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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当代犯罪学基础理论的诠释与更新分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1-10 10:28

摘 要:探寻犯罪的原因是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挫折—攻击理论、社会反常理论、认知失调理论、实力理论、暴力亚文化理论、文化冲突理论与标签理论等犯罪原因理论从不同的观察角度与侧面对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影响因素做出了相对合理和科学的分析,但均具有解释力的不足。基于对前述研究成果的继承与批判,在建构一个具有整体性与综合性的恐怖主义犯罪罪因机制的理论分析模型时,有必要搭设“宏观——微观”的双层罪因理论体系,上述犯罪学理论能够在该双层理论体系架构下获得新的空间。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罪因机制;犯罪学理论;双层罪因理论体系

  一、前言

  犯罪是人类行为的极端表现方式。研究犯罪,总离不开对“犯罪是什么”与“为什么会产生犯罪”问题的探讨。特别是当认识到犯罪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1]的时候,人们就更加关注“为什么会产生犯罪”这个话题,以希望能够找到预防、遏制犯罪的方法。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最为极端的犯罪类型,它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穷尽的痛苦与灾难,故被称作“和平时代的战争”。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就是为了使我们形成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正确认知,进而为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对策提供合理、科学的建议。恐惧来自未知。恐怖分子的可怕之处源自我们缺乏对他们的了解。每当提到“恐怖主义犯罪”,在我们脑海中瞬间浮现的往往是鲜血淋漓的场面、被害人无助的哀鸣与恐怖分子扭曲、邪恶的脸孔,这加剧了我们对恐怖分子的愤怒、憎恶与排斥,并促使政府与国家选择更为严厉的镇压、打击策略。以暴易暴固然可以暂时弹压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但是无助于根本上消除决定恐怖主义犯罪生成的致罪根源。进而,犯罪原因的研究价值与意义得以彰显——它意味着我们尝试着去解读恐怖分子的内心,去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现象背后复杂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寻找出合理的防控策略。

  唯有借助深刻、科学与系统的犯罪原因理论,方能够正确认识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机理,合理解释影响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形成与变化的诸致罪因素以及诸致罪因素之间的关联结构。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犯罪学理论的重中之重。“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中最为根本却又最为复杂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犯罪原因理论就是犯罪学理论。”[2]犯罪原因理论的构建离不开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总结与批判。对过去的了解有多深刻,对未来的把握才能有多透彻。一个能够对犯罪原因更具解释力的犯罪学理论并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前人的理论成果与智慧结晶既是其“根”,也是其“源”。故本文择取犯罪学界主要的犯罪原因理论,尝试运用这些犯罪学理论作为说明、解释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形成与变化原因的研究模型,并进一步对这些理论在解释恐怖主义犯罪的致罪根源中所面临的问题与局限做出判断和分析。

  二、挫折—攻击理论

  最早提出挫折—攻击理论(Frustration-aggression Theory)的是美国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约翰·多拉德、尼尔·米勒、梅尔等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发展、修正。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指出:挫折容易引发攻击行为产生。[3]申言之,人的挫折感是导致大量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但是在论证挫折—攻击理论时会发现,不仅遭受挫折的个人不一定会实施攻击性行为(他可以干脆选择放弃目标,或者积极克服实现目标的障碍或不利条件作为攻击性行为的替代选择),而且攻击性行为也不一定只能作为挫折的结果而产生(人在为了实现目标或者服从权威的情况下,也可能实施攻击行为)。所以,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因果关联性备受质疑。但是,不少学者仍然坚持为挫折—攻击理论辩护。[4]

  挫折—攻击理论为解释暴力性攻击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很好的视角。对该理论的批评只能说明,暴力性攻击行为的产生确实有着复杂多样的原因,而单独一种理论是难以完全涵盖所有情形的。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挫折—攻击理论存在不足。但是也必须承认,“挫折—攻击”确实会存在于暴力现象之中。当个体遭受某种挫折的时候,会有着复杂的认知与情感现象相伴而生。一般来说,经历挫折的个体,会产生强烈程度不同的失败感,在失败感中,掺杂着愤怒、委屈、羞耻等各种情绪、情感,这些因素极有可能诱发攻击行为。另一方面,攻击行为是否产生还取决于个体的归因认知。倾向于外部归因的个体,总会将导致挫折的来源归结于外部因素,因此会滋生对外部因素的谴责性认识,这种谴责性认识会强化个体的负性情绪的强烈程度,进而诱发对外部的攻击性行为。与此相反,倾向于内部归因的个体,会将导致挫折的来源归结为自身。后者一般不会对外界实施攻击性行为。

