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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直觉主义在优先问题上的批判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16 10:04

摘    要: 价值冲突发生时往往通过诉诸优先问题予以解决。直觉主义具有不可解释性和无优先性的特点, 因此不能成功解决优先问题。罗尔斯提倡的“词典式的序列”的方法试图克服直觉主义的局限性。它对解决优先问题的启示是:完全依靠直觉和完全排斥直觉都是不可取的, 要最大限度考虑人类价值体系的丰富性。

  关键词: 优先问题; 直觉主义; 罗尔斯; 词典式的序列;

在发生价值冲突的时候, 人们往往通过诉诸“优先问题”的解决予以平衡。具体来讲就是先确立一个, 按照C的规定, 可以判断价值A和B何者优先。换句话说, C使得优先得以可能。C的具体所指是什么, 理论家对此有不同的回答。笔者择取直觉主义伦理学和罗尔斯对该问题的不同看法予以分析。

  一、直觉主义对优先问题的看法

  直觉主义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 它主张:“道德概念 (价值) 和道德判断 (原则) 是自明的, 它无需通过通常的经验的和理性的方法来认识, 而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1], 即对于判断优先何以可能, 直觉主义认为最主要的方法是直觉。英国伦理学家西季威克对这一方法作了具体的阐述。他指出, “我一直用‘直觉的’这一术语指称这样一种伦理学观点, 它把符合于某些由义务无条件地规定的规则或命令视作道德行为的实践上的终极目的”[2]118) , 也就是当我们对价值A和B作出何者优先的判断时, 既不考虑行为的动机, 也不考虑结果的影响, 而只是诉诸人类当下的直觉判断。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 “以一种比惯常更一般的方式来考察直觉主义”[3]27) 。他认为直觉主义有两个理论特征:“首先, 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 这些最初原则可能是互相冲突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 它们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 我们只是靠直觉, 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即便有什么优先的规则, 它们也被认为多少是琐碎的, 不会在达到判断时有实质性的帮助。”[3]27) 即:一批“最初原则”的“无优先性”和“不可解释性”是直觉主义的两个特点。因此, 在判断价值A和价值B何者优先时, 直觉主义认为:第一, 无法通过人类的理性能力推导出;第二, 在作具体的判断时, 人们只能“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 也就是靠直觉。

  二、罗尔斯对直觉主义的批判

  直觉主义在“优先问题”上的主张遭到罗尔斯的批判。罗尔斯是研究西季威克道德思想的专家, “在直觉主义思想上, 罗尔斯受西季威克的影响最深”。西季威克将直觉主义分为三类:感性的直觉主义、常识的直觉主义和哲学的直觉主义。感性的直觉主义以自己的感觉、动物的本能为依据。极端的利己主义就属于此类。常识的直觉主义“将普遍常识看作公理, 该公理隐含在人的普遍道德推理中, 人们在实践中能理解并大致说清这些原则的合理性, 宗教伦理就属于此”[4]72) 。至于哲学的直觉主义, 它试图为直觉主义找到一个哲学的基础, 对作出判断的理由给予更加深刻的解释。

  在《正义论》中, 根据原则的一般性程度, 罗尔斯将直觉主义分为两类:常识性的直觉主义和哲学观念的直觉主义。[3]28) 前者对应于西季威克的感性的直觉主义和常识的直觉主义, 后者对应于哲学的直觉主义。罗尔斯对两者作了具体的分析和批判。

  所谓“常识性的直觉主义”, 它“采取多组相当具体的准则的形式, 每一组都适用于一种特殊的正义问题”[3]28) , 也就是说, 对于规则C, 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看法。这在实践上会引起什么后果?罗尔斯以“公平工资”概念的形成为例, 作了具体的分析。在形成公平工资概念的时候, 要平衡许多标准———技术、训练、表现、职责和工作的危险程度等等, 这些标准有时候是冲突的。因为“这种衡量一般都受到不同社会利益的各种要求的影响, 也受到相对的权势地位的影响”[3]28) , 比如, 那些技术较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就会强调训练和技术的因素, 而那些缺少这些优势的人就会强调表现的因素, 也就是说, “利益不同的个人很容易强调那些促进他们利益的标准”[3]28) 。因此, 公平工资的概念“可能不符合任何一个人所持的公平工资的概念”[3]28) 。由此可见, 正是由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所以他们对规则C的看法不尽相同, 而是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在这种背景下推导出的C的合理性也就很难作出判断。所以常识性的直觉主义无法解决何者优先的问题。

