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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现状与对策建议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8-09 10:09
本文是一篇经济论文研究,在同等劳动条件下,身体素质越好的劳动者身体的承受能力就越强,其正常的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的限度就越高,也就越不容易出现过度劳动症状。因此,广大劳动者需要增强保健和养生的意识,不断增强自身的身体素质,提高自身过劳的阈值,避免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下出现过劳的情况。首先,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相关疾病的预防工作,主动了解本职业高发的疾病类型及其相关知识,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避免相关疾病的发生。比如就互联网企业的员工而言,颈椎病、腰椎病、眼疲劳以及过劳等疾病有较高的发生率。对此,互联网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需要定时在工位上活动腰椎和颈椎并且放松双眼,避免该类疾病的发生。其次,坚持适当运动,养成锻炼的好习惯。运动不仅是缓解大脑疲劳的有效办法,还能提高人体的新陈代谢能力,增强身体健康素质。因此,尽量保持每周运动几次,养成锻炼的好习惯。最后,规律作息,养成早睡早起的好习惯。熬夜和不规律的生活作息,不仅会造成内分泌紊乱免疫力下降,还会使身体的疲劳得不到有效的恢复,这加剧了劳动者的过度劳动的程度。

一、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选题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据统计,截止 2020 年 3 月中国互联网用户规模达 9.04 亿,互联网从业人员达 1677 万。[1]中国的互联网用户的规模和互联网从业人数均居世界首位。互联网技术与人类生产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2016 年以互联网为主要组成部分和拉动力量的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 22.6 万亿元,对 GDP 的增长贡献已达 69.9%。
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不仅给中国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还给中国互联网企业员工带去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中国互联网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远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中国互联网企业存在普遍过劳的现象。
2014 年 10 月,广州仙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张旭,因“过劳”猝死,年仅33 岁。2015 年 3 月,百度公司入职仅四个月的研发人员林海韬猝死,其死前曾在微博多次吐槽,“工作压力大”,“累”、“困”。多名百度员工认为其是因为工作压力过大、长期通宵加班导致的“过劳死”。2016 年 10 月 5 日,春雨医生创始人张锐过于劳累猝死。2018 年 12 月 10 日,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郭某猝死,年仅 25 岁。北京掌聚互动游戏软件有限公司 CEO 李鹏先生,因为过劳经医治无效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逝世,享年 45 岁。2019 年 10 月,软通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序员长期加班过劳致死,年仅 32 岁。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劳死”事件的频繁发生,说明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存在严重的过度劳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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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综述
1.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学者对过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领域,基于医学和法学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他们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过度劳动的衡量、过度劳动的成因、过度劳动的影响以及过度劳动的程度四个方面。
过度劳动的衡量。
我国对过度劳动的衡量,经历了从简单判断到精确测量,从引进国外成熟测量表到探索我国本土化量表的几个阶段。罗财喜(2006)在对农民工过劳的研究中,较早提出从劳动时间、工作任务量和工作环境三方面综合衡量劳动者的过劳情况[3]。但是罗财喜并未对这种衡量方法做细致的考察和研究,这种衡量方法还是一种粗糙简单的过劳衡量办法。由于这种方法过于简单粗糙,同期学者更多采用日本成熟的过劳衡量方法。杨河清(2009)运用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提出的过劳死的十大危险信号对北京地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过劳程度的调查研究,该调查研究表明有 26.3%的调查对象处于过劳死的红灯危险区。[4]过劳死的十大危险信号虽然较罗财喜的方法更为细致,但是相比同期的《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而言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为了能够更深入和全面反映劳动者的过劳情况,黄河(2009)引入了日本的《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并以此表对某机械厂的员工进行了过度劳动初探。[5]考虑到每个国家劳动者的语言习惯和人文特点不同,王天芳(2009)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编制了我国的《疲劳自评量表》。[6]王丹(2010)针对我国知识工作者的特点,对日本《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进行了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的过度劳动评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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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概念界定
本文研究的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员工的过度劳动问题,为了清楚的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需要对本文的核心概念互联网企业和过度劳动进行概念界定。
1.互联网企业的定义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时间较短,互联网还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互联网企业的内涵和外延还在不断变化,所以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企业”的概念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波斯纳认为,互联网企业是指互联网接入提供者、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45 ]这个定义能较好的把握互联网企业的内涵,能概括大多数互联网企业,但是会遗漏一些新型互联网企业。李琛(2011)认为,运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具有某种创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就是互联网企业。[46 ]这类概念从生产要素上出发来把握互联网企业的概念,虽然能概括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但是概念的外延过大。概念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存在一定问题。金定海(2016)认为,依附于互联网生存的,以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数据服务和在线处理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为互联网产业的存在提供基础服务的企业既是互联网企业。[47]翁卫国(2016)认为,通过互联网经营平台、以提供电子信息数据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互联网交易为主营收入的轻资产企业即为互联网企业。[48 ]中国互联网协会对互联网企业的定义是: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四种业务许可证中一种,且营收主要通过经营性网站来实现的企业。[49]金定海、翁卫国和中国互联网协会三者的定义都是从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发,能比较准确严谨的定义互联网企业。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阅读和思考,笔者认为互联网企业是指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四种许可证中一种的,且营收主要通过经营性网站来实现的轻资产企业。根据此定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不算互联网企业,电脑、路由器和手机等硬件设备生产商也不算互联网企业。这两大类企业都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本文互联网企业的概念是一般意义上狭义的互联网企业的概念。本文的研究对象只包括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企业。同时本文研究的是中国互联网企业,所以接入地和主要业务不再中国大陆的互联网企业也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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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1.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