  依据挫折—攻击理论,恐怖分子之所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是因为其心理上体验到了某种受挫感。这种受挫感可能源自恐怖分子所处的社会环境,如物质上的被剥夺、传统价值观受到威胁或者军事上的被占领。在巴勒斯坦的难民营,在阿尔及尔、开罗、巴格达、雅加达的平民窟,恐怖主义组织对这里的挣扎于困顿之中的人们总是富有极强的吸引力。Stern 指出,对于某些人群而言,恐怖分子甚至是一份好的职业选择。[5]

  但是,也有证据表明,恐怖分子并非都是来自这样的极度绝望的阶层;而且即使来自这个阶层的人们中间,也只是极少部分人选择加入恐怖组织。活跃在上个世纪 70 年代的极左型恐怖分子大多数来自中上阶层。埃斯波西托亦指出,大约 65% 的原教旨主义激进派的经济状况非常良好,他们的收入一般与该地区的平均收入持平,甚至远高于平均收入。[6]

  对此,相对剥夺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Theory)予以解答。该理论指出,人们总倾向于寻找一个参照群体,将自己的获得与参照群体进行比较。即便自己获得的绝对数量很多,但是如果少于参照群体,仍会产生受挫感。古语“不患寡而患不均”也是这个道理。

  三、社会反常理论

  默顿提出的社会反常理论(Theory of Anomie,又译为失范理论)对越轨行为的生成机理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恐怖主义犯罪也是越轨行为的一种,自然可以用社会反常理论来解读恐怖主义犯罪。社会反常理论的核心命题是:“越轨行为是由所处文化规定的目标与社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提供的途径之间相互脱离的一种表现。”[7]

  该理论认为,社会结构中包括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文化目标,二是制度化手段。前者为全社会的人们规定了总体的奋斗目标;而后者则意味着这个社会所能够为人们提供的实现这些奋斗目标的合法方法。当一个社会特别强调由其文化所定义的目标(如追求物质利益、社会地位、社会名誉等等),但是所有社会成员基于地位、阶层的不同而未能平等地得到由这个社会所提供的实现目标的方法时,就会出现目标与方法之间断裂的情形,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在这种社会反常状态下增长,尤其在那些缺少制度化手段的群体当中表现更为突出。

  默顿认为社会中的个人有五种适应社会反常状态的模式,分别为:遵从型(Conformity)、创新型(Innovation)、仪式型(Ritualism)、退却型(Retreatism)与反抗型(Rebellion)。[8]根据社会反常理论,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反抗型越轨行为。所谓“反抗”是指,置身于社会结构之外的人们设想而且寻求建立一种新型的,也就说是,一种进行过深刻改造的社会结构。恐怖分子们就是这样一群将自己置身于社会之外的人。他们对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均持否定态度,他们努力追寻的是一种新型的、经过改造后自认为更加合理的社会结构。他们将大范围内的挫折的根源归咎于现存的社会结构,并描绘出一个可能不会带来类似挫折的替代品。这就是恐怖分子们的“行动的宪章”。宗教极端恐怖分子否定世俗政权的合法性,追求建立一个宗教教法统治的“神的国”;民族极端型恐怖分子旨在建立一个本民族管理的国家;意识形态型恐怖分子为了以心目中理想的政治制度替代现存政治制度而奋斗。依据社会反常理论,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社会的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之间的断裂并引发了结构性的紧张,以至于恐怖分子感到“被边缘化”乃至被整个社会“遗弃”。恐怖分子偏执地认为,现有社会制度已经构成满足其欲望的最大障碍。唯有造反,唯有推翻现有制度,并重新构建一套他们自认为合理的有关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他们才能得以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默顿还指出,“憎恨”是与“反抗”不同的类型。“憎恨”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仇恨、嫉妒和敌意的情感融汇;第二,有一种无力向引发这些情感的个人或社会宣泄的感觉;第三,不断地重复这种无力的对抗。默顿认为,“憎恨”与“反抗”的基本区别是,前者不涉及价值观的真正变革。

