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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12 14:15
第一章 绪论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
这首诗是李绅的悯农,农夫辛辛苦苦种的粮食丰收了,却还是有农夫饿死了,谁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沙书记说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咱们社会主义中国,劳动者是有尊严的。
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
我国自古以来都是礼仪之邦,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我们人人地位都是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指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劳动者权益,就是自己通过劳动所得到的报酬,同时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使人从茹毛饮血、刀耕火种、农耕文明到现代文明。每一个历史进程都离不开劳动,通过劳动使我们加速进化,劳动创造了人类社会,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会随着科技的发展,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生这些变化。例如,原来要到公司,商场来上班,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的我们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上班,这种上班地点的不同,改变了劳动关系的不同,只是换了一种上班方式,也许是把公司、商场改成了宅家工作。今年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工作地点的转变,也使劳动关系的认定遇到了挑战,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待探索和完善,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现实背景:从小老师就教导我们,劳动是最光荣的事。还有学者卢梭说:“劳动是社会中每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劳动是打开幸福之门的钥匙,是每个公民的都应该遵行的;劳动是人的进化,生活中人生的绚丽和精彩都是来自我们不断的劳动中的,都是我们辛勤的汗水中产生的,并在勇于创作的过程中写出来。
我的题目是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那我就从这次疫情里谈谈劳动者权益。
 
第二章  阐述劳动者权益
2.1劳动者权益保护要与时俱进
近日,收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该文件明确规定:雇主和雇员可以通过协商以电子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和存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工人权益的多样性。
隶属关系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的保护对象。在“互联网+就业”模式下,网络平台就业对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地位有所削弱,使得平台就业劳动关系的识别面临挑战。要根据这些劳动者的特殊性,探索和完善对他们权益的保护。
今年5月1日是第130个国际劳动节。注重职工精神的培育,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目前,在新的用工形式下,由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模糊地带,带来了新的劳动争议和相关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
劳动关系的概念和判断标准是劳动法理论和制度的逻辑起点。从总体上说,隶属关系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的保护对象。我国劳动法基本上就是以此理论为基础来设计和构建劳动关系体系的。然而,在网络时代,劳动就业的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从属理论。
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网络平台就业具有几个突出的特点,增加了在网络平台上识别劳动关系的难度。首先,许多平台员工享有很强的自主权,包括是否提供服务、提供多少服务、何时何地提供服务等,而传统员工无法自由决定是否工作以及工作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第二,在许多情况下,工人提供自己的服务设备和工具,而传统工人一般由雇主提供。第三,许多平台员工的工资是按件而不是按小时支付的,而且支付几乎是实时的。第四,平台员工的薪酬一般来自与平台的比例分成,而传统员工的薪酬一般是固定的,与用人单位的业务收入没有关联。五是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出入境自由。平台工作人员加入平台的程序相对简单,通常是通过在线操作和相关证书的验证来完成的。工人离开平台的程序也相对简单。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雇主对雇员有严格的招聘程序。
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传统劳动关系“从属”地位的否定,使平台就业劳动关系的认识面临着强大的挑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劳动关系确定理论已经完全过时。事实上,在网络平台就业的背景下,传统理论仍有适用的空间。一方面,劳动关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和要素。虽然平台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上的自由对劳动关系的认识有重要影响,但不能完全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传统就业强调雇主对雇员工作时间和地点的控制。然而,在网络时代,由于技术的发展,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一些行业,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时间和地点的严格控制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平台工人有工作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仅仅因为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平台的管理模式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不存在。另一方面,虽然网络平台在表面上减少了对服务提供者是否提供服务、服务时间和服务位置的控制,但许多平台在其他方面加强了对服务提供者的控制和管理。例如,大多数网络平台都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一些网络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对劳动者的实时监管;平台对服务拥有完全的定价权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控制不是减少而是加强。因此,传统劳动关系判断理论总体上仍有适用空间。但是,网络平台与传统的就业形式存在差异,劳动关系的确定方法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平台的用工模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判断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来处理个案。不同平台的商业模式不同,尤其是平台公司对服务商的管控程度不同,包括服务商是否有权决定工作时间和地点,是否提供服务,拒绝提供服务的后果,平台的定价机制,双方的议价能力,由哪一方提供服务设施和工具,第三方的责任设施和工具由不同的方提供,对第三方的责任由不同的方承担,而平台公司对平台员工的惩戒措施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做出具体的判断和处理。
