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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法律规制问题与完善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17 17:18

摘 要

  纵观历史的长河,食品安全一直是民生之本。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只有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当今社会,随着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也相应地应运而生。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导致了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消费者也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由于缺乏监管等原因,食品市场领域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相关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但这一制度的现实不容乐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目前还存在着奖励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操作程序不够便捷且执行效率低下等等诸多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必须在坚持民主性理论、信息交易理论、动态社会契约理论以及公民权利理论的基础上适当参考借鉴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运行经验,加强奖励制度设计、完善保密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完善操作程序设计。通过建立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具体有效的政策引导、建立相对高效便捷的操作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共享与披露渠道、严格推行严格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才能逐步降低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以此推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绿色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 有奖举报 公众参与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food safety has always been the basis of people's livelihood.

  Food safety concerns the prosperity of the country, the public interest ofsociety and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people. Only by paying attention to foodsafety issues can we lay a good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economy and people’s lives. In today's society, with the increasing attentionpaid to food safety issues, food safety prize reporting system has emergedaccordingly.

  In recent years,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system has led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food market. At the same time,Chinese consumers are also increasingly concerned about food safety issues.

  Due to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other reasons, there are many food safetyissues in the food market.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it is particularly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s for food safety award reporting inChina. At present, China's food safety sector urgently needs to establish andimprove a food safety rewards and reporting system, but the reality of thissystem is not optimistic. The food safety prize reporting system still has manyproblems,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defects in system design for awards,inadequate protection of the informants, inconvenient operation procedures,and low implementation efficiency.

  In summary,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the award reporting system of food safety,we should adhere to the basic of democratic theory, information trading theory,dynamic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d civil rights theory, then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of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Britain, Taiwan area of China, aiming to improve thedesign of the reward system, improve the confidentiality system and the protectionsystem of whistleblowers, and improve the design of operating procedures. Throughestablishing a relatively sound legal system, strengthening specific andeffective policy guidance, establishing relatively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operating procedures, establishing open and transparent information sharingand disclosure channels, and strictly implementing a strict whistleblowerprotection system, we can gradually reduce various food safety incidents. Thevarious adverse effects brought about b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economy will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and healthy food safety inChina.

  Keywords:Food safety Reward reporting system Public participation。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充足的粮食储备是立国的根本,对于任何一个大国而言,粮食对民生问题来说都至关重要。食物是支撑地球上生物进行活动的生命物质的来源。虽然食物给了人类和地球上其他生物能量与健康,但食物本身也有着许多危险的因素。

  伴随历史长河的进程,食品安全作为政府治理的热门话题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食品安全的保障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最快捷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之一,是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如果有效地施行了该制度,社会大众就可以有一个便捷的途径参与到食品安全共治中去,从而减轻了政府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所承担的过多负担。

  作为一个前所未有的途径,制定并施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有助于政府执法机关得到不安全食品的信息,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下的经济环境,还可以遏制非法食品经营者,其意义十分重大。为了提高中国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2011 年 7 月 28 日,国务院下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在这一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各省和地区都被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该意见明确指出,通过建立食品安全报告制度,能够达到控制食品市场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目的。该制度严厉惩治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食品安全,遏制食品安全问题。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第 12、13 和 115 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截止 2017 年,我国已有三十个省份出台了有关该制度的相关的条例化、具体化的规定。

  建国以来,中国各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产生频率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公民的健康,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在当前我国社会所处的经济背景和政策背景下,只有以民主性理论、动态社会契约理论和信息交易理论为基础研究我国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才能为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内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研究经历集中发展阶段,多学科融合的特点也集中体现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问题的研究上,其中包含的内容有: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同时也涵盖了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内容。关于研究食品安全有奖举报问题,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学术观点:

  部分学者认为举报奖励数额偏低、举报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举报渠道不畅这三项是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运行中主要存在的问题(章志远、孟倩,2012);部分学者认为在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奖金的设置、举报人保护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飞虎,2013);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中对其所设奖金规定进行简单化处理而使得举报人因为举报后承受风险而放弃举报以及不完善的举报者信息保护制度,这些都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卫幼奕,2015);有学者认为较弱的举报约束力、规定范围小的举报主体、规定不全的举报方式、接受举报的机关的一些较为不合理的规定、政府机关不能很好地保护对举报人个人信息权利、不客观的奖励标准、不正当性奖励程序设计等等,这些都是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汪全胜、黄兰松,2016)。

  如何对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进行完善?现阶段的一些主要观点如下:部分学者认为安全、高效和收益这三个原则的应用,可以适度激励消费者勇于行使法定的举报权利,从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章志远、孟倩,2012);部分学者认为对我国现行举报主体的规定进行完善、举报方式的类型的扩大、接受举报机关的设置的完善、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加强、健全奖励标准的设置、规范奖励程序等是逐步完善现今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要举措(汪全胜、黄兰松,2016)。

  2、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上个世纪初,国外就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最早体现于经济学领域。站在宏观的角度,经济学家逐渐感受到有奖举报制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但是国外却没有学者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进行直接研究。简而言之,国外学者主要关注的重点为:政府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诉讼、食品相关企业信息方面的公开制度、食品相关的追溯召回制度等等。

  第一章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概述

  第一节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概念。

  食品,是人类能够食用且覆盖天然产品和加工产品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概念定义,即食品对食用者(即社会大众)没有毒性与危害,满足大众基本营养指标,没有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毒害危险的可能性。

  举报制度指的是单位和个人举报、专门机构受理和处理举报的制度。其也是一种举报机关对公民或单位、社会团体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使得公民能够有效地实现其监督权。举报制度一般由宣传、受理、审查、分流、反馈、保护、奖励、答复、救济等具体制度组成①。在国内建立和实施举报制度终极目标是达到人民群众能在食品安全领域得到有力的保障。该制度确保全国公民能够有效地发挥举报权所应有的社会效用。举报制度内涵广泛,有群众监督举报,公安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举报,涉税部门举报,价格问题举报这几种常见的方式。从举报途径来分类,电话模式举报,信函模式举报,在线举报和访问举报都是实际操作中不可或缺的。

  举报制度历史悠久。可追溯到西方各国公法中的监督权。该制度最先体现在古代 B.C.九世纪的古希腊之城邦。其主要是为了制约国王和少数几个行使独裁权力的当权者。西方国家的监督权制度相当于我国的类似举报制度。我国相关制度具有长远的历史。它自秦朝建立以来,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完善,唐宋时期逐渐成熟,清明节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举报成为一种工作最初起源与深圳这座沿海城市,是检察机关最早出于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开展的②。在 1998这年,深圳的检察院于国内成立了首个经济犯罪的举报机构,以此明确了举报制度。从这一年后开始,我国多个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共计五个)的权力机关(主要指负责监察的机关)也纷纷效仿,举报作为一种制度被最终确立下来①。

  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法律属性。

  目前有两种观点用于阐述有奖举报制度的法律上的属性。一是将有奖举报制度看作是一种民事行为。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并不属于公法上的行为,只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司法手段去完成相应的行政任务。职能机构从法律中民法的视角做出了一些奖励条件,并发出奖励通知。这可以被视为法律上的要约。一旦承诺就是对要约的履行,相应的民事契约当然生效。此外,举报人有权要求处理举报信息的政府机关给予其应得的奖金奖励。从三十个省份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任何权力之指令或者服从关系,因此政府机关与大众成立的为一种民事关系。从这一角度讲,举报者与政府机关之间是一种非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

  第二种观点则将有奖举报制度看作是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因为该制度的主体是有一些限制的,与私人个人的奖励行为不同。任何公民或企业团体也没有随意发布悬赏信息之权力,只有政府有关权力职能部门才有该权力。为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设定有奖举报制度也是为了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效率。所以该行为是国家之行为,如果发布了所有的职权部门都要予以配合。这种行为是一种人民可预期得利的行为,因为它属于政府权力机关先前制定好相关义务,采用公告途径对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进行奖励。行政相对人得到奖励的前提是完全履行了先定之义务。