  “憎恨涉及一种酸葡萄模式,这种模式仅仅断言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实际上并没有包含备受推崇的价值——寓言里的狐狸毕竟没有说它已经放弃了吃甜葡萄的趣味,它只是说这些葡萄不甜而已。而反抗则要求变革价值判断,即直接的或引起共鸣的挫折遭遇导致对以前所推崇的价值的严厉谴责——反抗的狐狸就放弃了吃甜葡萄的流行趣味。在憎恨中,人们谴责他们私下渴望的东西;在反抗中,人们谴责渴望本身。”[8]

  本文认为,根据默顿的研究,可以将恐怖主义犯罪与带有恐怖性质的普通刑事犯罪区分开。后者往往表现为,经历挫折的行为人出于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而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不是为了反对现行国家体制,而是憎恶现行体制下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这与直接反对现行体制、寻求彻底变革的恐怖分子是截然不同的。换言之,恐怖主义犯罪中还包含了政治理想(追求社会结构的革命性转变)的成分,这是其与普通刑事犯罪最大的不同。但是,也并不排除这样的情形存在:有组织的反抗在制度极为混乱之时还是要利用大量心怀憎恨和不满的人。

  本文认为,社会反常理论运用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两个变量来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机理,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观察视角。默顿认为,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断裂之处即越轨行为滋生之所在。但是面对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断裂的这种“社会反常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紧张,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模式来适应,追求手段革新的人成为了普通刑事犯罪人;拒却文化目标但尊重制度手段的人是社会上的奉公守法者;拒却文化目标同时也拒却制度手段的人,一部分人选择疏离于整体社会,另一部分人则选择用激进的手段试图“改造”社会,恐怖主义犯罪就产生于后者之中。为什么面对同样的反常状态,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模式予以适应,这是需要作进一步分析的。此外,社会反常理论的不足之处还表现为:首先,社会反常理论虽横跨宏观与微观两个界域,但却并未详细解明宏观上的文化目标与合法方法的具体内涵。在这种情况下,默顿将文化目标与合法方法两个变量直接带入微观个体的解析之中,从而导致张小虎教授所言:“这两个变量的社会结构的蕴意显得模糊,相反却成了个体类型的抽象,从而构成了宏观解析与微观解析的含混”。[9]

  其次,社会反常理论过分强调社会秩序与均衡的重要性,过于强调现存社会结构、社会规范与文化价值体系的合理性,往往将个人行为与社会文化规范的不一致性夸大为社会体系内矛盾与冲突的最主要根源,从而就不可能看到社会的经济矛盾、阶级矛4盾等导致越轨行为滋生的真正根源。

四、认知失调理论

 

  美国的费斯汀格、阿伦森等人提出的认知失调理论(Cognitive Dissonance Theory)也可以作为恐怖主义犯罪成因的一种解释理论。该理论指出,个体内心的认知失调可能是导致攻击行为产生的重要诱因。心理学家认为,保持心理平衡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如果一个人从自己对价值观念、环境、行为的认识中发现内心的不一致性,即处于认知失调状态。

  这个人的心理平衡会因此受到扰乱,并产生不愉快、难受甚至痛苦感。个体会因此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压力而被迫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减少或消除这种不一致性。换言之,即令认知协调,从而重新恢复个体的心理平衡。这种行为包括行为的改变、改变不一致的认知以及增加新的认知元素。

  首先,认知失调理论可以解读恐怖分子为什么实施恐怖活动。美国记者托马斯·弗里德曼近距离观察中东地区的恐怖分子及其生活环境后得出结论,“认知失调以及由此产生的痛苦、不满、愤恨与绝望”是恐怖分子最重要的心理因素。生活在中东地区的穆斯林们从小被灌输伊斯兰教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宗教思想,但是长大后发现残酷现实却是东西方之间的巨大差距——自己所信奉“最优秀”

