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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对《会计法》的几点思考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26 16:42

摘要: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是财务会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 是现代网络环境下信息社会对企业财务提出的新要求, 在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帮助领导者获取信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因其具有数据可复制性、修改无痕性、网络开放性等特点, 如果不加以规范化管理, 可能会造成机密信息泄露、资金被盗、数据被篡改、甚至系统崩溃等重大安全事件, 因此, 通过法律来规范会计信息化的使用与安全监管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对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现行《会计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对现行《会计法》修订完善的几点建议, 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息化违法的立法工作, 使会计信息化工作能够积极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变化。

  关键词:信息化; 会计法; 问题; 建议;

  198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先后历经两次修订,目前施行的为2017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今天,修订后的《会计法》中的某些内容不能适用于新的会计环境,尤其会计法制建设跟不上发展的新形势的要求,因此,需要财务专业人员勤于思考,主动而为,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

  一、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现行《会计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会计法》只在第二章会计核算上提及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只停留在会计电算化层面,仅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了规范,并未涉及到会计信息化的内容。事实上,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也应针对会计信息化环境做出相关规定。

  (一)会计监督未从企业内部控制着手,难以应对信息化的各类风险

  现行《会计法》主要针对会计工作的传统模式,即会计处理采取手工记账,所有的会计信息都以纸张为载体,会计监督非常直观,能够直接看到所有的会计信息,这已明显不符合会计信息化的要求。信息技术环境下的会计信息系统为企业部门之间,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企业与银行、税务等部门之间建立开放、实时的双向多媒体信息交流环境创造了条件,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等特点,信息系统在会计数据安全上的问题更加突出,比如如何保证会计数据在传递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如何辨识经济业务的真伪等。要解决信息技术融入所带来的新风险,应当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优化业务流程,然而现行《会计法》并未针对会计信息化的新情况提出相应的企业内部控制措施和防范制度,难以应对信息化的各类风险。

  (二)会计机构和人员设置不能满足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现行《会计法》中,会计机构和人员设置仍为传统的会计核算岗位,如出纳、稽核、收入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会计主管等等,这是基于工作过程的性质相似性和方便人工处理与监督来设计的。然而,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业务从原始数据的采集和确认到各个项目的统计和输出完全是一个数据流程的完整执行,企业应按照信息化程度的高低、会计信息系统的业务流程来合理设置岗位。例如,企业是否需要增设一些其他岗位,如系统安全运行岗,流程设计维护岗、数据维护岗、操作日志管理岗等,这些岗位需要遵守什么职业要求与规范。

  (三)会计信息化违法的相关规定空白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会计行业的广泛应用,利用信息与网络技术进行会计犯罪的情况也相应产生:一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社会性,一些会计人员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篡改会计资料违法行为逐渐增多。二是由于应用软件的自身缺陷,面对市场上出现的大量的信息化软件,用户只能根据软件供应商的演示与叙述对软件进行大概的了解,难以全面检验,加上这些软件的质量参差不齐,甚至部分软件的基本功能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范要求,质量得不到保证,使得利用信息化软件违法成为可能。例如:一些软件对操作人、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没有具体记录,安全性与保密性得不到保证,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追究责任;部分软件的数据库可以轻易地从外部打开修改,缺少必要的加密措施;更有一些供应商为了提高销售量,在软件中设计了修改过往年度账目等功能,都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

  目前,我国针对会计信息化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大多数情况下是用基本规范和管理办法来约束会计信息化工作。现行《会计法》中也缺少对会计信息化违法行为的约束与惩罚条款, 许多不法分子违法违规的成本低,致使违法现象屡有发生。

  二、对《会计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控体制监督,建立健全财务数据备份制度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新《会计法》中应要求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建立健全灾难数据备份制度。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是根据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组织起来的,数据处理具有"自动化"和"数据共享"等特点,存储在数据库中的会计信息,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输出。这种信息处理技术使得内部控制功能削弱,部分控制内容被计算机取代, 但又给内部控制赋予了新的内涵,会计职能已由核算、监督变为财务分析、预测、决策等经济管理活动。因此,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以约束和控制,将内部控制嵌入到信息系统中,实现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和常态化。

