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各国行政程序法,听证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中心原则,公民能够经过听证原则参加到行政活动中."行政听证原则是合理规矩程序的中心,是合理规矩程序法管理念的具体化、标准化".在国家没有出台一起的行政程序法之前,关于听证原则的中外比较己经层出不穷,但是却很少有对我国当地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原则进行横向比较研讨.其时我国还未拟定一起的行政程序法,但当地政府为了促进法治制作,己经发布了当地行政程序法.这些当地行政程序法的出台,首要是为了处理当地的实践问题,既是理论性的,又是实践性的.但是,其时当地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原则的立法和实践相对比较单薄,因此,将听证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根柢原则供认下来,不只能够跋涉行政立法中的民主程度,还能够添加人们的程序观念,也能够激起民众参加公共社会日子的活跃性.因此,应当在当地行政程序法中供认听证的根柢原则,一起在拟定进程中将听证的原则和原则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听证原则起源于西方,因此有必要了解国外对听证原则研讨,以便对听证原则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无缺的听证原则是由听证的适用规划、听证主体、听证程序和听证的规矩效能组成的有机全体.国外首要的研讨内容如下:
第二,关于听证主体.纵观各国听证掌管人的选任方法,首要可归纳为两种:其一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大都国家都选用这种方法,比如日本,听证掌管人由行政机关指定或许由规矩规矩.其二是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在美国,行政法官的选任方针为有经历和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其专门从事听证作业并且独立于行政机关.行政法官不受行政机关长官的直接操控,其在规矩上具有独立方位.每一位行政法官轮流掌管听证,在掌管听证进程中不能履行与掌管听证作业无关的任务.
第三,关于听证笔录的规矩效能.纵观各国行政程序法,均规矩听证应当制作相应的听证笔录.但对行政机关能否以听证笔录作为行政挑选的仅有依据,各国规矩纷歧.总的来说,听证笔录对行政挑选的影响有两种:榜首种是檀卷排他原则.原则上,作出行政挑选的依据,必须在听证进程中经过当事人质证和争论,相关的依据材料在檀卷中有记载.因此,在美国,听证笔录具有必定的效能,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挑选的仅有依据.第二种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9条第2项的规矩,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做的行政挑选有必定的绑缚力,行政机关应参照听证笔录并且结合其他实践作出相应挑选,而并非必定要以听证笔录作为仅有依据.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6规矩,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倒运行政挑选时,要充沛参酌案件材料和听证陈说中听证掌管人的定见.因条文中选用了"参酌"一词,使得听证笔录的规矩效能变得有争议,学者观念纷歧.
现在国内对听证原则的研讨多停留在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规矩法规,比如《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但是对当地层面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听证原则的研讨却寥寥无几.在我国知网上仅能检索出为数不多的几篇有关当地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原则的文献,规划也仅限于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矩》为视角,比如刘雄斌的《试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矩〉对我国听证原则的翻开》首要论说的是听证原则的翻开,比如在听证掌管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以及听证中的信息拆穿等方面;李杰的《试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矩〉有关听证程序的打破和立异》论说的是听证的适用规划、听证掌管人、听证参加人以及听证笔录方面的打破与立异;胡静酌、叶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矩〉中的行政听证原则分析》首要是对规矩文本中的听证原则存在的短少进行分析,包括听证掌管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法不清楚,听证参加人的发生进程不拆穿,听证原则短少相应的监督机制与问责机制等;而匡慧的《浅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矩〉中听证掌管人原则》则对听证掌管人原则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研讨听证的专著有:刘勉义的《我国听证程序研讨》,该著作鉴于立法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挑选计划听证的规矩依据不同,对三种类型的听证分开来研讨,先介绍听证的共性方面,然后分别议论三种类型听证的理论以及实践问题.杨惠基的《听证程序概论》,杨教授对听证程序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研讨,不只系统论说了我国听证原则的首要内容,还介绍了域外听证原则的成功经历.章剑生的《行政听证原则研讨》,彭宗超等合著的《听证原则:通明挑选计划与公共管理》等.能够看出,我国对听证原则的研讨首要是做全体性的论说,而行政听证原则仅仅研讨内容中的一部分.在笔者所研读的著作中,只需章剑生教授对行政听证原则做专题研讨,《行政听证原则研讨》一书在深化研讨行政听证原则理论的基础上,经过比较法也做了域外的听证原则的对比研讨.除此之外,结合规矩文本对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政府价格听证四种行政行为翻开议论,究竟结合个案,以实证分析作为收尾.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规矩原则,在行政程序法中具有无以替代的作用.本文首要论述了在当地行政程序法中设置听证原则的必要性,即在当地行政程序法中设置听证原则的规矩价值和实践含义,在此基础上对现在我国出台的十七部当地行政程序规矩中的听证原则进行收拾与分析,在分析其间的活跃经历与短少的基础上,不难发现十七部当地行政程序法关于听证原则的规矩存在必定的差异.一起,对文本进跋涉一步的比较分析也得出并回应了听证原则中听证掌管人的选任资格和职权不清楚,听证参加人发生方法不拆穿,听证笔录和听证陈说规矩效能不清楚以及短少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等问题,并对发生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当地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原则的主张,即清楚听证掌管人的任职资格和职权、标准听证参加人的选任方法、保证听证笔录的规矩效能、建立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以期对当地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原则的规划供给参考.本文的特征是偏重对具体原则的分析,以现在己出台的十七部当地行政程序法为分析方针,企图无缺的呈现出我国当地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原则最客观、最前沿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