  宗教的世界竟然在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政治制度等方面落后于信仰“落后”的基督教的世界,甚至还逊于犹太教的国家。这种认知失调使年轻的穆斯林感到紧张、压力与愤恨,并迫切需要途径发泄。为了克服这种心理环境的不平衡,他们在内心增添或者被引导增添了新的认知元素。他们认为是西方人和犹太人从穆斯林人那里偷走了他们最宝贵的财富,还阻止他们的发展,他们还认为现在穆斯林世界的统治者已经违背了神圣的《古兰经》的教义,在悖离穆斯林的方向渐行渐远。因此他们决定用暴力改变这一切,其矛头指向了西方人与本国政府。恐怖暴力活动就此产生。

  其次,认知失调理论可以解释恐怖分子是如何持续实施暴力恐怖行为的原因。残酷的暴力活动、无辜者受难的血腥场面以及政府与民众的严厉谴责容易使恐怖分子在“我是正派、公平、善良的人”与“我做了不好的事”之间发生认知失调。为了消除这种不平衡,恐怖分子往往会选择下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之与不一致的认知达到一致。恐怖分子可以彻底放弃恐怖活动,但事实上许多恐怖分子仍会继续犯罪,因此就需要一些其他行为来实现自己的认知一致。(2)通过改变不一致的认知,使行为合理化。恐怖分子可以直接否认暴力恐怖活动的反伦理性判断,认为恐怖活动是“道义的、神圣的、道德的”,例如极左型恐怖分子认为,万恶的资本主义制度日渐腐朽,有必要以暴力来加速它的堕落以彻底解放人类。恐怖分子也可以强调某一认知因素的重要性,如强调恐怖活动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可以忽略其行为本身的不道德性。(3)通过增加新的认知,使行为合理化。

  恐怖分子可以增加一些新的认知因素,如“世界上搞恐怖活动的人很多”“搞恐怖活动有利于唤醒尚未觉悟的人民”“搞恐怖活动可以打击强大的敌人,有利于维护本民族的正当权益”,等等。

  认知失调理论是从微观视角来分析恐怖主义犯罪成因的,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确认识到了人们内心的心理认知结构的状况对于人们实施暴力攻击活动的影响力。但是,该理论过分强调心理因素的作用,这实际夸大了恐怖分子的心理、生理因素对恐怖主义犯罪生成的作用。特别是该理论忽视了社会阶层、社会地位等复杂社会关系对个体行为的强大影响力,因而很难真正有效地解释暴力攻击活动等具体行为发生的各种复杂原因。从根本上说,个体的心理因素是由个体之外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一般认为,在个体出生之时,他们在生理上的差别是非常小的,在这一时期个体的心理共性特征远远大于个性。但是由于个体总是在不同的社会、人文环境下成长的,他们面对的环境是千差万别的,获取社会化的过程与轨迹也迥然不同,也就因此造就了有差异的心理和行为。因此,个体之外的社会因素才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心理因素的探究是一个有益的视角补充,但不能过分夸大它的作用。

  五、实力理论

  实力理论是由詹姆斯·科尔曼、莱特思、沃尔夫等人提出的一种解释社会革命的行动理论。反对现存社会统治秩序是恐怖分子的政治目标,这一点与革命相同。许多学者也将恐怖主义犯罪视为社会革命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运用实力理论来解释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实力理论认为,颠覆现政权的权威体系并从中获益对于反对现存政权的人而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此不能将恐怖分子的攻击活动归结为一种受挫后的自然反应。[10]

  换言之,实力理论不同意挫折—攻击理论,前者将恐怖主义视为一种主动选择的结果,后者则认为恐怖活动是受到挫折刺激后的产物。实力理论认为,挫折只是社会变迁的附随物,挫折会让恐怖分子产生对现存体制的不满,但不一定会诱发恐怖活动。相反,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的变化则是产生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特别是某些社会变迁可以改善、增加和提高对恐怖分子有利的条件,增强其实力,坚定其信心。因而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条件改善的时期,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反而会增加。