其次,在从属关系的判断上,要更加注重实体性。互联网平台就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灵活性。从业人员在是否提供服务、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等方面往往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一方面的特点是否由劳动关系的属性和重要因素决定,但如上所述,在对劳动关系的判断中,不能简单地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只是因为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是否提供服务方面享有自主权。要对隶属关系进行实质性调查,包括平台公司对服务过程的控制、平台公司是否提供服务的奖惩措施、平台定价机制及其对工作时间和数量的影响、平台公司对员工出入境管理等,平台对员工的培训、平台对员工的惩罚等,总之,随着技术的发展,平台公司对员工的控制和管理方式更加隐蔽和复杂。应重视对人格依赖和经济依赖属性判断的全面、实质性研究。
第三,平台工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来源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据传统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和劳动时间长短是劳动关系判断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对于网络平台就业来说,由于工作的灵活性,平台员工从事的是全职或兼职工作,工作时间的长短也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由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模糊性和现实中网络平台用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目前网络平台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法律保护往往是事后的、个别的、零散的。平台企业一般与服务商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推定双方关系为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只有劳动者个人在确认劳动关系后通过仲裁或诉讼获得劳动法保护。大量平台服务商的身份处于不确定或模糊状态,不受劳动法保护。因此,仅靠劳动法来保护网络平台工作者是远远不够的。要通过完善法律保险等制度,加强对这些主体的保护。
2.2 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任何一次科学技术的进步都会推进生产关系的变化,都会对劳动关系发生改变,以前人们要按部就班,家、公司的上班,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不出门都可以上网采购,自选需要品,通过5G网完成异地手术,会议,上班等日常工作。例如,工作地点的变化,使网络经济劳动者群体的权益发生了微小的变化,电子劳动合同的出现,使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呢?我们是不是要健全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目前,依托网络就业,一个规模庞大的网络经济劳动群体已经逐渐出现,但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建立健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机制,使劳动者的工作更有保障。
首先,要赋予网络经济从业者应有的专业地位。作为一种新型的职业,网络经济从业者正日益成为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们的劳动,消除他们的职业偏见,把他们作为社会职业家庭的新成员,尊重他们的职业地位,使他们具有强烈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得利感。
其次,从薪酬、保险、人身安全、医疗卫生、文化生活等方面为网络经济从业者提供全方位保障。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从业者的权益,全面细致地开展相关工作。网络经济从业人员还应增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应有的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还应结合网络经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和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
三是探索建立网络经济从业人员职业评级和职称评定工作机制。根据网络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需要,研究制定专业等级评定和职称评定的相关方案、标准和规定。通过有效实施,网络经济从业者可以增强职业意识,提高职业素质,树立职业道德,进而鼓励他们努力工作,热爱岗位,追求进步,使网络规范化发展。这对稳定就业、促进创业将起到积极作用。
2.3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比如,福建发布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从2011年的7417起到2015年的13418起,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为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法制化和正常运行,省法院、省工会提出,力争到2018年在福建省各区市建立“劳动法院”,提供良好的司法公正和保障。
我的工伤没看好,别人不管了,我该找谁解决?
我怀孕了,被单位解聘了,怎么解决?
单位拖欠我工资,怎样维权?
我被单位辞退了,不给补偿怎么办?
我在工地上发生工伤,谁帮帮我?
还有无休止的试用期,无限制的压榨劳动力,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要理性的用法律手段维权。维权的途径有哪些呢?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直接向单位反映,要求用人单位给以合理合法的解决,如果对单位的答复和处理不满意,再采取其他发法。
2调节:如果协商没有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如果所在单位没有该组织,也可以要求工会组织协调。
3仲裁: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的中间仲裁和裁决。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要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期限为六个月。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5监察举报,信访: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组投诉,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权制止和责令改正。”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向各级工会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
6.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协商是指争议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采取其他方式。谈判不是合法的程序。调解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但不是法定程序。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法院不受理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来说,仲裁庭和法院首先启动调解程序。调解成功的,出具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当或者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应当在审判后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打破了以往的用工环境,所以灵活的就业环境也使得很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难、责任大小难。那么,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事故时,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遭遇工伤时,其赔偿应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然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例:李先生是装修工地的工头,在劳务市场找到了小丁帮自己砸墙,砸下的墙块砸伤了小丁的脚,这是个雇主责任事件。首先由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第三方存在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之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临时工用工情况,最好雇主和受雇人签订劳动协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受雇人应该及时收集保管相应的证据,如果发生伤害之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就医,掌握相关证据,及时向业主索赔权益。目前,劳动争议得到确认,主要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收到诉讼书之日起七日内受理,仲裁处理通过劳动争议应在仲裁开庭之日起6日内结束,最长可再延迟3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很多劳动者,不签合同就直接到工地干活,每到过年时,辛辛苦苦工作一年的劳动者却拿不到工资。劳动保障人员积极处理,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宣传政策,并且应让农民工正确认识以下三点:
1.去往企业或工地干活要签订劳动合同
2.工作中的出勤表,记工单,工资支付凭证,欠据等材料是讨薪必备证据
3.维权,一旦发生拖欠薪资,请立即去往各级劳动保障监管部门或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收到投诉和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他们依法接受,他们将在60-45天内作出决定。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对恶意拖欠薪资,非法讨薪或以要工程款名义讨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劳动合同在手,保障权益不愁。
临时工”的权益是什么?现在劳动法要求同工同酬。修改后的就业形式基本上是就业制度、合同制度。那么临时工就在工作中了也是要保障自己的权益。
1. 首先,要知道你属于哪种劳动形式。临时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是按小时计算的。
2. 签订合同,即使是临时工,单位也必须签订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的。
3.在人员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出现事故,用人单位也是要必须承担责任的。
对于农民工来说,进场前做好劳动者通过法律维权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很多的朋友是在公司或企业中工作的那种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肯定会兢兢业业的,毕竟呢,工作了收入也就说工资是主要的生活来源。但是呢,在遇到一件儿。特殊的情况下比较难处理的什么呢?就是单位没有跟你经过任何时间的通知,或者说是协商。直接把你给开除了。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去处理呢?以下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是什么?工作一年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两个月的补偿。单位的领导,跟我们劳动者没有任何的沟通或者说交流,也更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直接把我们劳动者赶走了,或者说开除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我们劳动者有权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劳动赔偿金就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由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工作了一年,你将得到两个月的工资。如果少于六个月,那是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比方说你在这个单位已经工作四年了,四年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主张八个月的工资了。
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很显然,这也是一项工作,但它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如果受到伤害,也不受劳动法保护。劳资双方关注这四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
在校生兼职:
小李是全日制研究生。学习期间,他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做兼职语文教师。双方发生纠纷后,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金的两倍。因此,小李的“劳动关系”主张未被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其要求双倍工资的主张也得不到支持。
小李虽然年满16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教师时,小李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其工作活动属于工作学习以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自己承担的社会实践活动,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返聘:
老林是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他办理了退休手续,60岁以上就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老林被重新任命为技术负责人。此后,老林以企业平日不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职工带薪年假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但双方因不构成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在再就业期间,老林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老林要求的加班费和带薪年假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享有的权益。本案中,法院建议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避免维权证据不足。
承包协议:
刘某被介绍到一家国有企业物流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清洁和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公司没有与刘续约。刘某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声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的经济补偿,但因不构成劳动关系,不支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的名称,但根据协议内容,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更接近于合同关系,即承包人完成主体工作的合同关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交付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要求经济补偿
家政服务员:
徐向王家介绍自己是“管家”。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6个月,无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6个月后,徐某要求王某的家人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双方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不支持徐的诉讼。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徐的劳动对象是“王家”,即自然人的主体。因此,云东法中王家劳动的客体是“王家”,即自然人的主体。因此,王家不能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根据上述情况,特殊“劳动者”应认真认定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如果争议的性质不是劳动争议,则无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无需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这样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且增加了维权成本,也得不到满意的结果。
特殊劳动者应该找谁保护?
