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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1-0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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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指出,我国部分地区进入暴力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激烈期、干预治疗阵痛期的“三期叠加”时期。在这一时期,网络恐怖活动迅速发展,表现为“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网上有市场”.网络恐怖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招募人员,传播恐怖主义思想,传授恐怖犯罪技术,筹集恐怖活动资金,策划恐怖袭击活动,其危害性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与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
  
  ( 一) 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涉及利用网络传播暴恐音频、视频、制作爆炸物技术,利用网络招募恐怖主义人员、募集恐怖主义资金、利用网络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内外勾结,以及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渗透。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利用网络传播暴恐音频、视频。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利用暴恐音频、视频,用以表明自身对于异教徒的态度,宣扬自己的极端宗教思想和恐怖主义理念。其中某些血腥、残暴的内容客观上制造了恐怖氛围,引起了社会恐慌。第二,利用网络传播制作爆炸物技术,传授恐怖主义犯罪方法。他们将制作爆炸物的详细演示视频传播至网络空间,针对特定的暴恐分子或者不特定的普通人,演示、教授爆炸物的制作方法。第三,利用网络招募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人员。恐怖主义犯罪分子通过设立网站、注册社交网站账号①等方式拉拢、招募具有极端宗教思想、民族歧视或者仇恨观念以及具有分裂国家意图的人,通过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来实现其各自的目的。第四,利用网络募集恐怖活动资金。其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为恐怖主义犯罪融资,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募集资金。其中不仅包括通过跨国资金的网上支付将国外资金引入国内,还包括在国内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将恐怖主义犯罪资金进行融汇,以及利用网络将募集的恐怖资金进行洗钱活动。第五,利用网络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国内外暴恐分子通过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利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事件,小题大做,歪曲事实,发表针对某一具体地区、具体事件的恐怖主义言论,煽动境内“三股势力”或者不明真相的普通民众实施暴恐活动。第六,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内外勾结。主要是指,境外恐怖组织、反华势力或者在境外的“三股势力”与境内的“三股势力”之间相互交流经验、互通情报、相互配合。甚至境外势力对境内的暴恐活动实行“远程控制”,通过网络指挥境内“三股势力”实施暴恐活动。第七,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渗透。该犯罪形式主要针对以下两个群体: 一是针对普通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针对青少年,二是针对我国信息系统的关键岗位的人员。前者主要是通过在网络空间持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思想,潜移默化地对民众的观念进行腐蚀渗透,为以后实施暴恐犯罪奠定群众基础; 后者则是通过对该人员施以好处予以收买或者策反,以盗窃、破坏相关情报、秘密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数据。
  
  以网络在暴力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为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和对象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两种形式。前者将网络作为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的工具而存在,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 (1) 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设施的计算机系统,如高速铁路、金融中心、核电站核设施、水坝等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发动网络袭击或物理攻击。该行为一旦实施,就会给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直接的现实性危害。(2) 以整个互联网为目标进行的网络袭击,主要是通过袭击互联网域名管理系统,或者通过使用高级计算机病毒,对官方网络系统或民众网络进行入侵,对其数据信息实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攻击行为。[1]
  
  ( 二)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
  
  1.由工具形态向对象形态发展
  
  就目前而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恐怖主义分子以特定网络系统为攻击目标而实施的网络恐怖袭击这一对象形态。但是,从对象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成本与危害效果的不对等性可以预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由目前较为初级的工具形态,向更高级别的对象形态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
  
  2.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相结合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由传统恐怖主义犯罪演变而来,始终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目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来看,由于其更多地表现为工具型形态,该形态的特点是仅仅停留在宣扬、煽动、教唆等间接实施暴力行为的阶段,因此,与以暴力手段为特征的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并未有效联结。但是,随着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地位在恐怖主义犯罪中越来越清晰,以及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自身由工具型向对象型的转变,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借助网络实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依靠传统暴力达到其破坏目的的趋势将会日渐显现。

二、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
  
  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相对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而言,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方面,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具备而传统恐怖主义犯罪不具备的特点,即“有无”的问题,在语义上一般表述为“……性”; 另一方面,二者皆具备某一特点,但是存在较大差异,即“程度”的问题,在语义上一般表述为“……化”.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上述两个层面的特点中,能够探析我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某一具体方面的发展趋势。
  
  ( 一) 犯罪主体呈现新特征
  
  (1) 自然人主体的专业化。有学者指出,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呈现年轻化。[2]笔者认为,自然人主体的年轻化趋势,确实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客观存在的现象,然而,年轻化并不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因为这一特征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认定及其防控不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是,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向网络空间的泛延对实施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由任何人都可以实施传统恐怖主义犯罪,转向必须具备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实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专业化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与完成起到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体现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自然人主体特征的显着转变。
  