  实力理论还特别强调信念体系(如宗教极端思想、极左或极右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思潮、环保理念)的重要性,认为其对于增强恐怖主义的实力有很大的作用。科尔曼指出了宗教在革命运动(包括恐怖活动)中的重要意义。[13]

  一是宗教信仰可以为参与恐怖活动的人带来利益,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动员社会力量,增强恐怖组织的实力。宗教带来的这种利益具有超世俗性和不可经验性,例如参与恐怖组织、为恐怖组织献身可以得到进天堂的资格或者享受来世的丰厚报酬。而这种利益的得到仅与是否参与恐怖组织、恐怖活动有关,与任务是否完成、目标是否实现以及个人的参与行为是否能促成行动没有关联。二是宗教信仰可以为挑战现存政治制度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提供武器。宗教信徒信奉“权威源自上帝”,统治者则是上帝的“代治者”。恐怖分子利用这种原教旨的宗教观念随意否定了世俗政权的合法性,还为自己的恐怖暴力找到了理论依据。

  实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各种反叛、革命行为成因的复杂性,同时也认识到实力及其对外展示对于革命的重要性。尤其是实力理论对恐怖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视,对本文启发很大。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关键区别点在于“政治性”,而这种政治性就表现为一定理论结晶而成的规范体系与价值体系。因此,在探究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原因以及反恐怖主义实践过程中,应当提高对恐怖主义的思想渊源的重视。但是该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恐怖主义的真正根源的认知,也过分夸大了对外展示实力的作用。事实上,实力及其对外展示是恐怖主义犯罪形成的条件而并非原因,因为它并不能真正决定恐怖主义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实力只是恐怖分子考虑是否具体实施犯罪时的一个因素。实力理论显然混淆了条件与原因之间的区别,因而就无法在探究恐怖主义犯罪真正根源的道路上更进一步了。

  六、暴力亚文化理论

  亚文化(Subculture)现象是西方的城市化、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副产品。但是亚文化现象受到学术界关注则是 20 世纪 30 年代以后的事情。亚文化一般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为某一群体所共享的一种与主体文化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①第二层含义则指共享这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群体,又称作亚文化群。本文中亚文化主要指第一层含义。

  亚文化理论又称文化越轨理论,主要观点为:

  (1)区域地位:亚文化群的产生与发展,是与贫民区的产生、缺乏获得成功的机会、种族歧视等分不开的。(2)价值观念:犯罪亚文化群创立了自己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即亚文化),这些行为规范与价值观念与社会中的主文化相对立。(3)功能取代:贫民区的社会问题使得亚文化群取代了家庭和学校的功能,成为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青少年通过接触或交往学习亚文化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4)等级传授:犯罪亚文化群有一定的等级关系,从事犯罪活动时间长,成果显赫、能力高强者,往往居于重要地位;年龄较大的青少年将其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传授给年龄较小的青少年,从而创造了稳定的贫民区亚文化。(5)组织特征:从事犯罪活动的亚文化群成员在犯罪活动的组织性等方面与合法职业者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6)各类犯罪:犯罪亚文化群的成员绝不限于进行某一类犯罪活动。(7)成年脱离:亚文化群中的大部分青少年结婚、就业后脱离亚文化群,少数留在亚文化群成为职业犯。[7]亚文化理论(Subculture Theory)认为,一个社会总会存在相互冲突的不同文化,特别是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间。对于从属亚文化的群体而言,亚文化对其行为与心理的影响可能远超过主流文化。以亚文化理论为视角来研究犯罪成因的学说有很多,其中沃尔夫冈和菲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理论与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是具有代表性的犯罪学理论。本文首先介绍暴力亚文化理论。

  暴力亚文化理论(Subculture of Violence Theory)的基本观点是,暴力可能构成一些群体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群体成员的心理品质中已经被这种暴力亚文化所深深浸透,暴力亚文化甚至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而犯罪就是使用暴力作为手段来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产品。沃尔夫冈指出,在一些暴力亚文化盛行的地区,人们往往在父母、同龄人及其他人暴力行为的耳濡目染下,进而对暴力模式产生认同感。他们也发现,遵从主流社会的非暴力模式将寸步难行。结果,暴力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也成为他们解决各种矛盾的方式。在他们看来,暴力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生存手段。他们不会对侵犯行为感到丝毫愧疚,根本不会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对的。[14]

