些研究开启了对税收宏观调控问题研究的先河。(如杨卫华、岳树民、张大龙、聚锋、程永昌、杨树民、侯臣等学者的研究)第二,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评析以及完善建议。自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我国政府就对其进行了多次税收宏观调控。学者们或将这些调控措施全部归纳整理,或选着罗列其中某个时期政策,通过定量分析对这些税收调控政策的效果进行评析,然后在此基础上之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学者们从事的上述研究为本论文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如杨勤法、贾康、杨德荣、倪日红、王鸿貌、张华、王向楠等学者的研究)第三,税收宏观调控的合法性。近些年来,税收宏观调控的合法性问题逐渐进入了学者们研究视野,而 2011 年中央决定在上海和重庆对个人的第二套住房试点房产税的做法更是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并以此为契机展开了对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合法性的全面反思。这些成果是研究我国税收宏观调控法律规制的重要基础。(如刘剑文、李晓辉、陈承堂、王宗涛、宣志欣、陈亮、阳建勋等学者的研究)1.3.2 国外研究综述。

  虽然西方国家也经常采用税收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但因财政立宪主义和税收法定观念早已在这些国家根深蒂固,因此早已实现了对政府税收调控行为的法律规制,所以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也就各有差异,国外学者将税收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作为了其研究的重点:第一,税收宏观调控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凯思·马斯顿和斯卡利都认为,税负过轻则政府的财政收入无法得到保障;而过重的税负虽有利于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但会抑制经济的活跃性;只有在税率适中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同时增长的局面。第二,税收政策与房价之间的关系。以 Meen、wood 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房地产税收政策是通过改变交易频率、交易量和购房需求来影响房屋价格的。Francois 认为如果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行较高的税率反而会加快房价的上涨。第三,税收政策与房地产市场之间的关系。Boelhouwer 发现税收政策与房地产行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朗,同样是实施刺激性税收调控政策,美国、德国和丹麦的房地产市场就得到了快速发展,而比利时、法国和荷兰的房地产行业则发展缓慢。

  从国内外对税收宏观调控的研究动态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较为分散,缺乏系统且全面的研究,且在调控效果失败原因的分析上侧重于调控主体,研究角度单一没有新的突破。国外研究的重点在于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和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虽然研究成果丰硕,但因经济模式、税收体系、法律基础的区别,所以更多的是从研究方法和分析视角上对其进行借鉴。因此,论文可以在国内外现有研究动态的基础上就税收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研究。

  1.4 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实证分析方法。论文拟对抑制期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搜集、比较和分析,从而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其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刺激性调控措施进行对比研究,找到抑制性调控目标难以实现的关键原因。

  第二,经济分析方法。在税收宏观调控的原因分析中,运用制度经济学原理分析制度对受控主体的激励作用以及各方主体的利益博弈。在制度构建的部分,通过分析引入追责机制后调控主体的守诺成本的变化,确定税收宏观调控中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税收宏观调控具体规则。

  1.5 创新之处。

  第一,研究内容创新。论文将税收宏观调控的效率与合法性有机统一在一个研究系统中,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单向度研究可能造成结论的局限性,体现了系统论和结构主义的哲学观念。

  第二,研究方法创新。论文运用博弈论分析工具评析了房地产市场抑制性税收宏观调控措施失败的原因,认为调控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是造成上述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政府税收宏观调控的行为进行规制是避免上述问题出现的重要手段。

  第三,研究视角创新。传统学者在研究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政策问题时更多从抑制房价的必要性出发,而论文通过考察税收宏观调控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调控受体的行为选择,提出调控受体对调控结果的重要作用,并由此对我国税收宏观调控深层次的制度逻辑进行了深刻反思,力图从点到面,从调控主体、调控程序、调控原则、法律责任具体制度方面对我国政府的税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1.6 文章结构。

  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就税收宏观调控的概念、特征、调控手段等基础知识进行了初步分析,为下文具体分析我国的税收宏观调控打好基础。进入第二部分之后,论文在梳理和评析我国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政策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税收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着调控主体混乱、抑制性调控目标难以实现和税法的稳定和调控受体的信赖利益受损的问题,并在第三部分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我国税收宏观调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论文在第四部分指出了对税收宏观调控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五部分就税收宏观调控法律规制的模式、原则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法律的对策。
······

结语

  以变动现行税法规定为表现形式的税收宏观调控,其既要满足稳定与合法的税法要求,又要提供宏观调控及时和有效的需求。两种需求之间相互冲突,使得税收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变成一个化解矛盾的过程。在我国税收法定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和税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对调和税法规范性与宏观调控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显然不够重视。经过多年的积累,我国虽已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但这种以宏观调控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出现了诸如多弊端,且以违反税法规范性为代价的抑制性调控措施不仅难以实现调控目标,反而侵蚀了已有的经济发展成果,因此,在现阶段有必要反思税收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政府宏观调控的频率,充分实现经济发展的市场化。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治,而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充分发挥同样也需要税法的健全,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提出贯彻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随之全国人大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将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法要素都纳入了税收的基本制度之中,同时还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授权立法和立法绩效评估进行了规定,此举对我国税收宏观调控的规制也提供给了方向性和制度性的指导。有人感叹这是中国走向良法之治的里程碑。诚然,按照这一发展趋势,作为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税收宏观调控,其在此后的实施必然要以合法性为前提,因此对税收宏观调控进行必要的法律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论文就是对税收宏观调控法律规制的一种初步构想,至于其能否满足我国税制改革的需要以及其还存在哪些缺陷都需要实践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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