  (2) 犯罪组织结构的整合化。传统恐怖主义的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垂直等级制,但是现在这一结构模式正在悄然转变,即正在由金字塔式结构逐渐向网络节点式结构转变。所谓网络节点式结构,是指恐怖主义组织中的成员类似于网状结构中的每一个连接点,是一个分散的、平等的、无中心的平面结构模式。这一组织结构致使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向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成为可能: 其一,传统恐怖主义组织化整为零,分散潜伏,通过网络共同策划后实施“独狼式”恐怖袭击; 其二,通过网络联络,使国际范围内原本互不隶属的多个恐怖主义组织形成整合力量,为下一步的集团化网络袭击奠定基础。平时互通情报,遇事可迅速组织力量对关涉国家利益、国防安全以及基础设施等重大利益的网络目标发动攻击,并在得逞后迅速消散。由此可见,网络节点式的组织结构中的成员“散者为贼,聚者为寇”,危害极大,防控难度徒增。
  
  ( 二) 犯罪工具的现代化
  
  这一特点主要是对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特性的总结。随着时代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的工具由刀剑发展为枪炮,现阶段开始由枪炮发展为网络。可以说,恐怖主义的犯罪工具“没有最新,只有更新”,将继续朝着更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网络这一新型媒介相对于传统恐怖主义的犯罪工具而言,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智能性。这是由网络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若欲以网络为媒介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前提必须具备诸如计算机以及其他网络终端等能与网络相结合的智能工具,否则,就无法对网络及网络信息加以利用。(2)便捷性。对于一名有专业知识且训练有素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而言,利用网络对重大网络目标进行恐怖袭击,如同网上购物般简单、便捷、高效。(3) 低廉性。即实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工具的成本低,所用设备与诸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传统武器相比,所需资金大为降低。
  
  ( 三) 犯罪对象的多元化
  
  这一特点主要是针对“对象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而言的,虽然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直接攻击的是网络系统或信息数据,但是,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而言,仅仅针对这些数据实施攻击是毫无意义的,其最终追求的仍是物理意义上的损失,即人身伤亡、公私财产损失以及威胁国家安全。前者如侵入民航指挥、调度系统修改航班参数,致使航空交通局部瘫痪,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空难等灾难性事件; 后者如入侵国防等网络系统,盗窃、销毁、修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数据,或者将上述数据非法向敌对国提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象的重大性使危害结果趋向严重化,以此造成社会恐慌。
  
  ( 四) 犯罪行为与心理的隐蔽化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高度隐蔽化主要体现在:(1) 事前隐蔽。在准备阶段,无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冒险到特定地点进行商议,通过网络会议等事前预谋的形式即可以完成。并且,也无需购买、制作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有形武器,因此不易被发现。(2) 事中隐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的当场性特点,而多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间隔犯,即利用网络的全球性特征,通过对袭击目标进行远程控制与远程袭击,或者提前设定攻击时间实行延时攻击,而受攻击时防控部门却不知道攻击者身处何地。(3) 事后隐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在实施远程攻击后,可立即退出网络系统,对网络数据记录进行删除、修改等,不留痕迹,或者在设定延时攻击时间后提前逃离现场,这为侦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往往能够全身而退。(4) 心理的隐蔽化。主要是指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主观上的隐蔽化,一是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追求犯罪效果的显明化不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为了达到网络危害的连锁反应而更趋于内化追求,即不再追求轰轰烈烈的场面,而更加关注实害结果的严重性; 二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隐蔽化,即犯罪心理在受恐怖主义潜移默化的网络宣传影响下悄然形成,无明显征兆,不易被外界觉察。
  
  三、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
  
  ( 一) 外部原因
  
  1.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形成的外部推动力
  
  对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的强力打击态势是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形成的外部推动力。一直以来,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党和政府自始至终采取强力打压措施。目前这一打压措施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我国近年来采取“严打”反恐刑事政策,对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 二是在多年的反恐斗争中,我国逐渐熟悉了传统恐怖主义的犯罪规律,反恐措施逐渐完善。对恐怖主义的强力打击使一些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组织无藏身之地,它们只好被迫放弃传统的街头暴力式的恐怖袭击手段,潜伏下来,开始注重选择更加隐蔽的恐怖袭击方式。
  
  恐怖主义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危险后果与其在现实空间几无差异,甚至能够达到在现实空间无法实现的恐怖效果。首先,网络空间缩小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与我国反恐武装之间的力量悬殊。在现实空1在显着差距,在“硬碰硬”的较量中处于明显劣势,这也是他们采取自杀式恐怖袭击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网络媒介的对等性有效弥补了二者在现实空间的力量差距。在网络空间,二者可以共享网络媒体进行自我宣传,具有获取对方情报的同等条件,只要拥有熟练的专业知识,攻击目标对于双方而言皆具有开放性。其次,网络为恐怖主义分子宣传、策划、组织、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活动空间和攻击对象。由于网络空间属于我国刑法中现实“公共场合”扩大解释的范畴,因此,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在网络上或者针对网络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与其在现实空间中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相同的危害结果,同样可以造成民众的不安全感和社会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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