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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论文:国际警务合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6-05 14:24
摘  要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调配合的一种跨越国界的警察事务交流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的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的流动愈加频繁, 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利用现代化的交通条件和各国出入境制度的差异,作案后潜逃出境,给打击犯罪带来了难度。国际性犯罪呈现目标多样化、手段高科技化、组织方式国际化等新的特点。面对这种日益严重的国际性犯罪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仅仅依靠自己的执法力量,已经难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为此,就预防和打击国际性犯罪方面开展的国际警务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就国际警务合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并对中国在国际警务合作发展的新形势下应该如何应对做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国际警务合作;现状;发展趋势
 
Abstract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is law enforcemen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between the police, which punish international crimes, maintain order in the area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provide mutual assistance,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laws o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and a law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activities across national boundaries exchange activities of the Police Service.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world of personnel, capital, goods, and the flow of information more frequently, criminals use modern traffic condition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immigr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evade the law to pursue the matter, absconded after committing the crime to leave the country, which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of bringing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Global spread of terrorism was a tendency by the national separatism, religious extremism manufacturer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errorist activities, terrorism has become a serious impact and an important factor on world peace and security,International crime tends to be a feature of high-tech means, Goal of diversification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Faced with this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crime, no country alone on its own law enforcement forces have been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mbat, to that end, to prevent and combat international crime carried out by the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has become more to the more important.This paper carris out an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shows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relevant and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on the basis, and discuss how to deal with in the new situation finally. 
Keywords: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the status quo; development trends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 世界范围的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的频繁流动,诱发了一些新的犯罪活动,在这个发展过程中, 跨国犯罪、国际犯罪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利用现代化的交通条件和各国出入境制度的差异,作案后潜逃出境,给打击犯罪带来了难度。全球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呈泛滥之势,由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制造的恐怖活动日益突出, 恐怖主义已成为严重影响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犯罪,尤其是包括恐怖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国际性犯罪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的公害。面对这种日益严重的国际性犯罪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仅仅依靠自己的执法力量,已经难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为此, 合作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各个领域产生了许多合作的诉求, 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产生了国际警务合作。
一、国际警务合作概述
(一)国际警务合作的含义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调配合的一种跨越国界的警察事务交流活动。狭义的国际警务合作是指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围绕案件侦查进行的合作,广义的国际警务合作还包括各国之间开展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内容。
