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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贿赂犯罪的有效治理论探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6-10 15:32

  引 言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对待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反腐工作极为重视,各省市县乡贪腐官员纷纷落马,其中不乏省部级高官如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李春城等,反腐败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强硬态势。之所以对这一现象下大力气整治,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贿赂犯罪的危害性大,如溃堤白蚁、朽木之蠹,不严查贿赂犯罪,将有亡党亡国之危险。二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高度重视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惩处。腐败犯罪已经成为世界上的一大公害,很多政局动荡都是因为政府内部发生了严重的贪腐,更有甚者还会导致内阁倒台、社会动荡。越来越多的政党将保持其队伍廉洁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作风来抓,这点可以说是全世界的共识。2014 年 11 月 15 日至16 日在澳大利亚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达成共识反腐败国际合作将日益加强,就证实了这点。

  贿赂犯罪可以说是惩治腐败的急先锋,对腐败的惩治作用可以说是釜底抽薪。廉洁的党风和清明的政治作风是我党作为执政党的根本追求,一直被摆在事关生死的重要地位。本届政府将法制作为党和政府一切决策的依据,下大力气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其中主要涉及设立新型反腐败机制和机构、经济改革方案以及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方案。可见,整治贪污腐败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整风的首要任务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腐败的严重程度远大于我们所取得的成绩,在成绩面前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当下局部胜利所迷惑,一叶障目从而看不到整个形势的严峻程度以及反腐所面临的难度。这些难度主要是由当下贿赂类犯罪的不断变化的新形式、新特点、新规律所引起的。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上述研究方法的综合应用,在了解了当下贿赂类犯罪呈现出犯罪隐蔽性高、发案率高、犯罪主体多元化、手段智能化等特点,使得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既然我们认识到了犯罪在很多方面发生了变化,从机制上完善贿赂犯罪的治理是重要而迫切的。如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现机制、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制、贿赂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建立对查处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及时的发现机制,不仅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还会危害法律的强制性,从根本上扰乱社会的运行机制。侦查机制的建设是全文的重点,它是治理贿赂类犯罪的中心环节,高效的侦查贿赂类案件不仅能快速的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而且还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免于陷入冗长的法律程序,可以说高效、准确的侦查机制是惩治犯罪的长矛诱使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盾牌。近期媒体披露了很多外逃的贪官,这其实从本质上暴露了国家间司法协助的不足,国家间建立司法协助是大势所趋,但是合作的国家中可能处于不同的法系,在法律原则与制度方面有很多不同,如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在这种分歧下,我们将如何保持合作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综上所述,笔者试图从贿赂犯罪的治理机制研究入手来研究腐败防止问题,以期提出一些对治理贪腐有益的意见。

  第 1 章 贿赂犯罪治理的概述

  1.1 贿赂犯罪的概述

  1.1.1 贿赂犯罪的定义

  贿赂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物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损害的客体是国家权力的不可收买性,以一定的经济利益换取在正常条件下无法获得的利益。贿赂犯罪是与行贿受贿等行为相关的一些罪名的集合,包括非法收受、索要和提供贿赂等行为。这一集合下具体包括“公务贿赂犯罪”①和“非公务贿赂犯罪”①。其中前者包含: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以权力换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国家权力公益性,降低了权力部门的威信,易造成政令堵塞。负责侦办该类罪的是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非公务贿赂犯罪”包括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类犯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因“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犯罪,“非公务类犯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的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使得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主体获得发展机会,违背价值规律。此类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虽然其危害也很严重,但是不在本文研究之列,因此不加以赘述。

  笔者主要以公务贿赂犯罪作为出发点,以检察机关侦查的公务犯罪的治理机制建设作为研究重点。

  1.1.2 贿赂犯罪的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的在谈反对和惩治腐败时告诫我们,要认识到反腐败的形势还是很严峻,虽然对一些腐败分子、腐败现象进行了惩治,但是还没达到从思想意识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还没有铲除腐败的根本之所在,反腐败我们还没有达到终点。②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指出了当前反腐工作的艰巨性,并且为我们如何取得胜利指引了前进的道路。随着一些省部级大贪官的落马,看似好转的问题其实仍然没有达到标本兼治,在工作中我们要一鼓作气,决不能扬汤止沸,必须毫不手软、毫不放松。在当前严峻的形式下,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特点,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1)犯罪数量逐年上升。