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理论主要集中在其著作《1844 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劳动作为人的本质的核心,作为劳动者意识和动因的载体,在私有制条件下发生了异化。所谓异化,就是指主体产生的客体作为主体的对立面,成为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来反对主体本身。马克思的劳动异化是指,劳动作为劳动者自身的力量,成为外在的、不依赖于人的异己的力量,来奴役和支配劳动者本身。其理论包涵有四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这主要体现在:“工人生产的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越愚笨,越成为自然界的奴隶。”[55]第二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这主要体现在:“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的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56]“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57]第三,劳动者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类本质是一个物种区别于其他物种的特有规定性和存在方式,马克思认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的类特性,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然而,“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是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58]第四,人与人相异化。“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53]“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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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的现状 ......................... 19
(一)研究设计 ......................................... 19
1.调研的目的 ........................................ 19
2.调研的对象和过程 .................................. 19
四、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的不良影响 ...................... 35
(一)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 35
1.过度劳动挤占就业岗位加重失业 ...................... 35
2.过度劳动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 36
五、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现象产生的原因 .................. 41
(一)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的根本原因 ................. 41
1.过度劳动的实质——劳动异化的极端表现 .............. 41
2.过度劳动的根源——私有制的存在 .................... 42

五、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的根本原因
1.过度劳动的实质——劳动异化的极端表现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劳动是谋生手段而不是作为一种需要。因此异化劳动必然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从前文可知,过度劳动是指劳动者较长时期内处于一种超过正常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限度的劳动行为。在这种劳动行为中,劳动者的劳动变成了外在的、不依赖于劳动者自身的异己的力量,来奴役和支配劳动者本身。因此,首先作为一种劳动行为,过度劳动属于异化劳动。其次,作为一种不合理不健康的劳动,过度劳动从异化劳动内涵的四个方面,表现出了比一般劳动(适度劳动)更严重的异化。
第一,人同其劳动产品相异化。过度劳动比一般劳动生产出更多的劳动产品,而“工人生产的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50]。因此劳动者生产的产品越多,他自己就越贫穷,他就越受劳动产品的奴役和约束,劳动产品就越表现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所以从劳动产品而言,过度劳动比一般劳动表现出了更为严重的异化。第二,人同其劳动本身相异化。在物质还不够丰富劳动还不是作为一种需要的社会,一般劳动行为被视为一种折磨和自我牺牲的实践活动,只要没有肉体或其他强制手段的约束,人们会像对待瘟疫一样迅速逃避它。[75]过度劳动对人的折磨和损害远超过一般的劳动,它带来“过劳”甚至过劳死。因此,人们在这种劳动行为中感到的痛苦和折磨更为严重,人们更加的感觉到不自在,人们更加想迅速逃避这种劳动。所以从劳动本身而言,过度劳动比一般劳动表现出了更为严重的异化。第三,人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相比一般劳动而言,过度劳动使人的自由时间减少,其增强了劳动作为谋生手段的职能,而减弱了劳动的作为人类本质的需要性和目的性。所以相比一般劳动而言,过度劳动更加的使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第四,人与人关系的异化。相比一般劳动而言,过度劳动加剧了人与其劳动产品、劳动本身和类本质的异化,这自然导致人与人关系异化的加剧。
因此过度劳动作为一种劳动行为,其实质是劳动异化的极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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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善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现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从第五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还不到位,给企业强迫劳动者过度劳动提供了机会和可能。对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促使企业全面落实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企业知法守法的程度,尽量杜绝强迫性过度劳动的发生。基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第一,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独立性。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制度,即我国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由此,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缺乏独立性,在经济和政治上对地方政府有很强的依附性。这使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很难违背地方政府的意志去查处地方政府有意包庇的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因此,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独立性,成立中央直属的独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过度劳动“民不举官不究”的问题。
第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首先需要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前一个县(区)所在地的企业成百上千,劳动监察任务繁重,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明显不足。其次,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总之,要尽快打造一支人员齐备专业素质过硬的劳动监察队伍。
第三,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目前,我国对于企业违法加班的行为处罚,依照的是 2004 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显然,这样的处罚标准过于陈旧,处罚标准过低,已经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应当与时俱进修改该条例中关于超时工作的处罚规定,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尽量减少过度劳动的发生。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劳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和模范单位。其次,将有关宣传资料送到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过度劳动的宣传教育。最后,定期开展相关讲座,针对性的对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就其中常见的问题、重要的条款和本行业可能涉及的相关条款予以讲解,比如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其加班报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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