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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18 13:45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摘要
由于我国的行政权有自由裁量权、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导致容易出现行政滥用职权、腐败、侵害行政相对人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现象。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权力执行人无节制操纵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非常常见,证明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制约和监管并不到位。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行政能效的提升,更严重阻碍了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我国应当采取各类手段加强权力监管和约束,预防行政职权的无节制使用行为,结合行政权力体制的改革,从行政权力、社会权力、推进各项行政法规的建立及相关监察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等方面加大力度,形成制度化操作,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制度发展和全面革新。本文具体分析了行政职权滥用相关概念、危害,针对滥用职权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行政职权滥用;依法行政;司法审查;行政监督
 
1  研究意义
1.1研究背景
所谓行政权滥用,是对违反行政法相关规定的机构或组织,针对滥用行政权力等相关做法采取一定的约束和监管措施,推动行政职权架构体系的不断完善。限制性包括一些限制性措施,如制裁、监督和撤销行政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撤销缘由的相关内容中列出了“滥用职权”,其同时也是此类行政行为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判定标准之一。在国内外,特别是在立法上对其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表述,并没有对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所处的位置极其关键,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主要原因是立法能力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并且无法做到预先推测,没有办法运用精准的表达方式对社会进行描述。
因此,有必要参照社会发展水平对已有行政规范做出适时调配、补充甚至完善,确保司法权力在正常运行中的公平与正义。在现阶段,应采取综合战略,防止权力滥用,并结合行政权力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法制体系的构建,建立约束监管制度,使行政权力能够得到更加规范的运行。在权力监管方面应当注意提升规范性和限制性,对权力架构体系的设置进行合理优化,在权力运行程序上进行规范性把握,做好权力管控,无论是相关权力规范的制订还是具体操作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确保人民的权力,委托人民的利益的人
 
1.2研究意义
行使行政职权者直接管理着社会经济的具体事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因如此,行政权力执行人自身能不能在权力的使用上做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普通百姓的自身权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紧密相连。
由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变化,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纠正以往落后拖沓的现象,不断转变的更加主动和高效,以期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社会。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行政职权越来越广泛的被行使,同时由于行政管理事务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工作人员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造成了行政职权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和国家的广泛关注。为此,有必要对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从而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行政权力机构。
1.3研究现状
美德等国在其行政救济与司法控制中都将其作为关键问题加以对待,并把它认定为现代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家在相关行政立法针对这一内容在论述上并没有取得一致,在行为判定方面也是千差万别。
法国在这一问题方面的具体涵义是行政权力执行人在权力运用过程中违背法律制度的具体行为;联合国行政法庭认为沙贝尔案件中的职权滥用是主观、不平等对待以及动机不良。英国在行政法规方面需要遵循越权无效与自然公正两项准则,一旦违背上述两项原则就构成行政违法,其中越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中就有职权滥用;英国行政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采用的是《牛津法律词典》中的定义,它是指一种能够在参照具体和现实的状况中所使用的权力,同时在此状况中行使这一权力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具有现实性和准确性。
美国将滥用职权的具体表述主要是针对自由裁量权的违规使用,也就是指运用这一权利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还有部分专家强调行政权力是使用范围不应当单纯限定在其有没有在具体操作中执行,还应该强调行政行为自身所覆盖的详细内容,比方说其在偏重点、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方式等。
国内行政职权滥用的概念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行政法概要》的主要编纂人王眠灿在行政措施的具体划分方面强调:行政机构在现实操作中,如果遇到法律法规中没有进行明确和细致规范的内容,都可根据自身判断使用合适的处理方式对行政事项进行自由裁量。此外,认为“滥用职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二者归为同一表述内容是我国学界比较流行的一种看法,其认为上述二者的定义是完全相同的。代表人物包括:罗豪才提出用职权是界定在自由裁量中的具体行政措施;应松年和朱新力,他们认为二者是一致的,是行政权力执行人在其职责界限之内违反相关规范进行自由裁量;胡建森,除强调二者内涵的一致以外,还强调了其是行政主体借助自由裁量不遵循规定使用相关权力导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我国政府和相关学者在行政职权滥用的控制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姜雪(2013)从司法审査的角度对滥用行政职权的控制路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三方面建议,包括建立统一的司法防控系统,以此来遏制行政职权滥用;推进判例制度的施行;对滥用职权的相关手段进行严格监管。姜国静(2009)运用了比较、系统、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指出在行政裁量权的控制路径分析上,应当采取行政自控、立法控制和司法审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等方式。通过上述理论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两大法系针对行政与司法的行政裁量权的相关监管已经拥有比较科学合理和完善的系统。因此我们应当在充分借鉴西方国家裁量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诸多路径。
 
