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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两法适用衔接和协调的应对举措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4-07 11:16
摘要: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一条崭新的制度轨道。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启动、推行以及改革的深化,带来的是一系列的体制适用的衔接和协调问题。目前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各抒己见,因此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适用衔接机制已然成为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分析监察法的实施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以及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探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应对两者间适用的衔接和协调。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
 
  监察委员会是作为党中央顶层设计的专门机构,不能够单纯从我们法律角度来将其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这种特殊主体直接介入司法体系,无疑给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之间的合理有效衔接和协调机制带来较大的新挑战,这也是前所未有的新课题。
 
 
  一、两法衔接协调的必要性
 
  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发生变化。犯罪侦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公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另一类是由人民检察院针对职务犯罪所进行侦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发生变化。现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这两个程序环节实际上没有了,被监察委立案和调查所取代,然后直接进入刑诉法的审查起诉环节,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规定,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律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中相关的条款被暂停适用。笔者认为,这不妨看作是“人民的权力”发生转移的问题,权力新配置的问题。既然检察机关能够拍出像《人民的名义》这样的电视剧,那么就要理解检察院职权也是人民的权力,其法理基础有赖于如何解释《宪法》第2条。总之,检察机关既要习惯职权的增加同时要习惯职权的移出及调整。
 
  二、两法适用的具体问题分析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程序法,其目的在于查明犯罪事实,理论上讲只要是查明犯罪事实,就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显然职务犯罪不属于查明犯罪事实的例外。[1]
 
  其次,从监察委的产生来说,监察委固然是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尽管工作内容有别,其法律地位却是平等的。职务违法犯罪可视为一种复杂且隐蔽的犯罪类型,但这并不能作为监察委查处该类犯罪可以不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充分理由。
 
  再次,就理论界学术者们的观点所主张的“调查不是刑事侦查”来说,字面意义上来看“调查”当然可以说不同于“侦查”,但非要说监察委的调查不是侦查,简直等同于文字游戏。[2]
 
  国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除了与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工作衔接之外,还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下,监察委与人民法院所调查的案件的证据问题以及审判中心所要求的证据问题。进一步讲,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也涉及到一些问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侦查的普通犯罪行为有牵连的时候该如何处理;比如说,既有贪污受贿行为,同时又有杀人放火行为;既涉及到贪污贿赂问题,也涉及到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相牵连的案件,此时由谁来调查或者侦查?这都是相互衔接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两法适用衔接和协调的应对举措
 
  (一)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的规定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是否取代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需要明确的问题,对于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权性质的认定,当前学术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调查权并不是侦查权,就譬如马怀德教授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不能当然承继检察院的公诉权、侦查权、批捕权,监察委员会应当定位为执法监督机关,而非司法机关”。[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实质上等同于刑事侦查权,那么其理所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比如陈光中教授就认为,监察委员会对于涉嫌犯罪的调查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性质上应该是一样的。[4]笔者认为,就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异同不能一概而论。调查与侦查本来就不是一对互相矛盾冲突的概念,侦查从本质上来讲就包含了针对案件开展的专门调查工作。
 
  (二)监察委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协调衔接
 
  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笔者认为其中最关键的莫过于证据标准和强制措施。在监察委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适用《刑事诉讼法》,那么,在证据问题上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标准。[5]监察委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对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与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理解认识是否一致。以前,对于反贪反渎案件在纪委双规之后,移送到检察院会重新进行讯问和采取其他侦查措施。证据没有达到要求,特别是涉及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可能会请示纪委。从三个地方试点情况来看,这种反复案件明显少了。
 
  另一方面,移送起诉后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委调查处置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可以说,监察委调查期间以留置取代“两规”进行处置,依据了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在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之后,由检察机关适用强制措施,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根据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这种权力配置应当说具有合法性,或者就是说它有法律依据,更基本的法理基础是“人民的权力”或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的解释。实践中,调查权在监察工作推进中毫无疑问不应存在更多质疑,检察机关涉及到负责案件侦查的人员,已经转隶到监察委,不再有自侦案件。监察委员会职权行使中,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内容,一个是12种调查措施,即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四、小结
 
  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的定位,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创制,这是一个总体观察,是监察体制的创新之举。涉及到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对于特殊的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程序并不受制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笔者从四个方面归纳个人看法。其一,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衔接实质是“应对”。其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包括现在正在热议的《监察法》中间的若干问题,它都必须确保一切改革措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所以调查与起诉之间的衔接应该是一个无缝对接,坚持《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必然应当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坚守,理由与根据很清楚,就是确保一切改革措施都在法治轨道上。其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坚持调查与审判的衔接,人民法院应当坚守《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四,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既要相互配合也要相互制约。笔者认为中国特色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发生变化,就是我们今天正在进行改革实践,但它需要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2017(2).
  [2] 王迎龙.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若干问题之探讨——以<国家监察法(草案)>为分析蓝本[J].湖北社会科学,2018(1).
  [3]陈邦达.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8).
  [4]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8(1).
  [5]马怀德.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J].环球法律评论,2017(2).
 
  文献来源:苏亚南.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衔接和协调[J].法制博览,2020(03):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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