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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论文:浅谈我国虚假药品广告的治理对策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6-03 14:53
摘要:毫无疑问,药品是生活的必需品,药品安全是主要的生计问题。虚假药品广告严重影响药品市场正常秩序。我国虚假药品广告盛行的原因在于:依法对虚假药品广告概念界定不清,监管制度不当,对违规者打击不够。通过对国外虚假药品广告管理经验的梳理和本土化,对我国虚假药品广告的管理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虚假药品广告;药品广告监管;打击力度
 
广告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促销手段,发展迅速。作为其中之一,药品广告的发展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影响人们医疗和药品购买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1月至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举报转发非法药品广告3.6万余条,非法医疗器械广告近4000条,非法保健食品广告近5000条。各省(区,市)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虚假药品广告泛滥,不仅严重破坏了药品市场管理秩序,也给公共药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每年约有250万人因误导药品广告而服用错误药物,严重延误了疾病的发生。
1 虚假药品广告相关理论
1.1 虚假药品广告的定义
虚假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销售企业通过广告手段,对药品的组成,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性,产地等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总之,虚假药品广告是传播虚假药品信息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承担成本,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不真实的药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
1.2 虚假药品广告的特点
1.2.1 违法虚假药品存在多次违法、重复被打击的特征
以好视力眼贴为例,自2011年以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消费者的夸大广告进行了反复检查,并对消费者发布的虚假广告报告进行了产品质量和非法广告处罚的突击检查。广告产品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然而,好视力眼贴直到2013年3月才停止生产。
1.2.2 利用互联网等新手段进行虚假药品宣传
一般而言,这种虚假广告服务器在国外很难查询,因此很难找到虚假广告的来源。而且,由于网络的复杂性,难以实现实时全面的监控。
1.2.3 非法报纸和一些地方小媒体是虚假药品广告的灾区
这类媒体的受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相对容易上当受骗,维权意识薄弱,为虚假药品广告提供了机会。
1.2.4 大量非法虚假药品广告形式多样,难以区分
一些广告以“软文”的形式出现在新闻报道中。难以区分监督管理部门,相对隐蔽。通常,他们不直接介绍产品,而是留下网站或电话号码出售,这是非常欺骗性和吸引力。
2 我国虚假药品广告的监管现状
近年来,虚假药品广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结果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期望。于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新药广告审查办法和标准。药品应按类别管理,处方药只能在指定的专业医疗药品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监管机构对违反标准的药品广告增加了行政处罚内容。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任意扩大产品标签(功能标签)范围,用绝对语言夸大药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实施。采取措施制止辖区内药品销售,将药品广告与药品销售挂钩,从源头追溯,震慑违法企业。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信息,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药品广告数量进行监测,并将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达26644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第三季度统计,通过对全市晚报418条药品广告的检查,发现违法药品广告115条,违法率27.51%。形势表明,虚假药品广告监管仍面临严峻形势。
3 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原因
3.1 监管体制存在弊端
首先,根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药品广告的管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这种监管制度导致了药品广告监管的责任、利益和利益分离。无违法广告监管处罚权,因监管责任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难以开展有效监管。此外,部门之间的沟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信息丢失,导致虚假药品广告的处罚强度和速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其次,《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授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检查权,仅限于“药品许可证药品广告”。如今,市场上有许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虚假广告。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确定其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即使想管理也缺乏法律依据。现行监管制度的弊端为违规者提供了机会。
3.2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
我国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相对分散,处罚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同时处以广告费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这一规定的实际执行与立法的初衷相去甚远。首先,“广告费用”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监管机构难以在实践中加以确定。其次,为了避免“广告费用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的处罚,医药广告业往往伪造合同金额甚至不签订合同,给工商部门造成困难。当他们受到惩罚时,确定他们的广告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虚假宣传误导商品的,可根据情节处以不低于10000元但不超过200000元的罚款。广告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规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与广告法规定的精细化计算方法不一致;二是对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制。此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广告将按照广告法进行处罚,并撤销批准的广告数量,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的批准申请。与违规者,特别是广告商的巨额利润相比,这些惩罚太轻,太慢,无法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3.3 广告行业的自律性有待加强