  贿赂犯罪因其隐蔽不易发现,使得很多公职人员心存侥幸,以为贿赂犯罪的“安全系数”较高,侦破工作很难取得进展、取证困难,所以肆无忌惮的贪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统计 2014 年 1-6 月的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9081 件 25240 人,与去年同比分别上升 9.6%和 5.4%.其中,贪污贿赂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大案占立案总数的 83.8%,与去年同比数量上升 13.7%,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 1676 人,占立案人数的 6.6%,其中含厅局级 182 人。

  另仅就某省 2013 年巡视组列举的问题清单来看,共查处共发现并移交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件共 345 件,比前 10 年的总和还要多 139 件。2014 年该省发现问题线索 1658 件,约是 2013 年的 5 倍,发现厅级干部问题线索 160 件,约是 2013 年度的 20 倍,县级干部问题线索 552 件,是 2013 年度的 4.9 倍。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贿赂犯罪的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大案、要案所占的比例也有所提高,其中贪腐的干部即有省部级领导,也不乏县乡级基层官员。治理贿赂类犯罪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反腐将成为国家的常态。

  (2)犯罪形态多种多样。

  现今贿赂犯罪多元化表现在贿赂形式多样化,隐蔽性越来越强且越来越“智能化”.过去贿赂形式多是财物以及可以代币的卡券,现今贿赂犯罪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权钱交易的手段不断翻新,如通过在经济领域里的“咨询费”“顾问费”,在生活领域里的人情往来、休闲娱乐等方面来贿赂犯罪当事人,以及现在中央三令五申禁止的高档休闲会所等都是贿赂犯罪的新形势,更有甚者采用性贿赂等行为来腐化国家公职人员。其次,多元化表现为发案领域多元化。近年来贿赂已经向权利容易商品化的领域和部门扩展。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都成了贿赂犯罪的重灾区;金融、建筑等领域也是贿赂犯罪的高发区;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新闻、科教、卫生等部门也呈现增长趋势。就 2013 年中央巡视组发现的问题而言,当下贿赂犯罪犯罪形式主要包括:内部监管不够严格,一些基层单位和农村腐败案件高发多发;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矿产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等领域腐败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在年节、婚庆有收红包、礼金等问题;一些干部执行规定搞变通,变相公款吃喝;国有企业存在腐败隐患,“苍蝇”式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等现象。基层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看似无关紧要的“苍蝇”实则危害甚大,贿赂类案件发生的领域既有“苍蝇”也有“老虎”,我们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拍蝇打虎整治干部作风。

  (3)犯罪主体呈团体趋势。

  2014 年 5 月,震动司法界的大窝案发生了,辽宁清原法院查处了一批法官,整个法院中高层几乎被掏空。现今社会行政工作犹如生产环节的流水线,由很多级别和部门组成,这是行政审批程序和权利制约机制的要求。犯罪分子有时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不得不上下行走、多方疏通,往往使得一个单位上至领导 下至员工都被不法分子的糖衣炮弹所腐蚀。有的单位中一个贪腐,往往害怕被身边的人举报,因此千方百计的将自己的同事、领导拉下水,形成官官相护,集体贪腐的窝案。司法公平是这个国家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的贪腐将会影响一个国家权力的公信力,损害政府的威严,甚至造成政局的动荡。上述司法机关发生的贪腐案件,对我们看待贿赂犯罪新特点是个惊醒,贿赂犯罪今年来呈现出团体犯罪趋势,一个人通常会将一个部门甚至整个单位拉下水,形成自己的保护伞、防护层。