  跨文化研究和人种学的研究表明,某些社会和亚文化群体会比另外一些社会和亚文化群体更具有暴力倾向和攻击性。如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阿拉佩什人、锡金国的雷布查人以及中非的俾格米人都使用武器狩猎,但他们却很少表现出对人的攻击行为。当这些爱好和平的社会群体遭受外族侵犯时,其成员就会撤退到外人难以接近的地区而不是进行抵抗和反击。与这些群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卡布什人,他们鼓励孩子好战、对他人的需要漠不关心,他们的凶杀率比任何一个工业化国家都要高 50 倍以上。在历史上,美国南部在全美是杀人比率最高的地区。研究人员 Cohn 与 Nisbett 指出,南方严重暴力倾向的源头是畜牧经济在早期南方殖民地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经济依赖畜牧业的地方,放牧者已经被当做运用武力去保护他们财产和生存的象征。在这种体系下,自我保护非常重要。

  人们会产生一种尊严,需要维护他们的荣誉来使他们的财产不被侵犯。如果被冒犯或嘲弄,必须让对方立即知道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这是一种包含着暴力色彩的“荣誉文化”,而这种“荣誉文化”在南方是非常普遍的,而且一些地方甚至通过法律来维护这种文化。[15]

  一些组织、群体与个人热衷于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冲突和矛盾,这与其从属的暴力亚文化有很大的关联性。在解读世界各地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时,文化因素必须得到重视。尤其是在那些暴恐活动频发、武装冲突不断的地区,蕴含着暴力与恐怖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民族极端主义思想、无政府主义思想、极左思想、种族主义与法西斯思想都对恐怖主义的滋生、蔓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恐怖主义是一种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性犯罪。包含暴力色彩的极端主义思想为人们从事恐怖暴力活动提供了重要的道德信念、价值体系、行为规范等支持力量。

  本文认为,暴力亚文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确认识到了不同群体的亚文化对人们行为取向的影响,使人们看到了文化因素在引发恐怖主义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作用。这毫无疑问为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提供了一个颇为新颖的视角。但是,它将行为的原因简单归结为人们所处亚文化环境的特点,这不但犯了夸大亚文化作用的错误,而且也掩盖了隐藏在亚文化因素背后的更为复杂而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与政治根源。另外,暴力亚文化理论只是解释了人与其文化环境的互动联系,并没有说明暴力亚文化自身产生的原因。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暴力亚文化理论还没有彻底解答犯罪的原因这一问题。因此,暴力亚文化理论在解释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时亦是有局限的。

七、文化冲突理论

 

  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Culture Conflict Theory)是解释亚文化与犯罪之间因果联系的一种比较着名的学说。这一理论的基本命题为: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产生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换言之,文化冲突造成行为规范的冲突,而行为规范冲突的一方必然是犯罪。[16]

  塞林区分了基本文化冲突和从属文化冲突。所谓基本文化冲突,包括以下情形:(1)相互比邻接壤且拥有不同文化的地域之间发生的文化冲突;(2)当一个文化区域被迫接受依照另一种文化群体的行为准则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时候,如殖民时期宗主国的文化借助强权向殖民地扩张引发的文化冲突;(3)拥有一种文化特征的人移民到另一种不同的文化群体,其遵从先前文化实施的行为会与当地的规范文化发生冲突。所谓从属文化冲突,是指同一地域或同一文化圈内部某种单一的文化发展成为几种不同的亚文化。分化出来的亚文化既包含有主流文化(中产阶级文化)的成分,也包含有与主流文化不同甚至冲突的成分。法律只保护符合主流文化的行为。当人们按照亚文化行动时,就会发生次级文化冲突,甚至构成犯罪。[17]