国际性犯罪日益严重的趋势是国际警务合作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国际警务合作主要在惩治国际性犯罪方面围绕国际侦查协作、国际情报交换开展支援与配合,以便侦破案件、缉捕犯罪分子。国际警务合作具有国际执法与国际司法的双重性质,在特定条件下,一国警察可以在另一国境内行使侦查权力。在打击日益严重的国际性犯罪方面,国际警务合作发挥主导作用,与司法合作和外交合作相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预防和控制犯罪网络。
打击跨国犯罪的共同需要使世界各国不断密切合作,不仅形成了国际警务合作的法律制度框架,也完善和发展了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渠道,使国际警务合作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蓬勃开展。目前,国际警务合作主要以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性的警务合作组织为主导,以区域性的警务合作为主要方式,以预防和打击国际性犯罪为目标,采用跨境追辑、联合侦查、域外调查取证、控制下交付、追缴犯罪收益等侦查协 
作手段来实现。
(二)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
第一,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增强涉外刑事管辖的效力。国家不论大小、弱强,都主张本国法律的域外管辖权,这既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发展国际交往的保障。但是,从立法管辖到执法管辖,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空间距离。因此开展国际间司法合作,特别是警察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打击犯罪、缉捕罪犯方面相互提供便利,是增强本国域外管辖权力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
第二,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提高国际执法能力。国际警察部门合作这种国际执法机制,包括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渠道,国际刑事警察渠道,一国同周边国家之间的区域性合作和边境地区性合作渠道等。不仅合作渠道多,而且程序简便,时间迅捷,不必经过旷日持久的审批协调。经常性直接的合作,为各国打击跨国犯罪,及时缉捕罪犯,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障,使各国警察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国际执法能力逐步增强。
第三,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巩固各国的友好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环境下,各国加强合作共同控制犯罪,不仅是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而且也是各国推动友好关系发展的需要。消除国界的障碍,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己成为国际社会中各国政府领导会谈中的重要论题,并且日益成为各国外交事务的热点。
第四,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发展,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打击域外刑事犯罪不仅是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尊严的需要。   
第五,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各国侦查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打击跨国犯罪或国际犯罪的难度不仅在于空间限制,具体的还受到异国的语言风俗、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国际警务合作,尤其是携手侦查、联合办案等合作形式,可以使各国警察克服诸多制约因素造成的处置障碍,相互取长补短,充分利用各种有益的对策、手段和方法,通过交流提高警察惩治犯罪的能力。
二、国际警务合作的现状
国际警务合作在许多方面涉及集体安全问题,在预防和控制犯罪,反对国际贩毒、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等涉及各国安全问题的方面,主要依靠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在其专业领域,对相关的国际警务合作问题发挥各自的作用。为了在区域内更好地预防、打击和侦查犯罪活动,多个国家共同缔结区域性条约,设立区域性警务合作中心机构, 协调各成员国警察机关之间的警务合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警务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展示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国际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合作、国际禁毒合作、引渡等方面。
(一)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合作
1.国际反恐合作的现状
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方面,国际性警务合作组织和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发挥着主导作用。
联合国多次通过决议,追查国际恐怖主义,宣告国际恐怖主义暴力犯罪,通过公约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反对一切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1999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5年4月,联合国通过了《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发挥情报优势,搜集世界各恐怖主义的情报,分析研究恐怖主义活动的动向和特点,向各成员国定期或不定期传递各种恐怖犯罪的情报资料;发布各种预防性通报,提醒有关国家特别注意危险的恐怖嫌疑分子,严防其犯罪。
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一地域、有共同反恐需求的国家通过签订协议、条约、备忘录,在反对恐怖主义行动方面统一行动,共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2001年9月,欧盟特别首脑会议审议通过了“反恐怖行动计划”。2004年3月,欧盟首脑在布鲁塞尔发表《反恐声明》,并就协调成员国的反恐行动、成立欧盟反恐情报中心、监控恐怖组织资金流向等多项措施达成一致。2005年7月,欧盟理事会作出联合对恐怖分子进行跨境追踪调查,在阻止恐怖计划、破坏恐怖网络、切断恐怖资金以及情报交流等领域加强合作的决定,进一步促进了欧盟的反恐合作。
2.中国在国际反恐合作方面的现状
中国非常重视反恐工作。一方面,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联合国的相关行动,努力推动构建国际反恐体系。 “9•11”事件以后,中国支持并参加了国际反恐联盟反对塔利班政权和基地组织的斗争,在联合国主导的阿富汗重建工作中,中国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反恐情报交换,切断恐怖组织财源,支持巴基斯坦反恐,打击与恐怖组织相关的跨国犯罪活动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打击“东突”恐怖团伙的斗争也是参与国际反恐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中国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2001年,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六国在上海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加强了以打击本地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三股势力”为中心的反恐合作。2002年六国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正式成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把反恐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协调商议,2004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在塔什干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亚洲地区的反恐合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05年8月,东盟10国与中、日、韩3国首都警察要员在北京就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安保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磋商,并最终签署了《关于加强东盟与中日韩首都警察局合作的北京宣言》。《北京宣言》在地区反恐合作等问题上达成了九点共识,为开展中国与东盟警务合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