  科学、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实行财务管理的基础。第一,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的核心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与牵制,具体业务分工时要做到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每项业务使其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形成制衡机制,进而防治产生错误或舞弊的可能。对关键岗位采取轮岗制度,比如对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和岗位轮换制,明确规定岗位轮换时间,通过轮换发现存在问题,弥补制度和管理缺陷。第二,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单位实际,严格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信息化的要求设立财务控制的程序和岗位,并制定监督办法。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得越仔细,内部控制制度就会越健全,内部控制工作的效率与可靠性就越能增强。相对独立地监督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方针、计划执行,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督。通过加强内审监督,可减少或避免出现违法乱纪,起到"把关"和"保驾"的作用。第四,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企业建立一套先进的会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积极运用计算机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整理分析财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在会计信息软件开发中,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设计时就应将内部控制嵌入到系统之中,将制约、监督等风险防范控制功能融入其中,使操作人员按照职责权限进入系统处理会计业务。

  除此,鉴于会计数据的网络安全性突出,会计信息系统容易被黑客攻击、第三方恶意篡改和非授权者越权操作等不安全因素,使用会计信息化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该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与制度,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

  (二)会计信息系统内部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规范

  在会计信息化模式下,业务流程固化,相较于以往独立的管理核算系统已经形成为一个较为完整集成化的信息系统。现行的《会计法》对会计岗位大多是从账务处理过程的类似性,以及方便人工处理会计业务和内部牵制方面设置的。而信息化下的业务流程,不可能将系统分割成段,分别进行管理。会计数据的采集、录入、确认、系统维护关系到财务信息的完整、真实、安全,建议根据企业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流程化管理要求,规范岗位设置,允许增设系统管理员、会计主管、数据采集、录入、数据稽核、输出、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管理、操作日志管理等新的财务岗位,并以财务数据管理流程为中心,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同时,将这些岗位人员应与会计人员一并纳入会计机构进行管理,以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

  另外,为保障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分离和相互牵制的原则设置岗位分工和授权。比如:系统管理岗位必须设立两名以上的操作人员,而且,任何操作员不允许拥有修改其他用户密码和删除操作日志记录的权限。同时,为了防止越权访问,会计信息化系统内的权限设置必须要保证每名操作员只能够在自己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强政府监管

  新《会计法》应当明确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资料造假、恶意篡改数据、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认定标准、归责事由、损失认定,增加对会计信息化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等。当然,完备的法律条款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执行,明确财政部门为执法主体,各部门职责清晰,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利用会计软件进行做账的企业,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数据资料和会计信息系统的监管。部分企业是自己研发信息化软件, 由于保密措施不够以及专业化不强等原因, 开发出的软件出现了加密措施不强、权限混乱、操作复杂、数据易丢失等漏洞, 甚至有些业务流程与管理不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要求。随着财务软件应用的越来越广泛,财务软件的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其他软件产品相同,随着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推行,财务软件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制环境的支持,在新的《会计法》中应给财务软件明确发展方向,规范各种功能及实施细则。

  三、结语

  现有《会计法》在规范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提供会计信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信息技术与会计行业的深度融合,许多潜在风险和问题也随之而来,对《会计法》进行修订是时代所需,在修订《会计法》的过程中,善于借鉴国际上同行的立法经验,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体现会计信息化这一改革成果,适时完善《会计法》。

  参考文献
  [1]谌灿霞。对《会计法》修订中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几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 2017 (22) .
  [2]王风华, 李金克。关于修订《会计法》中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几点建议[J].财务与会计, 2017 (23) .
  [3]李文。关于互联网+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修订《会计法》的建议[J].经济师, 201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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