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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在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应用探究-985毕业论文网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23 09:19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特点为露天作业, 施工量大, 施工复杂, 危险性高, 对环境因素十分的依赖, 施工环境多为水文地质复杂。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具有不同于其他工程的特殊性, 水利水电工程的工程合同特点为, 施工合同额比较大, 一般都为大型工程, 工程合同容易产生纠纷, 导致停工增加成本。所以合同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非常重要, 本文针对水利水电的合同管理中常见的不足与纠纷, 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 合同管理; 合同纠纷;

水利水电论文

  1 水利水电工程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 危险性, 以及工程量大, 经常为国家招标项目, 相比其他专业更容易产生纠纷和管理不当等问题, 所以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以下是一个曾经发生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真实案例, 由于项目的保密性质, 案例中的某些特征性名称用别称代替, 案例如下:

  某大型水利工程, 工程合同额超过3000万, 考虑到工程施工难度比较大以及地域的特殊性, 以及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比较少, A公司直接将本工程发给了B公司, B公司接到工程后, 觉得施工困难, 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本工程资质的C单位, 此工程为甲方提供部分施工材料, 另外合同还约定, 如果工程呈现与工程不相关的第三者进入现场而受到伤害, 为B公司的责任, 非甲方的责任而导致停工, 一切损失为B公司负责, 约定工期为300天, 工程开工始于枯水期, 施工期间, 出现了以下问题:

  由于甲供材料, C单位没对材料进场检查, 而直接使用了甲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 导致质量不合格, 工程延期20天, C公司对设备租赁不及时导师工期拖延10天, 期间遇到罕见的不可预见的大雨, 导致停工, 甲乙双方均受到损失, 在此期间, 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 有工程外来人员在施工场地受伤, 甲方对自己的所有损失向乙方提出了索赔, C单位对甲方, 也就是A单位提出材料问题索赔, 甲方不予批准, 此后为了按期竣工, C单位加紧施工, 终于在250天提前完工, 没有拖延工期。因为赶工增加了成本, C单位向A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2 合同管理及纠纷的意见

  实际案例往往错综复杂, 产生的纠纷也都盘根交错, 以下是对本实际案例合同纠纷的辨析和意见: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 大型项目和国家招投标项目必须经过招标, 如果因为情况特殊和潜在投标人比较少, 不能够公开招标的, 可以邀请招标, 不可直接发包。

  二是本案例中C公司并不是承担了劳务分包的工作, 而是承担了主体结构工作, B公司不可以将已经中标的主体结构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B单位只能将中标项目中的劳务分包部分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并且劳务分包单位应该事先得到甲方的认可。本案例中B单位的行为视为非法转包。

  三是本案例为甲供材料, 虽然是甲方提供材料, 但是施工方也有责任和义务对进场的材料做出进场检查, 并且做出抽样检查, 对于一些重要部位的材料, 应该加倍抽样检查, 对于大型预制构筑物应该进行全数检查。

  四是虽然是甲供材料C单位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进场检查, 但是谁供应的材料出了问题就应该是谁的责任, 材料不合格的责任还是甲方, 甲方有责任对延误的工期, 和造成的损失, 以及相应的利润做出赔偿。

  五是C单位向甲方提出索赔不妥, 甲方不予索赔给C单位做法正确, 因为A, B两单位有合同协议, B, C之间有合同协议, 而A, C之间并没有合同协议,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C单位对工期, 利润, 损失向B单位提出索赔, B向A提出索赔。

  六是出现在现场的第三者受到了伤害C单位赔偿, 不妥, 根据相关的规定, 非乙方责任造成与工程不相关的第三者受到伤害, 损失应该由甲方承担, 也就是本纠纷中的A单位。

  七是非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 不适合, 本工程遇到了罕见的不可预测的连续多天大雨, 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 不可抗力对工程本身造成的损害, 双方并没有责任, 争取的做法应该是, A单位承担自己公司的人、材料、机械和已建工程的损失, C单位承担自己本单位的人、材、机械, 以及自己在合同投标中措施清单中列出的必要的临时设施承担损失。A单位应该补偿相应的工期。工期应适当顺延。

  八是不可抗力期间C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了工期再次延误, 就不可抗力对A单位提出索赔, 不正确, 虽然不可抗力双方都没有责任, 但是C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扩大, 实属C单位自身的责任, A单位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C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的部分。

  九是为了正常竣工, C单位赶工, 赶工是允许的, 但工期压缩不应该超过实际总工期的20%, 而C单位的做法实实在在的超过了这个限额。虽然是甲方的赶工和压缩工期的要求, 但是执行者是C单位, 赶工主要责任在C单位。

  十是C单位向A单位索要赶工费用, A单位不予给予不合理, A单位在本事件中的行为属于由于自身的原因改变了工程的条件和规模, 理应当向C单位支付赶工费用和相应的利润。

  3 结语

  综上所述, 一个实际的案例证明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不仅仅应该在项目开始之前做好策划, 更应该贯穿水利水电工程整个过程, 直到竣工验收,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纠纷, 减少延误工期的机会, 还可以节约双方成本, 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更好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富金平, 马中景.施工中的变更索赔管理实践与探讨[J].江西水利科技, 2006.
  [2]李国军.工程项目施工变更, 索赔探讨[J].四川水利发电, 2009.
  [3]张蓉.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缺陷及改进对策[J].水电工程造价, 20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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