  笔者认为,该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行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虽然在我国只是由各个省份在国家一定的框架内制定的实施办法,而非由国家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但其毕竟是一种国家行为,其发布公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接受公告的主题是国家公民。因此,该制度使政府机构与社会人员之间显现着行政法律上的紧密关系。综上所述,认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显得更为合适。

  第二节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民主性理论。

  在古希腊时期民主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相统一,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统治权力由该国全体公民所享有,是人民可自行参与并制定国家所需要的公共政策等①。随着时间推移,历史车轮的前进,源于古希腊之理论流传到了西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对西方政治以及经济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民主理论和自由、开放、公正等观念共同成为西方的政治思想推进的奠基石。关于民主性理论的推进主要有四个阶段:一是指在现代民主性理论。该理论认为,集体公民集会是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全体公民享有平等之权力。这其中最突出的是替代统治论;二是指共和主义民主理论。该理论认为没有人民的支持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也就必然不复存在。所以基于这个论点,国家应该只对所属统治的人民负责,其中典型代表是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三是指代议制之民主理论。这个理论基础为只有民主由小范围变成大范围,统治者由少数之群体变成多数之群体,民主才能在一定范围内被更大的人群享有,可参考的有麦迪逊的理论;四是指现代平等与民主性理论。此理论指的是人民应当不消极、非无效地加入到所在国的政治活动、社会经济生活等,体现了民主理念中“人人平等、共同参与”②。

  该理论为政治思想的推进提供了理论之基石。此外,世界经济的壮大也脱离不了该理论。该理论的内在机理也反映在了公民所当然享有的监督权力、在经济领域享有的知情权等等。我国领导人很早就已经提出了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体制的思想。我国之市场经济形势虽然不同于其他国家,但其也遵循市场经济平等包容开放的特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与本国社会状况的好坏密切相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指的是用国家调控与市场的自行发展这两种手段来实现经济发展的形态。宏观调控手段错误、市场秩序管理失效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若是国家调控的手段不足,就会有例如企业生产之标准不确定、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缺乏监督、政府部门对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少罚或者不罚等一系列不良状况会屡屡发生。非良性竞争案件、忽视社会及国家基本利益、不同区域无法合理分配食品资源等现象都是市场发展失控产生的负面后果。民主性理论的不断发展壮大为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社会人员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参加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这也是民主制度的最好体现。权力机关和群众在共治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体现了政府注重民意的主动性。

  二、动态社会契约理论。

  若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到达了一定的阶段,可能因为人与人之间收益不平均、经济秩序混乱等原因使得市场出现失灵。政府应当适时适度进行调节,用权力机关积累的公信力,在稳定经济秩序、利益调节、合理调配资源等方面去改善并解决市场失灵。但同时政府可能因此出现不公正透明、没有恰当确定好干预范围、没有控制好干预程度等多种问题导致政府失灵。现代经济法研究总是要面对政府的失灵和市场的失灵两者并存的现象。多数观点认为在有限前提下,权力机关必须尽其一切手段尽力达到使市场调节效用最大化,最终达到市场经济稳定平衡发展的目的。动态社会契约理论的产生是博弈论在政府方以及市场方双方之间的体现。

  一是指人民大众主动让予权力机关部分自有权利。社会总是不断发展,人民大众因为重建的契约又将该权力让予不属于以上两者的第三方组织机构。为使人民群众得到自由、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权力机关也会选择将部分权力让与上述的第三方组织。伴随历史的进程,这种让予是一种非一次性的、非间断的、非静态的。它绝不是不改变的状态。另一方面是第三部门为成员缔结契约的结果,同时也是政府与公民缔结契约的结果。我们知道,政府方与市场方双方的共同失灵会导致食品市场监管的失效。在经济市场中,理性的“经济人”本身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导致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市场失灵。

  在政府管理中,政府本身比如政府缺乏合理的监管手段、监管效率长期低下、没有合理的惩罚机制等等一系列问题则会必然导致政府失灵。因此,动态社会契约理论可以促使食品市场在解决相关问题能在市场进入门槛设定、各地区合理分配食品资源等各个领域发挥促进性作用。同时也能使权力机关通过促升执法效能、稳定执法效率等手段在多个领域干预市场乱象的发生,从而避免出现上述双重失灵的现象。最终达到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目的。