  相对于对常识性的直觉主义的激烈批判, 罗尔斯对哲学观念的直觉主义采取了比较审慎和较为肯定的态度。与常识性的直观主义相比, 哲学观念的直观主义的一般性程度更高。罗尔斯以总和—分配的二分法为例作了具体的分析。总和—分配的二分法有两个原则;“首先, 社会的基本结构要设计得在保证满足的最大净余额的意义上产生最大善;其次是要平等地分配满足。”[3]29) 即, 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要满足两个基本原则:功利原则和平等原则。功利原则以效率为标准, 要求“我们尽可能创造最大的总额”, 而平等原则以正义为标准, “它限制对福利总额的追求, 使利益分配趋于平等”。罗尔斯认为, “这个观点是直觉主义的, 因为没有提供任何更优先的规则来决定这两个原则如何互相平衡”[3]29) , 也就是说, 当效率和平等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 我们无法在两者之上找到一个规则C判断何者是更基本的价值。对此问题, 哲学观念的直观主义诉诸的解决办法是依靠我们的直观赋予这些价值的权重来判断。例如, “如果存在一个很大的满足总额但却没有被平等的分配, 那么我们可能会认为, 相对于这一较大的总体福利已经被平均地分配的情况, 增加平等是更为紧迫的事情”[3]29) 。在效率和平等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如果社会财富过于集中, 那么对平等的要求会更加紧迫, 但是, 如果社会财富过于平均从而影响了效率时, 人们就有一种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效率和公平何者更加优先, 人们对此的判断是依靠直觉的, 是自明的, 并不需要理性的分析。

  哲学观念的直观主义与常识性的直观主义在“优先问题”的看法上有何不同?一般来讲, 哲学观念的直观主义“并不否认我们能够描述我们是如何平衡各种冲突原则的”。对于不同的主体回答何者优先的问题, 哲学观念的直观主义都可以作出描述。在《正义论》中, 罗尔斯以差别曲线为例对此作了说明。结果是, “知道了这些描述, 我们就可以预测将作出什么判断。在此意义上, 这些判断有一种一贯和确定的结构”[3]31) 。尽管在作出A优先于B的判断时, 我们无法找到一个能够确立“其合理性的建设性道德标准”的C, 但是我们最后仍然会“达到一批最初原则”。由此可见, 在回答优先何以可能的问题时, 哲学观念的直观主义承认在冲突面前主体权衡的可能性, 并且认为主体能够对何者优先的问题作出回答。只不过由于在规则C时, 主要依靠人们的直觉, 所以正如罗尔斯所说的, “对于它们, 我们只能说, 这种平衡在我们看来比另一种平衡要正确些”[3]31) 。对于常识性的直观主义, 它否认主体权衡的可能性, 只是以自然冲动或普遍常识为依据去确立C,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有无数个既相互冲突又无法平衡的C出现, 对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毫无指导意义。

  通过上文的分析, 对于使得优先得以可能的规则C, 无论是常识性的直觉主义还是哲学观念的直观主义都“否认存在着任何有用和明确的答案”[3]32) 。理由是:“道德事实的复杂性抗拒着我们充分解释我们的判断的努力, 使一批互相冲突的原则成为必然。”[3]31) 作为判断价值A优先于价值B的规则C本应是协调一致的, 但因为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道德认知不同, 即“道德事实的复杂性”抗拒着理性的分析, 使得我们只能依靠直觉获得, 所以在对C的认识上就会出现分歧和冲突。由于C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知性, 因此直觉主义否认优先性得以可能, 从而否认了最终的真理标准。依照直觉主义的主张, “在各种冲突面前只能依赖特殊主体的直觉能力, 因而就为‘任性’敞开了大门。由于缺乏优先性, 哲学直觉主义不能最终成为判断社会合理性的价值依据”[4]。