虽然不受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但毕竟属于就业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管理这些企业。双方就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报酬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则要看一方能否证明对方当时同意使用何种协议,并根据协议的证据主张权利。
对上述四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违约等民事诉讼。
维权中应当保存哪些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是签订协议,什么时候上班,工作内容是什么,工作报酬是多少。最好把它们写在纸上。如果你必须支付各种费用,你必须要求对方给你收据。也就是说,另一方收到钱并用它做某事。
消费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
1. 首先,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应忍气吞声,而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一个先决条件。如果做不到,就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与运营商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首先要冷静地与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讲事实、讲道理,争取协商和解,完美解决问题。
3.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阶段。如果协商失败,可以要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职责之一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调查和调解投诉。
法律支持消费者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阶段。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利用国家机关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最重要的机关是工商局。
仲裁机构的仲裁阶段。应当指出,这一程序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有了这样的协议,消费者可以申请仲裁。
诉讼阶段。此阶段不是基于上述2、3和4个阶段。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最后的程序,也是最有效的。
2.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企业推迟复工,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切实维护抗疫一线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疫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每个人最好得到方式就是呆在家里,不要给别人,给社会添乱,但是病人需要救治,人民需要主心骨,党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亲自指挥这场战役,从冬天到春天,到黑暗走到黎明,我们的医护人员用生命在打仗,无数的志愿者、全中国的广大人民为武汉添砖加瓦,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打赢这场人民的战争,那么我们的白衣战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维护。
湖北卫视报道,切实维护抗战一线人民的合法权益中讲到,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政策。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中医护理及相关人员。执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或感染病毒性肺炎。可视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疑似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进行了密切接触。隔离治疗期间,政府采取的医学观察、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确保防疫期间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保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晓东发言:
一是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如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原因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因工失业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时。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稳定工作,如调整工资、轮岗、减少工时等,尽量不减少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三是对因防疫不能休假的职工,如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完的,按照有关政策保证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存在着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比如说延长假期的期间是有怎样的规定来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的?因为在假期期间的这些法律性质的认定工伤直接导致再次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月26号发布的通知,以及人社部等部门方案规定。延长期限的性质应视为休息日。这期间,啊,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首先要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我们应该付正常工资的200%。在防疫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疫情期间,公司应分担职工在医疗观察或隔离治疗期间的经济负担。在单位,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薪资来支付劳动报酬。受疫情影响的,导致劳动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目前国内3万多个公司采用的通行做法是使用人单位首先与这个劳动者进行协商,让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调整,对于长期不能复工的工人,公司应与工人协商,然后安排工人在等待期内上岗,企业应支付工人找不到图项表的工资这个生活费,在公司收入的80%左右。不可否认,疫情期间企业的压力可能也比较大,但是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关系,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这么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在劳动者这个处于疫情观察期,治疗期,这个原单位是不能依据法律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许多劳动者因疫情严重不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在这种客观情况公司不能逼迫劳动者去履行劳动合同。所以说这种情况下,公司也不可以因劳动者不能返工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况就是,因为劳动者在疫情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有这个相应的规章制度,就是关于疫情期间复工的这方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制定以上的规章制度的话,这个单位就不可以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来恶意解除劳务合同,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个情况就是,管理这个企业破产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完全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虽然这次疫情期间有人不幸感染逝去,但是总会有人去站出来义无反顾的冲向疫情一线,让逝者无憾,让生者平安,愿逝者安息,愿生者前行,让逝者有不朽的名,让生者有永恒的爱,敬畏生命,砥砺前行,致敬白衣战士。
 
第三章:结语
我记得我上初中时政治老师曾经讲过,我们理想的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在那里人是按需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分配,也许到那时劳动成为个人自觉性,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也许会成为少数人少数人的特权。
劳动推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经过几千年的漂泊,我们的灵魂还活着。历经千变万化的灾难,我们总能重生,因为我们生死攸关,生死有关之际,总有人能挺身而出,浴血奋战,坚持真理,才会在最艰难的岁月中重生,新中国的成立,我们从一穷二白到总资产值达100万亿元,是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得来的,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社会才能和谐健康发展。
当我们酣睡的时候,有这样的一群人为你扫净道路。
当我们酣睡的时候,温暖你空虚一夜的胃。
当我们酣睡的时候,顺畅你日夜兼行的路。
当我们酣睡的时候,建设你魅力的家园。
正是这样一群工人,让我们朝气蓬勃地迎接每一天,让他们默默地付出每一天,用温暖唤醒城市。
劳动最光荣,致敬劳动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3.东南卫视福建发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4.河北新闻切实维护抗议一线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致谢:
短短两年多的本科课程即将随着这篇毕业论文《浅谈劳动者法律权益保护》的落成而画上句号。为了顺利完成这篇文章,我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收集与参考了大量文献与实际案例,终于在完成了初稿,经过修改最终定稿。
在这里,我首先要衷心的感谢我的导师李亚娟老师!没有李亚娟老师的指导,我很难顺利完成这篇论文的写作。
其次,我想要感谢在这两年多里对我们进行孜孜教导、传道授业解惑的每一位华东政法大学的任课老师~比如马长山老师、屈文生老师等。你们通过幽默风趣、深入浅出的授课方式~为我的研究生生涯留下了美好而难忘的回忆~也为我打开了深入思考的大门~在此对你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外,我还要感谢我可爱的本科班的所有同学,是你们使我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再次体验到了同学之间深厚的友谊。虽然马上就要毕业了,但是我们在这两年多里建立的友谊将不会随着学业的完成而终结。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同事和家人,谢谢你们对我求学的支持,在我为了读书而无法兼顾到工作和家庭时,一如既往地鼓励我、照顾我、替我分担本应由我承担的工作和家庭责任,是你们的无私奉献,带我走到了今天的毕业,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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