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管理为主导,广告业自律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广告管理体系。目前,虚假药品广告主要依靠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虽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人力财力的限制,数百万人的消失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我们忽视了广告监管的重要因素,即广告业的自律。自1994年12月以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了四项自律文件,包括中国广告业自律规则和奶粉广告,对维护广告业秩序和促进广告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遗憾的是,虽然广告组织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应对目前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如监控一些电视广告,向电视台和涉嫌违法的广告商发送建议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类似奶粉广告的药品广告自律规则,无法使自律要求更有针对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4 消费者维权途径不畅
药品市场有一个重要特征,即信息不对称。制药公司拥有产品的所有信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消费者很容易被虚假的药品广告误导。控制虚假药品广告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此外,参与药品广告的知识和专业知识非常强大,消费者协会通常无能为力。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维权的方式充满障碍。首先,消费者很难证明他们遭受的损害与他们使用的产品有关。其次,不易确定索赔对象。部分消费者通过邮购,网购,电视购物等方式购买药品,找不到真正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于广告的出版商,印刷媒体和视听广播电台通常不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第三,即使他们能够成功地要求赔偿,他们得到的赔偿也远远不是保护他们权利的代价。这样,消费者往往想“补偿”,侵权行为往往普遍存在。
4 虚假药品广告的监管对策
4.1 健全药品广告监管法律体系
要理顺监管体制,在修订《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时,要规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行使从审批到处罚的权力,切实做到责权统一。法的同时,明确基层药品监管机构在药品广告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药品广告监管效率。虽然《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其权力十分有限,不利于及时打击。在假药品广告上。法应当明确规定,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直接处罚,无论违法药品广告是否被批准。此外,为保证药品广告质量,药品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2 加强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现行法律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广告主进行处罚。处罚既轻,又不一致,缺乏可操作性。要发挥震慑作用,首先要统一《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其次要取消对广告费用相关罚款数额的规定,实际难以操作。反而要对广告主处以50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况,必要时暂停营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鉴于药品的特殊性,法律应当特别规定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存在主观过错,否则将直接认定其承担与药品广告主同等的行政责任。
4.3 强化广告行业的自律作用
韩国药品广告在提交药品广告预审委员会之前,必须由行业组织广告自我监督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估。这一举措加深了厂商和广告主对药品广告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促进法律的正确使用和立法目的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韩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广告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密切联系,为广告行业协会提供药品专业知识和药品广告市场信息。广告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其药学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广告主体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意识。其次,在药品监管部门和宣传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广告行业协会可以发布“药品广告自律规则”,以便相关从业人员遵循。建立药品广告内部审核机构,对药品广告内容进行严格的自查自纠,然后进行药品广告审核和正式对外宣传。最后,广告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药品广告行业市场的监管,对违法广告进行公开评论,及时向经营者和发行人发出“建议信”,并将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将状况较差的员工赶出广告行业组织。
4.4 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与积极性
首先,必须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识别水平。在药品市场上,消费者在经济实力、知识水平和信息共享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街头图片展示,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药品广告知识,曝光非法形式的非法药品广告,方便消费者判断药品内容的真实性。其次,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联系,帮助消费者协会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药品或广告专业知识,使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能够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帮助。第三,减少消费者通过诉讼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障碍。最后,要增加违反者的民事责任。最近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对损害人身安全的产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值得学习。作为一种药物,消费者应该得到很高的补偿。法律应当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违法者承担十倍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结语
总之,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的发展方向是加强监管,完善药品广告法律制度,严格区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监管机构的责任,取消多元管理,建立方便快捷的社会监管机制,培育行业自有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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