  三、罗尔斯对优先问题的解决

  为了反驳直觉主义在优先问题上的看法, 罗尔斯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一些可认识的伦理学标准”[3]31) 。这些标准在直觉主义看来是“不存在的建设性标准”[3]31) 。罗尔斯对优先问题的回答具体如下:

  1. 优先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通过对直觉主义的分析, 我们看到优先得以可能的关键就是作为规则C必须是可知和可靠的。罗尔斯认为, 通过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 即依靠我们的理性分析能力, C可以成为“合理的伦理标准”。只要明确了C, 就可以对价值A和B之间的优先性作出判断。C就是最终的真理标准, 它使优先得以可能。

  2. 对优先问题的解决不能排除直觉的作用

  虽然在总体上罗尔斯批判了直觉主义在优先问题上的看法, 但他认为, “在解决优先的问题时诉诸直觉并没有什么必然不合理的地方”。对优先得以可能的规则C, 古典的功利主义也作了回答。它认为, 在确立C的时候, 我们要完全排除直觉的作用, C必须是“一种单独原则的观点, 只有一个根本标准”[3]32) , “否则, 在冲突的标准之间就没有仲裁者了”[3]32) 。在古典功利主义看来, C就是功利原则, 密尔和西季威克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证。他们的结论是:“我们的道德判断在下属意义上无疑是功利主义的, 即当面临道德命令的冲突, 或者概念模糊不清时, 我们没有别的选择, 而只能采取功利主义。”[3]32)

  我们看到, 在回答优先何以可能的问题时, 与直觉主义不同, 古典功利主义持明确的肯定态度, 它认为, “我们必须有一个单独的原则来改正和统一我们的判断”[3]32-33) 。对于规则C, 古典功利主义是完全予以肯定的。罗尔斯认为, 古典功利主义这种正视优先问题的做法是它的“一个最大魅力”, 但是古典功利主义认为, C是完全排斥直觉的作用的, 他对此并不认同。罗尔斯认为, “在解决优先的问题时诉诸直觉并没有什么必然不合理的地方”[3]33) 。首先, 正是直觉提出了概括优先问题的原则的必然性。对于优先问题的回答, 我们通常会追根究底, 在原点上, 在不能追问的时候, 除了诉诸宗教, 就是诉诸直觉的作用, 所以罗尔斯认为, “没有理由假定认为我们能完全避免对任何一种直觉的诉诸, 或假定我们当努力避免”[3]35) 。在诉诸直觉的时候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 不同主体的“直觉优先性判断是相似的”, 这样我们对优先问题就会作出一致判断, 这是一种理想状况, “从实践的意义上说, 他们即使不能概括出解释这些确信的原则, 甚至这些原则是否存在都没有什么关系”[3]35) 。第二, 相反的情况, 即主体直觉的结果不同并相互冲突, 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 裁决优先性问题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的”[3]35) 。因为, “只要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不同地位, 他们的判断就肯定不会一致”[3]33) 。如果希望建立一致同意的标准以裁决他们彼此的要求, 我们就必须概括出这样一些规则, “不管它是如何多的诉诸直觉 (伦理的或明智的直觉) , 它都倾向于把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集中起来”。可见, 在原点上, 对优先问题回答时, 仅仅诉诸直觉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除非我们借助宗教, 否则“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地概括出适用于优先问题的明确原则”[3]33) 。其次, 罗尔斯对优先问题的解决的具体方法 (“词典式的序列”) 也带有直觉的色彩。在“公平的正义”的理论体系中, 罗尔斯主要用“词典式的序列”的方法解决两个正义原则的优先问题。两个正义原则是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 后者又分为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自由和平等都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价值, 两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如何对其优先作出判断?在“词典式的序列”的框架中, 在原初状态中, 如果人们的直觉判断是完全一致的, 如同第一种情况所描述的那样, 那么这个直觉优先的判断是完全可靠的, 是可以用来指导我们的实践的。如果我们的判断并不一致并出现冲突, 这就需要通过“理性契约的方式将人们更普遍的直觉成果确立为优先的原则”[4]。从总体上看, “词典式的序列”是人们感官直觉和理性契约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在确立优先何以可能的规则C时, “是要减少而非完全排除对直觉判断的依赖”[3]35) 。