2  行政职权的相关概述
2.1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日益多样性,滥用行政职权的展现方式也更加多变。现在这一问题较为明显的展现形式主要有:
2.1.1是动机不当
行政机构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得逾越我国法律框架的约束,该项权力是法对行政机构的权力授予,行政机构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应当时刻牢记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如存有不良动机,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就会有违法律规定,也就导致滥用职权的现象。
2.1.2是考虑内容的关联性
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因素就涉及到是否需要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加以考虑的问题。如果对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做反应,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不考虑行政行为,包括法定因素和一般意义因素。不应考虑的因素是,在任何基础上,表明行政决策的各个运行程序和各项条件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通常每一个拥有理智的成年人都不会对此做出回应。
2.1.3是对狭义比例原则的违背
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是行政权力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挑选让当事人最少受到伤害的形式。
2.1.4是任意无常与不合理的迟延
任意无常具体是指行政机构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针对具体事件先后给出不同处理意见。在世界其他国家通常都将上述行为叫做违反先例和管理的现象。行政权力持有人在进行管理时无视规则的制订,总是任性而为,这样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尴尬,不知道究竟该参照哪一项具体规定来执行相关行为。
2.1.5是裁决的显示公正
在法定裁决方面,通常行政相对人自身诉求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法院是司法救济的关键。制定法律法规的终极目标是让行政机构以及权力执行人参照现实状况及对象,在法律框架中进行公正判决。如何判断“明显不公”,可以从以下几个标准中予以考虑: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具有一致性。二是行政机构在面对同样的状况是不是给予了同等对待。三是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上没有依照惯例。
2.1.6是程序不当
行政主体不依据法定程序的规定而行使行政权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适当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非常严重的程序失当。二是极其不恰当的方法。三是司法程序直接取代行政程序。也就是说在对行为程序、方式都能够做出挑选的情况中,行政主体违规采用和不合理形式,导致当事人自身利益受损。
2.2行政滥用职权的性质
行政滥用职权其实是行政操作规范中的漏洞。行政法相关研究内容将上述内容划分为两类,一是违法行为,一是不当行为,前者可以确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究竟是违法还是权力的不当使用,还没有取得统一。现在学术界针对这一问题有两种看法比较突出,一种将其划归为违法现象。比方说有的专家明确提出行政滥用职权就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权力的不当使用。还有的专家将其划入不当行政范围,强调其只是行政行为范围内的现象,不应判定为违法现象。在行政法治理论中,将这2个层次的要求归结为行政法理(罪刑法定原则)以及行政合理则(合理性原则)。
具体来讲,只有当行政机构在自身职权运用过程中出现违背相关法规规范的现象就可以将其作为违法行政进行判定。行政主体自身在权力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
行政行为分析包括两类,即违法方式及其本质。此类观点强调滥用自由裁量权具备违法行为的根本属性,因此判定将其划入违法行为范围之中。从法律的规定内容来进行区分的话,滥用自由裁量权归属于实体法,行政法理论内容中的合理性原则其自身价值将不复存在,不当行政这一涵义也将变的可有可无。合理性原则存在的目的就是对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限制,它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着天然的连接性。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延伸因此才有了合理性原则的出现。这一权力由于在法律规范方面少有涉及,因此被滥用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说,应当在确认此项权力存在的同时对其运用和行使做好监管和约束。上述内容充分表明合理性原则主要就是作用于对由裁量权的限制方面。
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观点中,认为滥用裁量权虽然是违反理性原则的,但于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要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就必须把它作为非法行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可以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归类为违法行为,它充其量只能是一种不当行政行为。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标准界定应以违法为界限,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因其宽泛的权力形式而归类为行政瑕疵。我们在对待这种行政瑕疵时要认识到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与危害,不能因为其不构成违法就忽略了他的影响。对其不合理行为要严肃对待,从严惩治。
 
3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
3.1侵犯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本因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己任,而靖安县政府中的个别官员却为了满足自己的私语,肆意专横地终止了合同的继续,就是行政职权滥用的典型表现,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其抄告单的发布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其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2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行政职权滥用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此外,行政职权滥用还有一种表现形式,即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公款。在全球经济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只有清除内部的腐败肌瘤,才能立信于国际,才能赢得对外经济的长足发展。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假公济私、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行政职权的滥用影响党和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在当前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大方略下,政府滥用行政职权无疑会造成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威信的丧失。
3.3滋生特权思想
—些行政部门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权力的出现给了某些行政人员可趁之机。而且行政官员拥有的权力越大,面临的诱惑越多,可操作的空和条件也就越大。心存不轨的人员就会生出私念,导致职权滥用、特别对待等现象发生。
3.4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权力滋生腐败,有权力的地方就是培育贪污腐败的温床。行政官员手中的权力越大,自由裁量权力中的自由度越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除了贪污腐败问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乱收费的现象。行政管理部门打着行政执法的旗号,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这也是行政职权滥用的一种表现形式。
 