  三、信息交易理论。

  市场经济本身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信息不对称属于其中之一。信息工具属于公共监管的范围。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为交易实体或监管机构提供决策信息,以实现提高决策质量的监管工具。主要有交易主体的信息交易、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提供激励制度①。假若信息不对称难以消除,则市场失灵几乎会成为了一种必然。由于交易信息不均衡分布大量存在于经济市场中,较少的信息拥有者没有任何优势。信息偏在也被用来代指以上情况。这种不良现象将严重损害交易者的公平权,也给整个国家的食品市场带来恶劣的非正面效应,使得人民群众对食品市场失去了应有的信心。

  信息不对称绝对不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理性的“经济人”群体总是用尽一切方法让自己获得最大的利润。食品安全不同于其他的行业,运营人本身获取信息的强势地位使得食品市场不能进行正向选择。运营人总是会为了自身的得到更多的利益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生活中一旦出现了这种状态,运营人和消费者之间以及生产者和权力机关之间不可能不出现信息之不对称。我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来说尚未建立,因此权力机关将为此花费一定的费用来得到想要得到的信息。监管当局也不可能不顾成本地监督产品生产者的所有生产过程。因此市场机制不仅不能控制食品安全,政府机关的控制也会失效。这使得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显得尤为必要。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由三个部分构成:社会群众,组织机构和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媒介,其主力是社会群众。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探索了权力机关与社会群众双方进行信息交易的实质。其本身是一个不普通的信息交换系统。在企业生产各种类型的食品中不法分子经常不遵守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规定。并且因为非法行为本身成本很低,其犯罪的意图也大大地提升。因此有关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监督违法人和违法企业。一旦没有特殊的信息来助力,只能进行一般的审查。由于监管成本的限制,权力机关可能会忽视许多小型食品公司的监督检查。因此,在权力机关进行监管时,一旦出现不低的监管成本投入,政府将不可避免地得到食品安全监管失败的结果。信息不对称的消失才能彻底地解决上述问题。由于有针对性信息的获取往往十分困难,克服该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让内部人员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资讯。日常生活中,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不合法作为永远是会有人知道的,权力机关食品安全负责部门应为了解内幕实情者提供一个系统的有效的反映渠道。采用奖金等各种激励措施后,占据较多信息的群众将为政府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讯息,以此缓解政府管理的压力。这同时也使得食品经营者的防范被举报所需花费的费用大大提高。该制度从本质上看是由于权力机关因为自身条受限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而社会群众由于人数多、分布地域广,对食品安全不合法信息的了解则相当充足。因此,当两者因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建立而有渠道交易信息时,权利机关信息获取量当然也会大幅度地提高。

  四、公民权利理论。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我国现今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环节中的重要部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的治理主体包括: 食品生产经营者、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食品检验机构、各类协会、新闻媒体等多元主体,公民也是其中一个重要主体①。因此这充分说明,食品的安全管理中,以上的所有主体都对人民群众承担有某一种或者多种特定的义务。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法学界对于正确认识社会协同治理食品市场安全中公民权利的内涵十分重视。依照公民权利的依据是属于私法还是属于公法,多数学者把公民权利的类型分为了两类,即私权利和公权利。从该分类准则上来看,双重性成为了其必然的属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来分析:首先,如果国家公民向相关监管的权力机关申报要求的时候,该权利从属性上看就是公权主要,私权次要。其次,如果国家公民向食品企业或者食品销售者、其他检验检疫组织、各种渠道的新闻媒介等不同的主体申报其要求的时候,该权利从属性上看就是私权主要,公权次要了。

  公民权利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具有不一样的含义,属于新兴权利范畴②。一般绝对不能够用其是私权还是公权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简单的划分。我们也绝对不能把它从食品安全体系的各个关节中割裂开来。我们也更不可以毫无边界地扩大其定义,使其不再具有应有的意义。