  3. 优先问题的解决———词典式的序列

  罗尔斯认为, 优先问题可以通过“词典式的序列”的方法予以解决。它的具体要求是:“我们在转到第二个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个原则, 然后, 在充分满足第二个原则之后才可以考虑到第三个原则, 如此往下类推。一个原则要到那些先于它的原则被充分满足或不被采用之后才被我们考虑……那些在序列中较早的原则相对于较后的原则来说就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3]34) 我们假定在判断价值A和B何者优先时, 存在着规则C, C是一系列标准或准则的总和。词典式序列要求, 在判断优先时, 先应用C1, 其次C2。在C1所包含的原则没有满足之前, 不考虑C2, 因此其基本式是:在Cn-1没有满足之前, 不考虑Cn。

  在《正义论》中, 罗尔斯对“词典式的序列”的方法的运用主要集中在两个正义的原则上。“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充分恰当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 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 使它们: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237)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 尽管 (1) 和 (2) 的位置大体是相反的, 但这也不影响罗尔斯对优先问题的基本认识。我们把第一个正义原则设为C1, (1) 设为C2, (2) 设为C3。按照“词典式的序列”的要求, 在《正义论》中, 在判断优先问题时, 对C1, C2, C3考虑的顺序为1:C1>C2>C3。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 考虑顺序2:C1>C3>C2, 并且1和2都是一种线性的顺序。罗尔斯认为“词典式的序列”的方法“能够提供对优先问题的一个大致解答”[3]35) 。“词典式的序列”的方法对优先问题的解决有何特点, 这可以通过与直觉主义的和古典功利主义的方法的比较来说明。

  与直觉主义相比, “词典式的序列”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凭直觉所作判断时产生的任意性。前文提及, 在原点上, 当我们对优先作判断时, 除非借助上帝, 不然最初依靠的只能是直觉。仅凭直觉作判断时会出现两种情况:直觉一致和直觉不一致。直觉一致是理想的状态, 当直觉不一致时, 我们又该如何?“词典式的序列”主要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优先问题为例, 不管是顺序1还是顺序2, 它都是作为结果出现的。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排序的结果, 罗尔斯作了大量的理论论证。在他设置的“无知之幕”之下, 当人们的直觉并非一致时, 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契约”的形式将更普遍的直觉成果确立为优先的原则。所以“词典式的序列”所展现的是人们直觉和理性契约综合的结果, 它里面蕴含对直觉的任意性进行克服的努力。

  在回答优先问题时, 古典的功利主义认为, 判断价值优先的规则C必须是“一种单独原则的观点, 只有一个根本标准”[3]32) , 即C1。仅仅依靠C1, 我们就可以对价值A和B作出何者优先的判断。即使存在着其他标准, 比如C2, C3, 它们也是“没用的”和“多余的”。按照古典功利主义的这种认识, C1就取得了“支配性目的”的地位, 它完全否定了C2和C3。反观“词典式的序列”, 在回答优先问题时, 不仅考虑C1, 而且兼及C2和C3, “这种处理方法考虑到了人类价值体系的丰富性, 力图避免某个最终原则决定一切;即使某个原则或价值目标有优先性, 也不能抹煞其他的原则和价值目标”[5]。