此外,中国还通过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东盟地区论坛等多边机制积极推动国际反恐合作。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英国、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双边反恐合作机制。
(二)国际禁毒合作
1.国际禁毒合作的现状
国际禁毒合作是国家之间享有刑事管辖权机关在毒品犯罪侦查领域互相给予支持、便利和援助的一种司法活动,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全世界的重视。
联合国通过了多部禁毒公约,呼吁全世界共同打击贩卖毒品犯罪。1961年,通过《麻醉品单一公约》,明确宣布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损害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确认要加强并增进国际刑事合作,并确认联合国为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主观机关,各国在联合国主持下加强缉毒合作,共同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1987年6月,联合国禁毒国际会议通过了禁毒斗争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并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1988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1990年2月,在纽约举行的第十七届特别联大会议专门讨论了全球禁毒问题,宣布1991年至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十年。1997年联合国成立了禁毒署,负责协调国际麻醉品管制活动。这些措施,为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监督、遏制毒品活动奠定了基础。此外 ,联合国还通过建立卫星监测系统来查明毒品种植国的毒品种植情况。
国际刑警组织一方面加强搜集相关的情报,如有关贩毒犯的照片、指纹和作案手段等资料,加以汇总、分析、处理后发送给各成员国;另一方面, 通过总秘书处协调各国的禁毒行动,通过各个国家中心局传达国际禁毒行动的计划和协助请求,保证国际禁毒合作的顺利。1999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第四届国际禁毒会议在缅甸仰光举行,会议通过了10项决议,强调在禁毒斗争中各国要协同作战,其中包括跨边境的合作,加强禁毒方面的司法合作和签订引渡协定等;呼吁各国采取有力措施,严厉制止毒品在世界各地的泛滥。
禁毒合作也是各个地区警务合作的重点。在北美地区,美国和墨西哥在禁毒方面的合作由来已久。两国达成了多项协议,定期进行情报交流,加强双方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互派缉毒联络官。除此之外,美国还加强对墨西哥的经济援助,以便其提高自身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 欧洲各国主要是通过欧盟组织和申根协定体系来实现打击国际毒品犯罪的合作。欧洲联盟通过宏观方面打击和控制毒品犯罪,建立起统一的边界政策、统一的警务政策,设立了欧洲警察合作组织机构,对欧洲联盟内部的警务合作的深入做出了许多安排。通过定期举行会议进行协调和磋商,解决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则和规章。在操作层面上,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警务合作制度和警务合作组织;统一麻醉品、武器、爆炸物以及旅馆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与边境检查有关的警务合作进行具体安排;定期召开会议探讨采取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各种可能途径。 
2.中国在国际禁毒合作方面的现状
中国积极开展国际禁毒合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与联合国和有关国家、地区的合作。
首先,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起广泛的合作体系。目前,中国已加入联合国3个禁毒国际公约(《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与18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禁毒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并深化与东盟以及上海合作组织的禁毒合作,与“金三角”地区周边国家开展了多层次的国际禁毒合作。在联合国禁毒署的支持下,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建立了六国七方禁毒机制,开展了深入的合作。2005年9月,中、缅、老、泰四国警方经过11个月的艰苦侦查,成功破获“11•02”特大跨国贩毒案件,摧毁了韩永万跨国贩毒集团,铲除了涉及中、缅、老三国多个地区的贩毒网络,抓获中、缅、老三国犯罪嫌疑人70名,缴获大量毒品和毒资。 
其次,加强情报交流。2003年,我国派团参加了亚太地区缉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和国际刑警组织打击毒品犯罪会议,为国内引进了先进禁毒理念和技术。中国不断加强与有关国家在禁毒预防教育、戒毒康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与泰国、俄罗斯等国家开展减少毒品需求领域的互访,相互学习借鉴工作经验。此外,中国还扩大了与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情报交流。
第三,加强禁毒执法合作。中国禁毒执法部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缉毒执法、控制下交付、打击涉毒洗钱、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与有关国家开展联合侦查、跨国控制下交付行动等执法合作,成功破获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的跨国制贩毒品大案,捣毁数个境外地下加工厂,抓获了多名境内外大毒枭。2008年2月,中国公安部禁毒局与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合作,对一从委内瑞拉寄往中国江苏的国际快递邮包开展跨国控制下交付行动,缴获大量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成功打掉一个跨国贩毒团伙,截断了一条利用国际快递邮包从南美至中国走私贩卖可卡因的跨国贩毒通道。 
第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一方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有关国家提供禁毒执法培训。仅2008年,我国就向缅甸、老挝、柬埔寨、巴基斯坦、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提供禁毒执法培训12期,培训禁毒执法官员近200名。另一方面,在加大堵截毒品入境力度的同时,实施了“境外除源”战略。目前,仅云南省就已累计投入5亿多元人民币,为缅甸和老挝北部传统罂粟种植区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和产业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有效减少了这些地区对毒品经济的依赖程度。此外,中国政府还于2006年和2008年两次为缅甸提供共计两万吨大米的无偿援助,向老挝援助50万美元建设乌多姆赛戒毒康复中心,有力地支持了“金三角”地区有关国家的禁毒工作。 
