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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1-07 22:53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冲突的表现,以及对其冲突根源的探究,针对性地提出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赢的有效对策,对于更好地展开新闻报道、落实媒体监督、实现司法公开民主、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也是有利的。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冲突

新闻自由论文

  新闻媒体对法律案件的报道与参与,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活动得以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有效渠道。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产生了冲突和矛盾,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使得案件被媒体、公众预先审判,对法官独立依照法律、事实进行判案形成了干扰和影响,因此新闻媒体也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排斥与抵制。司法究竟应该保持神秘,还是应该公开?司法活动是只有专业人士参与,还是应该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司法应保持独立,还是应允许诸如新闻媒体及公众的介入?这显然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对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冲突的表现,以及对其冲突根源的探究,针对性地提出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赢的有效对策,对于更好地展开新闻报道、落实媒体监督、实现司法公开民主、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也是有利的。

  一、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的冲突

  (一)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的冲突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不乏媒体广泛关注、大量报道,进而预先审判的案件,如药家鑫案、文强案等。此类新闻报道的出现,体现了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也是对新闻自由的遵循,但媒体的新闻报道,必然会对法官公正、独立审判形成了干扰。受新闻报道特点的影响,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描述时,可能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可能不够真实、全面与详尽,也可能带着感性的色彩,不够理性,再加上对法律条文及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到位,最终媒体作出的预先审判可能会与法律之规定,法理的要求相悖。媒体的新闻报道会对社会公众形成影响,甚至使案件发展成为全民审判,进而对法院、对法官形成压力,迫使法官在案件审理时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进而作出的判决可能并非完全是依据法律、法理而形成的,这也会对司法公平公正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产生冲突的原因探析

  1. 司法角度:

  基于审判公正的考虑,不少法官认为,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该交由专业的人士来进行。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才是确保司法独立的根本与关键。此外,因新闻媒体的不当介入,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的事件在近年来屡屡出现,也使得不少司法机关担心新闻媒体的报道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进而使得司法权的行使与新闻报道权的行使出现了冲突。

  但是完全将案件交给法院,由法官进行审理,司法公正能否实现交由法官来决定,是否意味着会陷入司法神秘的误区,是否会使得司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而导致被滥用,以至于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进而使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无法得到实现?这些问题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得不到准确的回答。而无法实现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由此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 新闻媒体角度: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看,因部分新闻报道多从故事性、感性的角度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报道也多从挖掘各方当事人的心理、背景等层面展开,使得对案件的报道有些失真。而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多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最终审判时,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定罪量刑。这与新闻报道的关注点是不同的,新闻报道中对案件的评判,可能从道义、从情感的角度来进行,可能与法律的要求之间就出现了偏差。

  此外,新闻报道讲究时效性,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新闻报道就要出炉,以满足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却具有滞后性,需要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地调查,搜集各种证据之后,才能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决,实现司法公正。新闻的时效性与审判的滞后性之间就出现了矛盾,导致司法机关排斥新闻媒体的大肆报道,担心媒体过度解读,预先审判,也担心前期司法机关所做的工作功亏一篑。

  二、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目标的建议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并非天然对立的,新闻自由权在合理地限度范围内行使,能够实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进而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活动同样需要做到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是统一的。要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目标,需要新闻媒体、司法机关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对新闻媒体的建议

  新闻自由权,是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在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尊重媒体这一权利的基础上,新闻媒体也应妥善行使新闻自由权,合理合法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贡献力量。在对法律案件进行报道时,新闻媒体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客观公正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要尊重案件事实,不宜过分夸大或渲染,这也是与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要求相统一的,另一方面,要实现利益平衡,实现新闻自由,并不意味着新闻报道权是漫无边界的,新闻报道权同样也应当有所限制,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展开,应该与其他利益之间形成平衡。

  具体而言,新闻媒体要通过新闻自由权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也要做到以下几点:

  1. 适当保持与司法活动的距离:

  尽管司法活动需要新闻媒体的监督,但新闻报道自身的特性,也极容易对案件正常审理带来不必要的干扰与影响。

  2. 要做到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对社会热点的案件进行报道时,应多从新闻的角度进行分析,应做到客观如实描述,尽量不对案件作出过多的评判,尤其是非理性的判断。不宜在新闻报道中肆意扭曲歪曲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不宜对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作出脱离事实的、夸大的渲染或描述,这样才能避免对社会公众形成不当的影响及引导。对于司法机关的审判,应予以充分的尊重、信任与认可,除非严重违背法律和事实,否则尽量不要从非专业的角度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指手画脚,以至于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3. 要积极履行司法监督职责:

  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新闻报道的工作,也是为了对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活动公开、民主,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利用自身工作的便利性,不放过任何细节,对司法活动的展开,法律的适用,事实的评判等进行必要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合理行使司法权,避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也是新闻媒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对司法机关的建议

  司法权威并不等同于司法神秘,司法专业也并不排斥司法民主。而要破除司法神秘,实现司法民主,通过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的行使,无疑是良策。对司法机关来说,应转变传统观念,做到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将司法活动置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于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也是大有裨益的。

  1. 要致力于司法神秘的破除:

  法官穿上法袍,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是可以高高在上的。司法活动理应是民主、公开的,应该是接地气的,贴近生活的。通过司法公开,既能实现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杜绝司法腐败,也能实现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

  尊重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权,才能使新闻自由得以实现。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无需保密的案件,可以允许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可以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可以允许记者等旁听案件审理,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内对新闻媒体的报道予以支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也能督促司法机关更认真履行职责,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准确适用法律,从而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2. 要加强司法独立:

  尽管新闻媒体可以通过自由的新闻报道来对案件发表观点和看法,可以进行预先审判,可以对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但对于法院及法官来说,进行案件审理,唯一的标准应该是法律,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审判,避免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公众的舆论、上级法院及各级政府,对于案件审判都只能是旁观者,不能插手,更不能干预法官正常的审判活动,这也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不会发生冲突的根本,也是新闻媒体得以与法院等司法机关良性沟通、常规对话的关键。

  3. 要提升法官素质、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

  要确保司法公正,不受新闻报道的干扰与影响,需要法官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判案,遵从内心对法律精神的认可来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来做出判断。这无疑也对法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而提升法官素质,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是必经之路。培养一批高素质,对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有着全面把握的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审判,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才能确保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考验与监督,才能在新闻自由的背景下,才能在各种声音干扰影响下,遵从内心对案件的判断,作出准确、科学、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新闻自由的实现,是舆论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途径。但当新闻自由超越了一定的界限,违背了客观性真实性的要求,对司法活动的正常展开也形成了不良影响,甚至会有损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本不应是对立的,两者的追求应该是一致的,基于共同的目标,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也应实现双赢。针对现阶段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要解决双方的冲突矛盾,也需要新闻媒体、司法机关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我国良好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军.论文化传媒自由与司法审判的公正.国际文化管理.2014(1).
  [2]唐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推进司法公开.法制与社会.2015(4).
  [3] 熊可.陈永洲事件的背后:新闻自由及其界限.商情.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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