  四、总结和启示

  价值冲突是人类生活不可避免的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 就涉及优先问题。在回答优先何以可能的问题时, 笔者分析了直觉主义和罗尔斯的不同的思路。优先问题在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的理论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在某种角度上, “公平的正义”就是要对人类的各种“基本的社会善”的优先性进行判断。“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的意义上说就是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3]71) 它们从根本上可以归为两类价值范畴:自由和平等。罗尔斯认为二者是不可兼容的, 这就提出了优先问题。不管是自由优先于平等, 还是平等优先于自由, 用来判断优先的规则必须有一个稳固的基础, 如果这个基础是不稳固的, 那么由此作出的判断则是经不起推敲的。所以优先问题是罗尔斯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罗尔斯对优先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直觉主义的批判作出的, 其中还兼及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罗尔斯最终确定的方法是“词典式的序列”, 他认为, “至少在某些社会环境里”, 它可以“提供对优先问题的一个大致解答”[3]35) 。“词典式的序列”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优先问题, 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是, 它为我们探究此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第一, 在探究优先问题时完全依靠直觉和完全排斥直觉都是不可取的。对优先问题的判断往往要追根求源, “在原点上, 在不能追问的时候, 除了求助上帝, 还常常借助直觉”[4]。但是, 像直觉主义那样仅仅依凭直觉的作用, 就会使判断趋于“任意”, 判断结果也会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不利于公共规则的形成, 对我们的实践指导也是无益的。与此相反, 古典功利主义完全排除直觉的作用, 就会使“我们没有别的选择, 而只能采取功利主义”[3]32) 。关于功利主义在解决优先问题上的局限性, 众多理论家都予以了批判。所以, 罗尔斯认为, “在解决优先问题时诉诸直觉并没有什么必然不合理的地方”[3]33) 。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地把握直觉的作用, “词典式的序列”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它所选择的最初原则是直觉的结果, 是非理性的, 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 这必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它止步于此, 就是直觉主义的要求。为了确立一个统一的原则使当事人的利益一致起来, 罗尔斯的“词典式的序列”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契约理性的维度, 通过“理性契约的方式将人们更普遍的直觉成果确立为优先的原则”。通过“词典式的序列”, 罗尔斯将直觉的非理性和契约的理性整合, 由此建立的判断优先的规则, 即是当事人的统一的直觉的结果, 也是当事人契约理性的成果, 易于达成共识。

  第二, 在处理优先问题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人类价值体系的丰富性。在对两个价值的优先性作比较时, 作为比较的规则不仅是稳固可靠的, 还必须是丰富全面的。对此, 我们可以借用阿玛蒂亚·森的“信息基础”理论予以说明。阿玛蒂亚·森认为, “每一种评价方法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以其信息基础为特征来说明:即采用这一方法来做出判断所需要的信息”[6]48) 。“信息基础”必须是广泛的、全面的。在优先问题上, 古典功利主义尽管作出了有益的探究, 但是它确立的作为判断的规则———效用, 是“一种单独原则的观点, 只有一个根本标准”, 显然, 它的“信息基础”是有限的、狭窄的, 这种认识忽略了人类价值的丰富性, 有很强的独断论的色彩。与古典功利主义的主张相比, 罗尔斯的“词典式的序列”的“信息基础”明显广泛丰富得多。且不论这个“信息基础”是否全面准确, 但它至少透露出罗尔斯在探究优先问题时考虑到了人类价值体系的丰富性。因此, 他的主张更有可取性。经验告诉我们, 影响价值判断的因素不可能是单一的, “过早地对互相冲突的某些考虑因素确定一个特定的‘加权’体系而不得改变, 是一个错误, 它会严重地限制对权数赋值这个极端重要的问题 (以及对更广泛的‘社会选择’问题, 包括与民众参与有关的各种程序) 进行民主决策的空间”[6]287) 。因此, 在对优先性作判断时, 我们必须拒绝“独断论”, 必须利用理性分析的方法, 把影响判断的敏感信息择取出来, 并在特定范围之内进行排序, 这是罗尔斯在探究优先问题时留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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