  1.1.3 贿赂犯罪的危害

  民盟先驱黄炎培先生对我党的发展提出过殷切的希望,他提出了执政党兴衰的规律,是否能探索出一条崭新的道路,避免重蹈覆辙。中国历史上但凡一个王朝衰败时,总是用吏治贪腐、民生凋敝来形容。中国历史上关于贿赂犯罪的危害更是不胜枚举,甚至可以说它是王朝更迭的助推器。而现代社会包括贿赂犯罪在内的腐败被称为不治之症,其对一个社会的危害,上至精神层面,下至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危害至深。

  (1)贿赂犯罪的政治危害。胡锦涛同志对待贪腐也是深恶痛绝的,他告诫新一届领导集体反腐败是兴党兴国的利器,腐败的蔓延会对我们党产生致命的伤害,甚至政亡人息。贿赂犯罪之政治危害首要体现在对一个政党执政能力侵害上,现阶段我党大力倡导作风建设,要求所有的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充分认识到廉洁的重要性。①中国共产党最大优势在于得到了最广泛社会各阶层的支持。执政党最大的危险是腐败,因为腐败导致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买官卖官、任人唯亲,使很多德才兼备的干部得不到提拔,长此以往,不仅挫伤了了广大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人民不再信任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行政机关在宏观方面负责一个国家经济大政方针的指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走势有决定作用,在微观方面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和行政执法权,如果行政机关大搞权钱交易,不仅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而且还会扰乱市场经济,使交易活动背离价值规律;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机关发生贪腐会让公民对国家彻底失去信心。总之,官员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清除吏治腐败,保持政府清正廉洁,历来作为治国安邦的主要方面之一。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都加大的反腐倡廉的力度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认识到了贪腐犯罪的重要性,政治清则国家安,政治清则民心安,现阶段经济发展是我国第一要务,良好的政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

  纵观当今国际社会,贫弱的国家总是伴随着政局的动荡和政权的更迭,贪腐就像人体的毒瘤,不清除就像是社会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引爆的危险,因此清明的政治是每个国家和人民向往的,反腐的政治意义正是在此。

  (2)贿赂犯罪在经济方面的危害。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到了,贿赂犯罪违背商品价值规律,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使得一些有实力的经济组织在竞争中得不到公允的对待,而那些通过贿赂获得机会的企业在贿赂过程中将会加大投资成本,更使竞争的内容由正常的管理、技术、资金竞大争转变为行贿等非正常竞争方式,更扭曲了资源配置。“寻租”理论表述到,“寻租”付出的代价不仅涵盖追求操纵租金所消耗的本钱和操纵产生的利益减少,还应该包括“寻租”丢掉的科技更新的机会和获得的利益,更为严重之处在于这种活动使竞争性市场难以建立起来,从而给社会资源配置造成潜在的效率损失①。世界货币储蓄机构的相关调查也显示“虽然取得经济高增长但是腐败严重的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会发现自己会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最终会使一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多年的快速发展趋势也会被逆转。”②贿赂犯罪对经济的危害在宏观和微观经济领域都有具体的体现。对于市场经济,从宏观角度来讲,有资料表明,包括贿赂犯罪在内的贪腐犯罪使我国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比例大概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 15%左右,每年有大概造成的损失约一亿人民币。而对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来说,这种权钱交易的不公平现象的危害同样十分严重,对市场造成严重的伤害。

  (3)贿赂犯罪对思想领域的危害。中国历来是熟人社会,每个人都对这种潜在的熟人规则深恶痛绝,但又不自觉得遵从于这种现象。这使得行贿、受贿多发、频发。托人办事就会使事情方便快捷的得到解决,不找熟人就会处处碰壁,这种现象将会国家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可以说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与国家公权力产生交集,我们的生命、财产需要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予以维护。如果贿赂犯罪经常发生在这些掌握国家强制力的行政机关中,受贿人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贪腐的工具,而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这不仅损害国家公权力的形象,还会对人们的思想领域产生侵害,是人与人之间失去信任,使人们形成错误的价值观,认为不行贿就办不成事,不贪污就是假清高等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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