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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对证人、被害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研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6-18 22:01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着重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中,成为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1]。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这一修改,也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人权与法律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对人权的保障中,只有法律才是其最基本、最权威的保障[2]。同时人权保障也应该且必须成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立法原则。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之下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在人权保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3]。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写入了诸多关于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人权的保障。那么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价值体现有哪些呢?以下就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一旦刑事追诉开展之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与国家刑事追诉机构,就处于弱势地位。而新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对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到最后的审判阶段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进行了相应的落实。

  (一)禁止强迫嫌犯自证其罪、杜绝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对于嫌犯不可进行刑讯逼供早有规定,并进一步规定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可作为定案依据。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刑诉逼供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将一些细节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的处理,操作性更强。例如明确指出了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送往看守所,在看守所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讯问[4]。不仅如此,新刑事诉讼法针对刑讯逼供的问题,在各个程序阶段中均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环节。同时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规定,规定死刑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从而避免有不公正待遇的存在。

  (二)非法证据排除准则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指出了禁止以刑诉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得证据,这与未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有较大的区别,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排除范围只涉及到了言词证据而未涉及到物证,这就导致在案件侦查期间,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从而危害司法公正[5]。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要依法排除由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采集获得的证言。而对于物证的收集也给出了明显的规定,对于违反程序而收集获得的物证、书证,要给予修正或作出相应的解释,否则要对其进行排除,不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分别从法院、检察院、诉讼参与人等各方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从而有效避免了各个取证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合法取证,这对于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避免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那就是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制度实施了更进一步的细化,例如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限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而没有固定住址的人,要在制定居住场所实施监视。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要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嫌疑人后的24小时内将其送往看守所。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了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原则,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诉讼活动中的弱势群体,要给予法律援助。不仅如此,新刑事诉讼法还在原有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扩展,并对其实施了相应的完善,将法律援助对象进行了扩展,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仅限于贫困人士、残障人士及精神疾病者,而当前的新刑事诉讼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添加了可能被处于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是却没有辩护人的被告方。不仅如此,新刑事诉讼还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进行了提前,提到了侦查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地指出了,对于经济困难或者是其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者,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在对这类案件进行侦办的过程中,公检法等各个单位都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使其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辩护的义务[6]。

  (五)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一完善举措旨在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谨、谨慎态度及其人权保障原则。低于被告人的死刑复核,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来实施复合,而新刑事诉讼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首先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地规定了,对于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的过程中,需裁定核准死刑或不核准死刑的决策,而对于不核准死刑者,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是实施改判。其次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案件复核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合理的意见,而最高人民法院则要严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并听取其意见,据此进行死刑复核,并将符合结果及时上报给人民检察院。最后新刑事诉讼法将复核死刑案件时的可讯问被告人改为应讯问被告人;并且明确指出,在进行死刑复核的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应的要求,要适当的采纳律师的意见。这一变化从根本上提高了死刑复核质量,对于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证人、被害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律师合法辩护权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是有权获得辩护的,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辩护制度是实现审判公正、体现人权保障的根本所在。但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刑事辩护的开展并不理想,据相关数据显示,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仅仅占刑事案件综述的30%,这一比例是比较低的。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律师辩护权作出了进一步的扩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并明确指出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全程享有辩护权,拥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下而导致其委托辩护存在一定的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添加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其转达或委托家属、近亲为委托人辩护人的法条。在此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还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权限给予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辩护人的会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所享有的律师合法辩护权的保护,为提高辩护质量、保证审理公正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被害人的救济权利得以扩大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由于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是享有追诉权的。追诉权的保障能够使被害人的救济得到有力的确保。新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对被害人的救济权利给予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对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情形,如果因出庭作证而导致其本人或者是家属、近亲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则可以向司法机构申请保护,对于其在此过程中连带遭受到的物质损失也可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而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一旦死亡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均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三)对证人及其家属、近亲的特殊保护

  刑事诉讼法对出庭作证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对于了解案件或者是掌握案件相关信息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人的证言、证词均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要的证据,在审理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以往的情况来看,证人的出庭率较低,而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鉴于这一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与补充,规定指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涉毒等一些重案要案,出庭作证的证人一旦受到安全威胁,则司法机关需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来保护证人的安全。同时出庭人由于出庭作证而发生的所有车旅费用、餐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同级财政承担,给予报销,以此来保障出庭人的经济水平。

  (四)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刑事诉讼法将其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区别。在以往较长的时期内,未成年形式案件的诉讼原则是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辅。在这一原则下,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多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进行规定和阐述,导致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了无统一法律依据可参考的局面。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通过对现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整合及调整,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首先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无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其次严格限制了未成年犯罪的逮捕措施,并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与成年人犯进行分开关押;在审讯、审判阶段,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有补充未成年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检察院作出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决定,并且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未满18岁且处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保密。

  (五)新增对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者强制性医疗程序

  在新刑事诉讼法增设这一项程序之前,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该项内容纳入其中,处于空白的状态,这就导致被告人被追诉机关借由精神病强制性医疗手段对其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进行变相侵害,导致被告人被精神病恶性后果的发生。为了规避这种行为,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者强制性医疗程序,对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给予了有力的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针对人权保障作出了新的调整与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及对证人、被害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是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凸显我国人权保障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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