(三)引渡合作
1.国际引渡合作的现状
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的规范和加强引渡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双边、多边反腐败条约中内容最全面的公约,对国际合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通常,下列国家有权提出引渡要求:罪犯国籍所属国、罪行发生地国家、罪行受害国。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引渡的对象大多是一国的外逃腐败官员。
在引渡方面,北欧五国的合作走在世界前列。北欧五国(丹麦、挪威、瑞典、荷兰、冰岛)受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很紧密。北欧五国实行统一的刑事政策,在一国内的犯罪行为,在其他四国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五国之间实行简易引渡程序。欧盟成立以后,通过建立共同的司法和内务政策,在欧盟范围内建立自由、安全和司法的区域。2002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实施欧洲统一逮捕令及其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成员国之间适用欧洲统一逮捕令,取代之前的所有引渡法律文件。各成员国之间取消引渡制度,代之以司法机构之间的移交体系,用新的、简易的移交程序取代了复杂、拖沓的引渡程序,大大简化了引渡的程序,提高了合作的效率。
2.中国在国际引渡方面的现状
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较晚,但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国际引渡合作。 
首先,通过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入相关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来构建我国的引渡体系。2000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截至2006年10月,我国已与52个国家缔结了各类司法合作方面的双边条约共计84项, 其中刑事或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1项,引渡条约27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3项。此外,我国还加入20种包含刑事司法合作内容的国际公约。 目前,与我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有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比利时和瑞典;发展中国家有南非、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和秘鲁。此外,我国还与泰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周边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2008年11月,我国成功将1995年利用信用卡透支挪用公款4.2亿的犯罪分子陈满雄、陈秋园从泰国引渡回国接受审判,是我国利用引渡条约引渡外逃犯罪人员的一个成功案例。
其次,对未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我国积极开展外交,通过签订司法协助协定或是就个案进行友好协商的方式开展引渡合作。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中,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密切合作,与2004年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后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押送回中国审判的“外逃贪官”,余振东案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
此外,以个案谈判,通过刑事外逃人员逃往国采取非法移民遣送方式,实现对外逃犯罪嫌疑人遣返,也是当前我国与西方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一项务实有效的措施。
中国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而且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与更多国家进行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由于种种限制因素,引渡实践进行得相当艰难。主要表现为:
第一,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由于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有限,在实践中各国具有自主性和便宜性,因此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第二,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目前,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 数量有限,并不能满足目前我国政治经济交往的国际现状,而大量逃犯藏匿的发达国家并未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使得大量藏匿于英美等过的逃犯无法被引渡回国,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尴尬处境。
第三,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困难。条约尤其是双边条约是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和基础,所以,在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不具有引渡的义务, 是否引渡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则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决定。中国目前参加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数量明显不足,只能通过扩大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关系和友好协商来解决引渡问题。但是,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西方各国对中国存在政治偏见和歧视,在引渡问题上采用双重标准,同时还模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标准和界限,争取最大化的政治诉求。此外,人权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是限制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观上的疏离,欧美国家常常借用引渡问题来推行其信奉的价值观念,将引渡问题当作“文化扩张”的手段。在这种国际合作与斗争共存的情况下,中国的引渡实践在双边协商过程中进行得也不是很顺利。
三、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趋势
目前,跨国犯罪形势愈加严峻,毒品、走私、洗钱、恐怖主义、偷渡等国际犯罪的组织化、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危害加剧。控制和预防跨国犯罪已经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分析,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有以下趋势:
(一)国际刑警组织的主导作用更加重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犯罪的国际化趋向也越来越明显。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世界各国合作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导组织,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的主导作用将会显得更加重要。各国在遵循《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中阐述的国际警务合作问题的原则的前提下,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情报信息系统开展情报侦查,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依托,建立起广泛、全面、便捷的合作体系。
(二)合作范围扩大
20世纪初,各国警察开展合作的范围仅限于引渡、调查取证等领域。20世纪后期,随着跨国犯罪的变化,国际警务合作领域逐步扩展,主要涉及协查犯罪案件及联合办案,通缉和逮捕在逃人员,没收犯罪收益,联合开展专向打击活动等,各国警察的域外侦查能力以及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越来越强大。可以预见,随着各国的警务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国际警务合作的范围也将越来越大,在司法方面的合作将会更加深入。
(三)合作模式更加多样化
国际警务合作的传统渠道主要有国际刑警组织、外交途径以及刑事司法协助系统。为了打击新型跨国犯罪、加强国家间检查部门联络,世界各国要求建立更多更灵活的合作渠道,因而许多国家一方面建立本地区的合作组织;另一方面发展国与国的双方联络渠道,同时出现了一些跨地区的专门化国际合作机构。为了加强双方警察的直接联系,一些国家还利用外交途径开展合作。随着各国对国际警务合作的进一步探讨,将会有更多新型的合作模式出现。2009年5月,在中国警方的协助下,前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贪污、挪用公款案的主犯许超凡和许国俊在美国被判处刑罚,开创了海外追逃的新模式。
(四)侦查协助手段不断增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加强了跨国侦查协助合作。198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了各国警察开展侦查协助的方式和手段,其中特别规定了“控制下交付”和“追缴犯罪收益”这一新型侦查协助手段,将跨国侦查协助由委托办案发展为共同办案,由间接协助发展为直接协助。其后,一些国家将这一协助形式应用于其他跨国犯罪侦查中。随着国际警务合作的不断发展,获得世界各国认同的侦查手段也会越来越多,在国际警务合作中警察获得的权利也会越来越大。
(五)区域性国际警务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世界经济区域化、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推动了警察执法一体化。一些地理位置接近、有着共同文化渊源并且社会制度相似的国家在成立一体化经济组织的过程中也签订了一些警察合作协议,促进了警察跨国执法合作的发展。要通过强化合作、完善协议来逐步推动地区警察执法一体化建设,首要的是建立犯罪情报信息传递体制和机制。东盟及中、日、韩等13  国首都警方2006年5月在北京签署了北京宣言,达成了九点共识,提出建立警务联络制度,在共同关注的恐怖主义、贩卖毒品、洗钱、跨国有组织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交流信息,开展密切协作。区域性的国际警务合作组织是打击国际犯罪的中坚力量。建立新型合作模式,简化合作程序,必然是区域性国际警务合作发展的方向。
四、中国应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警务合作
当前,我国的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面对经济全球化、犯罪科技化、知识密集化的挑战,我国警察在思想观念、执法水平、人员素质及战斗力上的不适应已显露出来。新形势下的技术型、智能型以及复杂的经济犯罪等都将对警察的思想观念和基本素质提出新的挑战。在国际警务合作中,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面对挑战,我们必须积极寻找对策,改进和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
(一)更新思想观念
在思想观念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信仰、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都会对我国警察形成一定的冲击。对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不能盲目地追随,被动地适应,也不能一概予以抵制和反对。
一定的思想观念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法律制度之上的,它们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另一方面,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思想文化,与我国所倡导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异和相矛盾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的警察具备相当的理论素质,善于明辨是非,既要能够进行前瞻性的思考,又能够主动适应国际警务合作的各种思想和观念。
(二) 提高基本素质
在国际警务合作中,我们面对的各种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十分复杂,而我国公安民警中的大多数对于国际警务合作的技能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尤其缺乏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国际法及金融、外贸、财税、外汇等方面的知识,这与日益开放的中国市场是很不适应的。特别是在处理涉外案件中,面对知识丰富的外国律师和外国警察,我们就更加需要通晓法律知识,熟悉各种警务技能的专业人才。
因此,应当建立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合适的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出合格的国际警务合作所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 ,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我国公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三)积极开展国家间的双边和多边警务合作
我们应该加强与周边各国的交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周边各国在建立起的新型合作机制中通过协商,就各国法律的规定差异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新的协议,逐渐消除各国法律的差异,逐步促进法律一体化,积极发展双边与区域性多边合作,建立起国家级、地区级、区域级以及国际级的立体交叉网络。
其次,加强警察技术协作,积极援助周遍落后国家。为了提高我国周边技术不发达的国家、地区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的技术能力,我国应当对其给予技术援助以及信息援助,加强交流合作,以帮助其尽早改变落后状态,促进国际警务合作的整体发展水平。
此外,我国应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主渠道,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情报信息系统开展情报侦查,大力拓展中国警察机关与国外司法机关合作的空间,运用国际侦查协作、简易引渡等国际警务合作手段,与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形成一个广泛的警务合作体系与机制。
(四)加强外派警务联络官建设
国际刑警组织只是协调机构和信息渠道,合作执法办案还是依靠各国警方以及警察,因而各国驻外使馆警务联络官的职责就显得十分重要。警务联络官的工作职责已经扩大到国际执法合作各个层面,要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警务交流合作,就应当重视外派警务联络官的问题。
我国AAAAAAA 但是,AAAAA。
 (五)发展新型的警务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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