  根据上述理论,首先,如果一个国家内部的多元文化缺少恰当融合,容易导致亚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发生冲突。对于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来说,文化就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团结人民的凝聚因素,也可以成为分裂社会的破坏因子。当某种亚文化不甘心“寄人篱下”,或自认为面临生存危机,有被其他文化吞并的危险时,就会试图挑战现有秩序或者谋取使该亚文化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文化,或者干脆从该社会中分裂出去,成为独立的亚文化区域。在此种情况下,诉诸暴力恐怖手段几乎是亚文化群体的必然选择。而当一国主流文化意图强行同化亚文化,妄图实现主流文化的“一统天下”的时候,也会爆发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间残酷、激烈的冲突。世界上诸如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多元文化国家内部的非主体民族皆出现了谋求本民族文化成为主导文化、本民族独立的分离主义恐怖极端势力。例如,印度的多元文化之形成经历了漫长而又痛苦的整合过程,其中不乏血腥与暴力。印度教文化与伊斯兰教文化分别为印度的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为了建立一个“纯粹”的印度教国家,印度教极端分子将矛头指向了穆斯林,试图用武力征服伊斯兰信徒,实现穆斯林的“印度化”。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伊斯兰教徒自然不愿俯首就擒。由双方宗教极端分子引发的暴力冲突与恐怖袭击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印度的国家与社会安全。由此可以发现,文化冲突确实有可能引发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

  其次,塞林指出当某一文化群体的成员移民到另一文化群体时,也会产生由文化冲突引发的犯罪,这对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同样具有解释力。一方面,移民的大量涌入使主流文化产生危机感,视移民从属的亚文化为一种文化入侵和“洪水猛兽”,惊恐其被亚文化反向同化。特别是当出现有关移民的负面报道,更会引来当地主流文化的不满情绪,从而激化主流文化与移民代表的亚文化之间的矛盾。在俄罗斯,主流文化对于外来移民(特别是非法移民)的犯罪问题忧心忡忡。例如,根据莫斯科检察院的统计,在 2012 年上半年莫斯科市已经侦破的案件中,三分之一的强奸案、六分之一的抢劫案、七分之一的贩毒案系外国移民和无国籍移民所为。[18]

  这种情况激化了当地部分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使针对移民的犯罪活动上升。在俄罗斯各大城市均出现了针对外国人和本国外族人实施的极右型恐怖袭击案件。另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出现了恐怖主义的“本土化”与“个人化”,也与移民难于融入主流文化,亚文化与主流文化摩擦频繁有关。

  2013 年发生的波士顿爆炸案说明,即便是在美国这个号称“民族熔炉”的移民国家,其民族、文化融合的政策也并不成功。犯罪人察尔纳耶夫兄弟在2000 年时从车臣移民至美国,定居在麻州剑桥市,但始终无法融入美国的文化和生活。这种生活在其中但又格格不入的生活状态给兄弟俩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和紧张,在合适的导火索下,就很容易产生暴力恐怖活动。

  本文认为,与暴力亚文化理论相似,文化冲突理论将视角定位在文化与恐怖主义犯罪之间,不失为一种新颖的研究路径。但是该理论视文化为决定恐怖主义犯罪生成的唯一原因则又暴露出其理论过分简单化的弊端。文化的冲突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元的,暴力仅仅是其中一种,而且是最极端的表现形式。这说明,恐怖主义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的产物,对其原因的分析也应当从多个角度出发。从这一点来看,文化冲突理论还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八、结论

  上述各种社会学理论均从不同侧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原因进行了揭示。但这些理论又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定不足。例如,挫折—攻击理论对“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因果关联理解过于简单与绝对,从而可能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社会反常理论关注到社会宏观结构变化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影响,但没有对恐怖分子的个体因素进行有效说明;内心认知失调理论过分强调恐怖分子个体心理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因素对恐怖暴力行为的影响;实力理论对恐怖主义生成原因的解释令人们认识到恐怖主义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但是该理论过分夸大了“实力”的作用,混淆了条件与原因之间的区别;亚文化理论将人们暴力行为的成因归结为亚文化环境的影响,却忽视了亚文化背后的经济与政治根源,等等。