  第三节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执法机关获取违法信息并提高监管效率。

  政府部门在维护食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方面当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纵观历史,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中的法律主体一直都是政府。从社会实践中看,政府机关总是通过本身开展各项执法活动收集经营者不合法的所有信息,依法对涉嫌食品犯罪者进行调查处罚,并也可通过公开举报的渠道获取有效信息查处犯罪人。但由于政府职能具有很大局限性,很容易就导致了监管失败。曾经发生的婴儿奶粉事件到后来的地沟油、毒大米等等一系列相关案例,都说明只依靠政府机关来控制监督食品安全市场是远远不够的。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人民群众在其中充当了一个消费者的角色,在通常情况下会比政府获取更有效的讯息。政府部门因此完全可以建立并完善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以此来得到更多有价值的线索,消除仅仅依靠自身监管所固有的缺陷。如果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是不可或缺的,监督成本的正向增长也是必然要求。由于食品相关的犯罪活动具有非公开性,仅依靠政府执法机构对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将会十分受限。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出现在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因此社会大众相对与政府部门一方有着第一时间获得违法犯罪信息的优势。从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公共权益的角度,社会群众自然会向政府部门提供各种有效的市场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再基于这些获得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判断与处理。这样政府部门就可以及时掌握违法犯罪信息,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①。

  有奖举报制度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高效率的行政制度。是政府机构通过酬金的方式高效得到更有效信息的良好方式之一。政府机构根据提供的线索开展监管检查活动,从而在大大降低社会资源损耗率的前提下大大提升了监督检查的效率。换而言之,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相同的效果。所以由此可见,作为一种信息获取渠道,有奖举报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性。

  与其它监督方式不尽相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之特殊性可以归纳如下:首先是主动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信息的掌握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违法信息。社会大众参与监管的主动性在这一过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其次是举报信息来源的非狭窄性。公众对于食品经营者商之不合法行为有可靠的信息来源,且举报来源非常广泛,如一般的公众、消费者、法人,甚至还可以是非本国籍人士。此外举报的方式具有非单一性,递交文书(包括纸质信函)、直接到访有关部门、发送电子信函都能施行举报。因此,采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获取信息的方式低成本、高效率,也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全社会各种资源的流动分配效能。人民群众在获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信息后通过上述渠道采用恰当的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反馈。通过这种方式,政府所需要付出的监管预算将降低,从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效能必将进一步提升。

  二、有利于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

  食品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关系着千家万户,而食品安全案件很多有急坏的社会影响。例如有毒婴幼儿奶粉事件,在当时让三万名婴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一零年的地沟油事件,侵害了食安基本领域的卫生规范标准,危及大众的身体健康。这些案件影响范围广,牵连多家企业,相关当事责任人也被公安机关处以重罚。上述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每年都会发生,虽然在事后都受到了政府相应的惩罚,但却屡禁不止,且越演越烈①。所以事后的处理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事前进行预防,事中进行监督管理,事后及时进行解决,适度减少负面事件带来的恶劣影响。我们只有采取发放数额合理的奖金等经济上的鼓励方式,才能大大提升社会人士和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从而够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防为主,及时发现,恰当惩处的目标。只有这样,我国食品安全才能朝着安全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威慑不法食品经营者。

  食品安全监管中最重要的是预防,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形成制约②。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必不可少。众所周知,有奖举报制度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或者企业只要不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会面临被社会群众举报的高风险,当其认为违法犯罪的风险过高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而然就会大大降低。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社会公众的参与对潜在违法者会产生一定的“恐吓”作用,这也是后果模式对行为的切实作用。根据后果模式,打算违法的个人或者组织做出违法时总是会计算其付出的最低成本以及可期待的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说,举报制度越完善,违法行为被社会群众举报的概率越大,从而其犯罪的成本也就相应的越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放弃本来打算要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概率也为之大大提高。反之也是如此。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在于加强权力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主体获取有效信息的管理能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犯罪行为的不断持续性地发生以及其危害的迅速扩散与蔓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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