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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法的联系与区别研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26 16:41

摘要:会计法和税法是我国民商经济法体系内的两大分支, 以宪法精神和规定为基础, 主要调整国家与社会经济体成员在社会分配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规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在规范企业经济行为, 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基于共同的立法基础, 两者本该保持趋同, 而现实中却呈分离的态势。本文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入手, 探寻其协调路径, 为二者的一致性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税法; 会计法; 趋同;

  一、税法与会计法的联系

  会计法和税法为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 不断修正调整。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 面对的经济环境是一致的, 会计产权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通过作用于微观的经济业务, 有效地调整了各项经济关系。会计法规全面、客观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 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税法以会计法规为基础, 通过调整部分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满足税收征管要求。从"营业收入"到"应税收入", 从"利润总额"到"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在借鉴会计法的基础上进行延伸, 强化了会计方法的运用, 使得税法中的核算方法越来越成熟。被认定的会计方法也迅速得到广泛使用, 降低了会计实务的操作成本。

  二、税法与会计法的差异体现

  (一) 核算原则和方法之间的差异

  税法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进行日常管理, 在于税收征纳关系是法律行为, 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原始证据为支撑, 虽然历史成本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价值, 但是其客观性和可靠性强, 而会计法引入了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和权益法核算等内容。例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投资企业要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在税法中, 没有权益法的概念, 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另外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而是只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税法都视为免税收入, 不调整其账面价值。会计法为满足信息披露需求做出的延伸规定与税法的历史成本为重原则有重大差异, 使两者在同一经济事务的引导上出现了偏差。

  (二) 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

  税法和会计法在资产计量、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核算等方面, 各自有诸多具体的规定。如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 税法规定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 不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会计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修理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确认条件的, 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对此类业务只给出了处理原则, 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确认条件的认定不够清晰明确, 需要会计人员较多的职业判断。而税法的规定操作性强, 不受人为判断的影响。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使很多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从而避免纳税调整, 但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甚至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异。

  (三) 成本效益原则的差异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 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现行会计法中的损益不能直接用于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要进行大量纳税调整, 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增加了监管难度。如政府补助的管理, 会计法中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分摊计税。而税法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 均在收到补助时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实收金额与当期会计分配金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 以后期间分配时, 按确认金额调减应税所得。不同的计算和管理方法, 降低了纳税主体和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 资源配置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三、税会差异带来的影响

  税会差异加重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制约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从企业角度来看, 照章纳税和严格执行会计准则都是法律赋予每个法人主体的应尽义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税法和会计法规都进行了多次修改, 两者的差异越来越大, 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的引入, 企业的核算成本和纳税调整成本日渐增大, 特别是部分相对复杂的业务, 法规晦涩难懂, 财务人员操作繁琐, 纳税调整困难。一旦对财税法规理解不透, 很容易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纳税申报数据与业务实际不符的情况, 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从税收管理部门看, 税会差异加大了征税成本, 降低了征管效率。税收的计税基础一般都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财税差异带给税务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鉴别该企业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其次, 是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计算企业最终的税收成本。这不仅对税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对税收管理办法、稽核制度和征税的方式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税会差异的根源--立法目的不同

  会计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通过规范核算方法, 使不同的企业可以用统一的商业语言进行比较, 全面客观地反映其经营成绩和财务状况, 为权益投资者、债权所有人和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的引入, 是我国加快实现经济国际一体化趋势的直观表现, 对我国会计核算管理的转变产生了重要影响。而税法的目的在于平衡国家和纳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税收实现国内资源的有效配置, 既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又实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有序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 导致其基本使用原则产生差异, 如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在税法中得不到有效支持, 其结果就是对同一经济业务, 纳税人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性执法, 降低整体经济效率。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目的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对公允的资产信息, 实际业务中却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 该情况在管理层换届或ST停牌企业中比较常见。而税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并不支持企业的减值损失,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对这部分金额进行调增处理。

  五、解决税会差异的路径

  (一) 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建设成果

  金税三期系统已经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上线, 覆盖各个行业、所有税种以及所有税务管理环节, 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和相关财务数据的大集中, 可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纳税信息, 为税会趋同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在完善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 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 识别、缩小税会差异, 可进一步降低纳税主体和征管部门的税收成本,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 加强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作为税法和会计法的制定和管理部门, 如果缺少沟通合作, 在立法目的和实施原则的制定过程中, 很容易产生分歧, 业务上体现为税会差异, 给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带来工作难度。因此, 两个部门的沟通协作是缩小税会差异的重要前提, 不论是法规的制定, 还是法规的执行, 良好的沟通机制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耗, 在经济关系调节和资源配置过程中, 发挥协同效应。

  (三) 规范会计体系核算方法

  当前会计体系的核算方法有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减值会计、权益法等, 除历史成本是按照经济的法律事实记账外, 其他几种方法都是根据证券预期进行估值, 缺少法律认可的财产权利计量规则。会计的核心价值是通过记录真实交易的成交代价, 并配比当期的损益来计算投资者所得, 这样的会计记录才是会计法和税法所许可的。同时, 根据证券预期进行的记录可改为通过增加信息披露的方式来满足利益相关者, 以历史成本会计加信息披露的方式, 缩小税会差异的可能性。

  (四) 税法要包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经济业务若出现不同规定, 一般的小企业往往以税法为准, 而税法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财税政策选择性偷税或延迟纳税, 对会计政策的条款进行了限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 企业的资产磨损和潜在损失都在不断增加, 税法的条款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从而增强竞争力。如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企业较大的选择空间, 而税法相对限制得过死, 不仅增加了会计工作难度, 也难以反映企业因技术落后产生的无形损失。税法若能包容会计上的处理方法, 允许企业选择折旧年限更短, 并采用加速折旧法, 不仅减少了会计处理难度, 更提高了企业更新技术设备的效率。

  (五) 加强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

  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应加快针对税法和会计法差异研究的信息披露建设工作。目前, 除上市公司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规定外, 其他公司并无任何可以遵循的法规。税务机关难以通过当前的会计报表获得全面、客观的财务信息, 部分企业甚至准备多套财务账以应对不同的管理机构, 降低了纳税主体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可信度, 加大了信息的获取成本。同时, 涉税信息的非公开性, 导致税会差异的研究难以获得大数据支撑, 进一步探索变得困难,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将充分利用数据分析优势缩小税会差异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华。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6.
  [3]林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研究[D].厦门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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