  因此,上述犯罪学理论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又无法全面、合理地解释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鉴于恐怖主义犯罪类型的多样性以及成因的复杂性,有必要将上述社会学理论加以整合,并结合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实际情况予以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从而构建一个能够合理诠释影响当代国际恐怖主义形成与变化的致罪因素的有机系统。

  在构建恐怖主义犯罪原因机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注意区分决定恐怖主义犯罪形成的原因与促成恐怖主义犯罪发生的条件之间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区分原因与条件,有的学者混淆了原因与条件之间的差异,这些都是不正确的。本文认为,不仅要对原因和条件予以区分,更要结合演绎推理与实证分析,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来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的关键性致罪因素。第二,要认识到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形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前述社会学理论之所以在解释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时存在一定缺陷、不足(换个角度也可谓“片面的深刻”),就是因为过分简单、单一和片面地看待恐怖主义犯罪这一复杂、多变的现象,必然会在某些方面产生疏漏和局限。因此,在解析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时,必须注重多种角度、多种方法进行分析。第三,要认识到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是受到时空条件制约的,在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机制时也应当注意到这一点。恐怖主义既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恐怖主义犯罪原因的研究应立足于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特征与现实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对象既不是历史上的恐怖主义犯罪,更非未来的恐怖主义犯罪。因此,对当代犯罪现状的归纳是理解恐怖主义原因的必要前提。第四,在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的致罪因素时,应当注意分析对恐怖主义犯罪形成与变化起至关重要的因素。恐怖主义犯罪在形成与变化过程中的影响因素非常多,面面俱到并不合适,而是要善于运用逻辑思维能力来抓主要矛盾和关键原因。另外,还要注意研究这些至关重要的关键性因素是如何决定恐怖主义犯罪产生和发展变化的,也就是说要将恐怖主义犯罪原因的静态分析法与动态分析法相结合。第五,对恐怖主义犯罪原因的研究应当结合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从宏观上研究恐怖主义犯罪,就是要发掘决定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从微观上研究恐怖主义犯罪,就是要探析恐怖分子的生理、心理、人格等个体因素。尽管从现状来看,恐怖主义犯罪多为有组织犯罪(当然也存在个体的恐怖主义),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与根源。

  但是恐怖主义犯罪首先表现为一种策略和手段,其实现依赖于人的行为与活动。因此,社会因素要想发生效用仍需要以人的主观因素作为桥梁和中介,否则恐怖主义犯罪终究难以发生。正如王牧先生指出:“犯罪行为是社会客观因素的消极影响通过具体人的心理特征而表现出来的活动。”[19]

  康树华先生在构建犯罪原因系统时指出:“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原因(犯罪社会原因);一类是主观原因(犯罪个体原因)。客观原因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宏观社会环境,一种是微观社会环境;在主观原因中,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物因素,一种是心理因素。”[20]

  在引起恐怖主义犯罪的诸原因之中,恐怖分子的个性特征属于引起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因素(个体因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则属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因素(社会因素)。一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形成与变化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因素与个体因素的地位是不同的。恐怖主义犯罪是由引起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因素直接引起的,但是从本质和根源上说,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是由现实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犯罪的社会因素应当居于主导地位。”[21]

  现实社会条件决定了必然要有人犯罪,而谁成为犯罪人则是由每个人自己决定的。对社会而言,前者具有必然性,后者具有或然性。这在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亦是可以适用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对恐怖主义犯罪个体因素的考察不失为一个有益的补充。这是因为,即使面对同样的社会环境,在同样的压力与紧张下,并非所有人均选择加入恐怖主义组织,亦非所有人实施暴恐活动,故而恐怖主义犯罪的个体因素(主观因素)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机制时,宜区分为社会因素(客观因素)与个体因素(主观因素)两个界面分别予以分析。

  综上所述,所谓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机制就是指,由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包含彼此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社会因素(客观因素)与个体因素(主观因素)在内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系统。上述两种因素彼此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社会因素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本性因素,但社会因素效用的充分发挥还需依赖个体因素作为中介。对恐怖主义犯罪心理因素的探究可以为犯罪原因机制增添独特的研究视角与必要的学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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