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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正当防卫认定的困境与出路分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6-01 16:54
摘 要
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量刑法律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但是,明确的刑法规定并不代表司法适用的效果。我国司法界对正当防卫的限制和非法侵害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正当防卫的产生。该制度难以实施,甚至不适用于非法定情况。本文主要阐述了正当防卫的定义,分析了我国目前正当防卫制度认定的困境,提出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
 
正当防卫认定的困境与出路分析
 
绪论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无限的防卫权,但现行的正当防卫制度不能解决人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迫切需要,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也不能在处理这一巨大争议的问题上有所作为。在合理防卫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完善合理防卫条款。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改变我国法律防卫制度的现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反思。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相关理论与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探讨我国目前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完善措施。
 
 
第一章 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
防卫源于一种动物的本能,是人类原始防卫的源泉,它是基于本能的,在我们遭受侵害时本能的防卫反应。不要问违规行为是否属实,也不要问防卫是如何实施的,当人们的意识涉及到防卫领域时,防卫就不再称为名正言顺的防卫了。人们的意识使人们理性地思考防卫问题,解决“如何自卫”的问题,并规定了法治的正当性。因此,各国都明确界定了正当防卫法的正当性,进而引出了正当防卫的内涵和外延,防卫行为的表现形式概括为:非法侵犯;侵犯的迫切性;辩护人以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为基础;防卫必须针对侵犯人;防卫行为只有在侵犯完成后才会发生。这是评估合理防卫的标准。但这些因素也需要考虑,而正当防卫背后则是较为复杂的理论冲突和事实冲突。
 
第二章 我国正当防卫认定存在的困境
1.1 不能有效规制防卫过当行为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提高了公民处于不利地位的合法权利,并构成了侵犯人权的潜在风险。有的地方提出这样的口号:“持刀抢劫犯路霸,可以当场杀人;群众有奖!”什么是“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是如此,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定义标准可能导致辩护权的滥用。另一方面,这一立法规定对侵害人不公平。虽然非法入侵者犯下了暴力罪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所有权利,如生命权和健康权。从故意杀人立法的角度看,最低刑罚是三年监禁。目前,根据特别辩护权立法,辩护人有权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陈兴良教授认为: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正当防卫意志体现在对防卫行为的自觉支配或者调节作用,推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并且积极地追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的目的。
1.2 犯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明确
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和绑架罪所需的暴力程度是否应达到使用暴力手段并对其构成严重威胁的程度尚不清楚。在行使特别辩护权之前,可以使用人身安全,也可以通过实施这四项罪行来证明使用暴力手段是合理的。辩护方不行使特别辩护的权利。就这四种犯罪而言,各种犯罪都有不同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如果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很容易使理解发生变化。同时,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是指四项具体罪名,即四种犯罪形式,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陈兴良提到:因为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利用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导致死亡的人,可以按照杀人罪处罚;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可以强奸罪处罚;携带杀人武器、抢劫的,可以按抢劫罪处罚。这些罪行是否可以通过抢劫等来惩罚。辩护人行使其特殊辩护权时,法律规定不明确。
1.3 特殊防卫设置不尽合理
1997年“刑法”第20条第3款第一次规定了“特别防卫”而不是第1款中的“一般防卫”,在学术界也称为“无限防卫”或“过度防卫”。其目的是“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必要考虑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制,即使非法侵害人的死亡达到最高程度的损害,也不构成过度的辩护。然而,在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所必要的范围内确立合理的抗辩足以概括第3款的内容。停止对“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非法侵害,造成非法侵害人的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在“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第3款确实增加了怀疑。从国际上看,世界刑法的普遍做法是在法律辩护制度中确立类似特殊辩护的特殊规定,但这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重的,是一种独特的国情。这些法例无疑是浪费资源,但立法机关也有自己的困难。虽然司法机关在司法机构中仍然普遍存在,但基层案件很少,维持稳定的政治气氛导致对公众舆论的容忍程度低,例如纠缠各方和探访严重暴力罪行的辩护,这些案件将尽可能撤回,并尽可能明确界定,以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对属于正当防卫的衡量权的消极干涉是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
 
第三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2.1 应承认并赋予不法侵害人享有正当防卫权
在现行刑法中,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私人救济”和“公共救济”双重救济模式的保护,而不允许非法侵害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然而,在实践中,大量属于正当防卫案件被怀疑对非法侵害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非法侵害人是否应享有属于正当防卫权?获得合理辩护的权利是普遍的,任何公民都应享有这一权利。由于辩护不当或其他原因,辩护人成为罪犯,罪犯成为受害者。他的角色改变了,他有权自救[12]。因此,只有承认和赋予非法侵害人的属于正当防卫权,使辩护人与非法侵害人在互动过程中相互制约,才能充分发挥合法防卫制度的作用。
2.2 修改现行《刑法》第20条
王剑波教授提出只有在刑法中建立合理的辩护制度才能对违法侵害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以保护合法权益,不造成新的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对罪犯的偏见”第20条第1款中的现行“刑法”应予删除。此外,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普遍接受的“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原则,笔者认为,现行刑法中关于防卫利益安排的法律已从“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现行法律改为“个人、财产”。以及其他权利、社会和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国家利益。
2.3 刑法必须为正当防卫设立必要的限度
应当说,1979年“刑法”将过度防卫界定为超出必要限度、不造成损害的行为。这一规定在立法中是无懈可击的必要性的,一般规定限制了将合法、防御性和防御性过强区划分为司法机关的任务。后来,对辩护人的过度要求反映了司法机构的素质和能力。如果放宽对法律辩护的限制,这与减少适当履行没有什么不同,这不仅会妨碍属于正当防卫目的实现,而且也会妨碍对非法合法权益的保护。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应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结束语
总之,正当防卫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是公民在实施法律防卫后受到刑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打击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该制度本身的存在无疑保障了国家的合法性、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或其他公民的权利,有着威慑,以及预防犯罪的价值效果。然而,该制度的合法性并不一定等同于运作的合理性。要不断完善立法机关的合法防卫制度,同时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特别是特殊防卫权的滥用,使正当防卫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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