3.5降低行政效率
行政管理者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是进行管理活动的前提,职位越高,权力越大。政府行政权力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权力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边界,要做到不失职不越权,更不能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就会打破固有的状态,影响行政效率。
 
4  行政职权滥用的防范策略
4.1明确行政层级监督有关问题
进一步推进现行法律法规的行政级别监督和规定的模糊的行政级别的监督工作。在这方面笔者的观点是,必须指出行政机关的监督是行政机关的主体,负责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发展。
 
4.2改革监督体制与机制
在充分利用目前的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同时,努力创建一种基于分工和协作原则的“三合一”监督体系,将网络技术引入到监督体制中来,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职责分散所导致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效能。尝试建立和实施审计、监察等独立监督的垂直监督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同级辖属导致监督失效的问题。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督主体不但地位十分低,权力范围十分有限,而且手段能产生应有的威慑力,因此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现有的监督主体主要有党、人大、政府监督部门等,当然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也存在。但是这些监督主体十分分散,彼此之间并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监督力量大,但却不够集中,因此导致监督效果以达到预期水平,甚至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监督机制不够科学。所以,在对体制进行革新的过程中,要对现行的监督机制进行大刀阔斧的创新和改革,尝试实施“各类监督联系会议”、“定期联合办公制度”等手段,为各监督方创建交流和协作的平台,从而将原本分散的监督集中起来,发挥更大的效用。
4.3积极实施政府法制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法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行政行为的错误展开调整乃至于撤销处理。加强形成层级监督途径的创新,经过多年经验的总结和调整,政府的法律监管逐渐显示出对全面、全面、强制性的监管。因为政府是政府的主体,充分利用国家的法律体系,对行政权行使实施广泛、有力的监督。政府法律监督任务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对象主要为具体抽象的行政行为,对行为实施的前、后阶段进行监督
4.4社会各界的监督。
拓宽社会各界的监督渠道。目前我国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介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规则来对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社会各界的监督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人民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应该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每个公民的权力,更是对个人、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社会舆论的监督本身具有公开、及时、影响面广的特点,为此,应在各种媒体上多报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情况,使公务人员既怕“通报”,又怕“见报”,这样,行政职权滥用的消除指日可待。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毋庸置疑,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一项重大、复杂而长期的任务,它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全过程,必然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也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5  结论和展望
《行政诉讼法》在国内的实施已经经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从时代发展的角度看,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善的。在这过去的二十多年建,《行政诉讼法》一直不曾变化,有很多条款显得非常落后,社会的发展对此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激进的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完全违背了法治理念,必须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其达到完善的水平。
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是一项远大的目标,我国在迈向这一目标的道路上行进的时间并不长。结合这一现状来看,我们不能对司法体系提出太高的要求,否则就会演变成为拔苗助长的悲剧。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立法部门给行政部门“自由”完全自由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存在的,它一定是处于一定监督下的,司法约束控制作用得到了发挥的平台。但是司法审查制度是有利也有弊的。司法监督是必须实施的监督手段,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采用司法权不合理地限制行政权,就有可能引发新的司法专制问题,所以我们要很好地拿捏司法监督的尺度。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并非司法的过度干涉,而是司法控制模式并未在限制行政裁量权方面起到应有的制度作用。如今的控制,只能徒增行政人员受到的心理压力。相比内部监督,行政部门更为忌惮外部的监督,外部监督对于公众来说也更具有说服力。
目前可行的手段在于,发挥行政滥用职权条款在司法审查领域中的制度作用,然后设定审査强度范围。可以肯定的是,在司法、行政权关系持续变化的过程中,司法审査在广度和深度方向上也会不断拓展。不过就向前文叙述的那般,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是值得肯定的,我们要充分地发挥司法审查在这方面的作用。尽管可能起到的效果是非常微弱的。
行政程序将国家和个人关联起来,相当一部分的公民是在程序活动中形成了对法律的了解。而政府部门在展开征税、发放执照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否则就会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有所降低。所以,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职权的问题,为自由划定范围,实现有组织的民主,给予公民人权应有的保障,行政程序法能够为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目标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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